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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休娴

关于邪淫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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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9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8-29 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休娴 于 2013-8-29 07:07 编辑
阿哩嘎都 发表于 2013-8-29 02:07
关于法海雷音如来的本愿,仅据经文解读,
并未述及您所理解的那种效果。
他是说生邪见家的人,因得闻佛 ...

请问,您都说了,是生于邪见家,难道家人只有一个修习佛法,而其它的人却不信因果,杀生邪淫甚至对于三宝恣意诽谤,进而也影响了已经亲信三宝的某个成员,难道这个还能称为“正见”不成?
若是家庭成员无一个人修习佛法,又如何能够”闻佛名,至心称念,
所以能渐渐于三宝深生正信“?难道这个闻佛名,致以称念的是全家生邪见的家庭成员?
 楼主| 发表于 2013-8-29 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773377 发表于 2013-8-29 03:12
如果是“行”,那么很宽松的。古代的三妻四妾不犯,现代的婚前同居也不犯,很多口口相传的邪淫条款其实在 ...

请问,有何经论依据?
 楼主| 发表于 2013-8-29 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773377 发表于 2013-8-29 04:52
看在哪国。在大陆嫖娼违法,所以算是“国法守护”,因此嫖娼在大陆也算。在别国另说。
另外,大早上的您 ...

请您上戒邪淫网多看看,无数婚前同居或者在外面”胡作非为“者,运途总是比较坎坷不顺,而多数在婚前守身如玉者,总是比较容易获得如意眷属,家幸福。也可经看看本网站忏悔版块,有些含着金钥匙出生的人,却由于”胡作非为“而导致工作、生活,身体的总总不顺痛苦。如果这不能称为邪淫的话,请您拿出相关经典以及相关依据。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就好像无数佛弟子无不都是依佛陀所流传的相关经典,以戒为师,以佛为师,从而印证了佛陀在经典里面所说的真实性。

点评

我昨天就列出经论依据回过你,但是审核一直拖到现在还没过。我刚刚又回了你一遍,还是在审核中,不知道什么时候能过。在这里我先把理论依据列出来吧:大目乾连的《阿毘达磨法蕴足论》卷一,和诃梨跋摩的《成实论》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8-29 07:53
发表于 2013-8-29 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休娴 发表于 2013-8-29 07:06
请问,有何经论依据?

有!大目乾连的《阿毘达磨法蕴足论》和诃梨跋摩的《成实论》。

《阿毘达磨法蕴足论》第一卷即下了定义:“有欲邪行者,于他女妇,他所摄受——谓彼父母、兄弟、姊妹、舅姑、亲眷宗族守护。有罚有障,有障罚俱。下至授掷花鬘等信。于是等类,起欲烦恼,招诱强抑,共为邪行,不离邪行,如是名为欲邪行者。”

由此可知,欲邪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此女人必须是“他妇”,即有人摄受,有人守护。如依我国法律,所有14岁以下的幼女皆为国法所守护。女人未成年未独立生活时,有父母亲属所守护,已婚妇女有丈夫守护,出家女众或在家愿守六斋日,十斋日的女众,有佛法守护,等等。
如郁单越人,无父母抚养,又无夫妻家庭的形式,又没有可能亲属乱伦,全靠两人喜欢了就在一起做,做完就散(见《起世经》),但却无邪淫罪。有经为证。《优婆塞戒经》言:“唯三天下有邪淫罪,郁单曰无。”

《阿毘达磨法蕴足论》进一步列出了七种“他女妇”:

他女妇者,谓七种妇。何等为七?一授水妇,二财货妇,三军掠妇,四意乐妇,五衣食妇,六同活妇,七须臾妇。

授水妇者,谓女父母,授水与男,以女妻之,为彼家主,名授水妇。(父母代为主持婚姻
财货妇者,谓诸丈夫,以少多财,贸易他女,将为己妇,名财货妇。(人口贸易
军掠妇者,谓有丈夫,因伐他国,抄掠他女,将为己妇。复有国王,因破敌国,取所欲已,余皆舍弃,有诸丈夫,力摄他女,将为己妇,如是等类,名军掠妇。(战俘,女奴
意乐妇者,谓有女人,于男子家,自信爱乐,愿住为妇,名意乐妇。(自由恋爱
衣食妇者,谓有女人,于男子家,为衣食故,愿住为妇,名衣食妇。(自由恋爱+长期饭票
同活妇者,谓有女人,诣男子家,谓男子曰:“我持此身,愿相付托。彼此所有,共为无二,互相存济,以尽余年。冀有子孙,殁后承祭。”名同活妇。(自由恋爱+长期饭票
须臾妇者,谓有女人,乐与男子,暂时为妇。名须臾妇。(短期恋爱

