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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3-8-29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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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三妻四妾,有“国法守护”或许可以看成是福报,不是邪淫。
我们现代末成年的标准为满18岁,即有父母又有“国法守护”,但满18岁以后,即独立自主,无“父母守护”,但我国的国法并没有赞同末婚同居的行为,所以也算“国法守护”(就好像一些农村地区,男女双方父母亲人已摆了酒宴,双方村里的人都认定了他俩的夫妻关系,
但若没有办结婚证的话,男女双方若出现什么纠葛,或者一方另攀高枝的话,国法也不会判定另攀高枝者有罪,所经也算“国法守护”,不支持末婚同居)。
“若无主女人自来求为妻者,是事云何?”答曰:“若实无主,于众人前如法来者,不名邪淫。”
请问何为“自来求为妻者”,一个“妻”字说明了什么意思?难道末婚同居者,自称为‘妻“,我国的国法就认定他为”妻’,即使有人修成正果,最终成婚,那也是成婚以后才会为称为“妻”,何况现代人思想不受束缚,末婚同居而分道扬镳者比比皆是,又何来的“妻”之称呼?
另他女妇中的后五种“愿住为妇,或者暂时为妇”,所谓妇,不能解释为自由恋爱或者短期恋爱,愿住为“妇”,在古代就是指妻与妾,现代中国就是指妻(不管是意乐妇,还是衣食妇、同活妇,就好像现代人由于各自不同的原因,或为名或为利而结成的夫妻关系),而须臾妇可视为现代闪婚又闪离的夫妻关系。都不是您蓝字所写的长期、短期等自由恋爱关系,而是长期短期夫妻关系。(妇,词典解释为已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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