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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爆料》东莞芙蓉寺方丈打人东莞佛教协会会长打人释了空动粗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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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9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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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空法师,1967年4月出生于陕西宝鸡,高中毕业后在河南少林寺修禅习武,1990年于湖南南岳衡山上封寺出家,1998年于深圳弘法寺受具足戒,历任知客等僧值。2004年至今,任东莞芙蓉寺住持。2012年底,在东莞市佛教协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当选为新一任会长。2013年任市政协委员。而如今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寺院财富的增多,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负面影响也显现出来。有的僧人信仰淡化、戒律松弛;有的拉帮结派、聚讼纷争;有的刚愎自用、私欲膨胀。这些不良风气势必会败坏佛教的形象和声誉。佛教界有识之士和广大信众对此感到痛心疾首。而现在芙蓉寺方丈确给败坏佛教形象和声誉带了一个很不好的开头。
  东莞黄江宝山芙蓉寺方丈(东莞佛教协会会长)了空于2014年7月8日上午十点无故打伤在寺常住僧人法定法师,至法定法师的性命于不顾,以致于法定法师失血过多,送去东莞樟木头人民医院急救时,已经昏厥在医院,一天都无法正常进食,了空身为一寺方丈、东莞佛教协会会长、政协委员等身份确行着荒野匹夫的行径,着实已经触犯了刑法,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定法师身为芙蓉寺执事维那,常住寺院多年,法定法师为人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为芙蓉寺的发展扩建修复也立下了不少的功劳,而就这么一个老实本分,弘法利生的小法师确遭到了寺院方丈的毒打与强行驱逐。而了空依旧像没事发生一样,逍遥自在,东莞市公安局也未见派人前来寺院立案调查。了空此人嗔念太重,已不在适合做寺院方丈等众多公众身份,相信各位信众也不愿看到如此恶劣之人玷污佛门重地!如此希望各位信众能用网络的力量把此人曝光于天下,接开了空的伪善面具,如此暴徒应该驱逐芙蓉寺,让了空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发表于 2014-7-19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這是真的嗎?

你應該更多地提供證據,通過天涯論壇、微博、微信等渠道轉發,在這個論寺發貼子,估計對他是沒什麼大的作用。

南無阿彌陀佛!
发表于 2014-7-19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算啥。“末学见识的半邪教组织”爆的料才吓人呢,是全球性的,现在信徒们还在帮他们数钱,中外法师还在赞叹他们。
发表于 2014-7-19 20:02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讲出来对佛教负面影响太大,对解决实际问题起不到多大作用。居士还是不参与为好。
发表于 2014-7-19 20:06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唐朝时代有个道生法师,讲一阐提有佛性被逐出僧团。能大师得到五祖传承,半夜跑路。三十六计走为上。惹不起,躲得起。
发表于 2014-7-19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也有因果在内?
发表于 2014-7-19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悠悠龙儿 发表于 2014-7-19 20:53
是否也有因果在内?

万法皆空,因果不空。种善因,得善果。
发表于 2014-7-20 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白衣不言僧过。更不可参与到僧人之间的事情。

自己因果自己了。自己业障自己背。

别人的行为我们当镜子,只照自己,不照别人。
发表于 2014-7-20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佛经中关于“说僧过”与“不说僧过”的论述 佛在不同经中对【说僧过】和【不说僧过】都有不同的开示,其实不说僧过是佛对愚昧无知不知不解佛法的众生而言的,为了不断这些众生善根故。毕竟看到了僧就是善根;说僧过是佛对护持佛法的菩萨而说的,为正法不灭故。愿佛子善分别。
http://tieba.baidu.com/p/1286366190



《大般涅槃经》指出,只有不受五戒束缚,护持正法和保护宣说正法的持戒僧人才是真正的持戒,如果白衣居士只是洁身自好,就不是持戒人,是破戒不护法者,被称为“秃居士”。佛言:“如是破戒不护法者,名秃居士,非持戒者得如是名。”而那些破戒无戒、迫害清静持戒僧人的比丘被称作“秃人”。

在小乘经典《萨婆多毗尼毗婆沙》中,指出为了大护佛法而不得说僧过恶,,而大乘经典《大方等陀罗尼经》则指出不得“随意说过”,《大乘大集地藏十轮经》则指出不得“率尔呵举破戒苾芻”。而《大般涅槃经》指出,护持正法以及守护持戒清净比丘,不受五戒束缚才算是真正的持戒,对于“懈怠破戒毁正法者,国王大臣四部之众应当苦治。”

这些看似矛盾的论述如何统一呢?通过仔细的解读,我们就会发现,无论是“不说僧过”还是“苦治”破戒僧人,其目的都是“大护佛法”。

在佛教徒内部,如果一人只是图口舌之快、搬弄是非,宣扬他人之恶以标榜自己,这种行为对护持正法有害无益,则是属于“说僧过恶”。

如果僧俗四众是为了护持正法、护持清静持戒比丘,举呈恶僧过失乃至要求国家主管机关、司法机关、上级佛教组织治其罪过,都是合乎《涅槃经》经文之规定,其主观目的不是搬弄是非、自赞毁他,就不犯戒,不是“随意”、“率尔”说僧过恶。

佛陀要求僧俗四众护持正法、破邪显正、止恶扬善。在《大般涅槃经四依品第八》中,佛陀指出:“是护法者实无有罪,善男子,若有比丘犯禁戒已,憍慢心故覆藏不悔。当知是人名真破戒。菩萨摩诃萨为护法故虽有所犯不名破戒。何以故。以无憍慢、发露悔故。”

维护正义、护法护僧的僧俗四众,他们的行为是合乎佛教经论要求的。佛教信众应该以护持正法与求证智慧为核心,对佛教戒律活学活用,不可违背佛陀在《大般涅槃经》中的论述,拘泥文字而不能融会贯通。
http://www.confucius2000.com/admin/list.asp?id=2512

发表于 2014-7-20 12:22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况应去当地公安局立案。由公安局侦查,报检察院。检察院报法院。法律程序是这样的。没死人按民事纠纷,赔医药费了事。触犯了刑法才负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公安不愿意介入。法院的原则是民不举,官不究。没有原告,没法子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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