但是人口贸易和强占战俘这两件已经被现代的各国法律和国际法所禁止,因此属于“国法守护”的范围,所以在现代社会也不应做。其他的五种既不算“他女”,两厢情愿的事,又不违法,所以如古代三妻四妾,谁也管不着。

又如现代同居行为,也是看对方女人有没有守护。如中东伊斯兰国家,一切婚前性行为皆为非法,此算国法守护;或此女人虽然成年,但生活并不独立,父母严令不许婚前同居,此算亲族守护。在这两种情况下符合欲邪行定义,余者不符合。

如果女人没有亲族,或已独立生活,父母不禁,自己愿意找个男人来暂时或长期生活,算不算呢?有《成实论》为证:不算!

《成实论》十不善道品第一百一十六

问曰:“若无主女人自来求为妻者,是事云何?”答曰:“若实无主,于众人前如法来者,不名邪淫。”



发表于 2013-8-29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773377 发表于 2013-8-29 04:52
看在哪国。在大陆嫖娼违法,所以算是“国法守护”,因此嫖娼在大陆也算。在别国另说。
另外,大早上的您 ...

旣是夜行性动物,也是在国外,
所以没考虑到中国法律问题。
发表于 2013-8-29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773377 于 2013-8-29 08:19 编辑
休娴 发表于 2013-8-29 07:42
请您上戒邪淫网多看看,无数婚前同居或者在外面”胡作非为“者,运途总是比较坎坷不顺,而多数在婚前守身 ...

我昨天就列出经论依据回过你,但是审核一直拖到现在还没过。我刚刚又回了你一遍,还是在审核中,不知道什么时候能过。在这里我先把理论依据列出来吧:大目乾连的《阿毘达磨法蕴足论·卷一·学处品第一》,和诃梨跋摩的《成实论·十不善道品第一百一十六》。
发表于 2013-8-29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休娴 发表于 2013-8-29 07:06
请问,您都说了,是生于邪见家,难道家人只有一个修习佛法,而其它的人却不信因果,杀生邪淫甚至对于三宝 ...

仅依译文作解,实际效果非所能知。
研读经文总宜态度严谨,不好作太多想当然的发挥,
这总没错的嘛!

点评

请问,您看经文不依经文作解,难道凭空想象,或者看印度版的梵文作解?又或者是依外道定中,亲见佛菩萨,由佛菩萨亲口传授与您?又或者在现实中,由肉眼所见,由佛菩萨或者护法等,亲口传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8-29 11:02
有错,大错!不但要想当然的发挥,还要刚刚好发挥到人家心坎上,那看了才高兴呢。既然那么多人喜欢扯佛法的虎皮来做大旗,兄台不如直接做好一面大旗奉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8-29 09:22
发表于 2013-8-29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阿哩嘎都 发表于 2013-8-29 08:57
仅依译文作解,实际效果非所能知。
研读经文总宜态度严谨,不好作太多想当然的发挥,
这总没错的嘛!

有错,大错!不但要想当然的发挥,还要刚刚好发挥到人家心坎上,那看了才高兴呢。既然那么多人喜欢扯佛法的虎皮来做大旗,兄台不如直接做好一面大旗奉上。
 楼主| 发表于 2013-8-29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773377 发表于 2013-8-29 07:49
有!大目乾连的《阿毘达磨法蕴足论》和诃梨跋摩的《成实论》。

《阿毘达磨法蕴足论》第一卷即下了定义 ...

古代人三妻四妾,有“国法守护”或许可以看成是福报,不是邪淫。

我们现代末成年的标准为满18岁,即有父母又有“国法守护”,但满18岁以后,即独立自主,无“父母守护”,但我国的国法并没有赞同末婚同居的行为,所以也算“国法守护”(就好像一些农村地区,男女双方父母亲人已摆了酒宴,双方村里的人都认定了他俩的夫妻关系,
但若没有办结婚证的话,男女双方若出现什么纠葛,或者一方另攀高枝的话,国法也不会判定另攀高枝者有罪,所经也算“国法守护”,不支持末婚同居)。

“若无主女人自来求为妻者,是事云何?”答曰:“若实无主,于众人前如法来者,不名邪淫。”

请问何为“自来求为妻者”,一个“妻”字说明了什么意思?难道末婚同居者,自称为‘妻“,我国的国法就认定他为”妻’,即使有人修成正果,最终成婚,那也是成婚以后才会为称为“妻”,何况现代人思想不受束缚,末婚同居而分道扬镳者比比皆是,又何来的“妻”之称呼?

另他女妇中的后五种“愿住为妇,或者暂时为妇”,所谓妇,不能解释为自由恋爱或者短期恋爱,愿住为“妇”,在古代就是指妻与妾,现代中国就是指妻(不管是意乐妇,还是衣食妇、同活妇,就好像现代人由于各自不同的原因,或为名或为利而结成的夫妻关系),而须臾妇可视为现代闪婚又闪离的夫妻关系。都不是您蓝字所写的长期、短期等自由恋爱关系,而是长期短期夫妻关系。(妇,词典解释为已婚)
 楼主| 发表于 2013-8-29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阿哩嘎都 发表于 2013-8-29 08:57
仅依译文作解,实际效果非所能知。
研读经文总宜态度严谨,不好作太多想当然的发挥,
这总没错的嘛!

请问,您看经文不依经文作解,难道凭空想象,或者看印度版的梵文作解?又或者是依外道定中,亲见佛菩萨,由佛菩萨亲口传授与您?又或者在现实中,由肉眼所见,由佛菩萨或者护法等,亲口传授?
发表于 2013-8-29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休娴 发表于 2013-8-29 10:53
古代人三妻四妾,有“国法守护”或许可以看成是福报,不是邪淫。

我们现代末成年的标准为满18岁,即有 ...

1.按现代法理学,法律对公民的约束是,只要不禁止,就是自由。因此“并未赞同同居,就是‘国法守护’”一说不成立。

如我上所引《阿毘达磨法蕴足论》所说,所谓“守护”,必须要“有障”或“有罚”,或二者皆有。

什么叫“有罚”?法律要做出惩处才叫“有罚”。如论说:“言有罚者,谓有女人,自无眷属,又非淫女。若有凌逼,为王所知,或杀或缚,或复驱摈,或夺资财,名为有罚。”

什么叫“有障”?女人虽没有亲属,但出身贫贱,侍奉主人。如论说:“言有障者,谓有女人,身居卑贱。虽无亲族,而有主碍,名为有障。”

什么叫“障罚都有”?如论说:“谓有女人,自无眷属,又非卑贱。依恃他居,为他所碍。若有凌逼,所依恃者便为加罚。名障罚俱。”

2.关于夫妇关系的长短,再给你个毁三观的吧,照样出自《成实论》。

还记得《优婆塞五戒相经》里说的,“与淫女共淫,不与值者,犯邪淫不可悔,与直无犯”吗?“与直无犯”,哦,基本都解释成‘不犯不可悔,但犯可悔的邪淫罪’,对吧?可是那样在逻辑上拗不通。看看论藏怎么说:

问曰:“淫女非妇,与之行淫,云何非邪淫?”
答曰:“少时为妇。如《比尼》中说,是少时妇,乃至以一鬘遮故。”


有这句话打底,我才敢说嫖娼在我国犯邪淫是因为违法而不是因为非妇。

另,“须臾”在佛经中的长短是,一日一夜有40须臾,一须臾不到40分钟,什么闪婚闪离有这么快?

那么什么叫“一鬘”?花鬘是古印度习俗,代表男女两人有所约定。

何等名为下至授掷花鬘等信?谓有女人,已受男子或花,或鬘,或诸璎珞,或涂香、末香,或随一信物。如是名为下至授掷花鬘等信。
 楼主| 发表于 2013-8-29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773377 发表于 2013-8-29 18:07
1.按现代法理学,法律对公民的约束是,只要不禁止,就是自由。因此“并未赞同同居,就是‘国法守护’”一 ...

我初习佛法不久,并无什么佛法知识,依我个人的理解,请回答以下两个问题:
请问,您如何证明文中里所指的‘须臾妇中的“须臾“是佛经中的”须臾“约有40分钟,难道不是一种形容词,证明夫妻关系短暂,而用”须臾“来形容,何况后面还加上一个”妇“字,(妇:已婚女子的称呼),就好像我们平时说度日如年,难道这里的”年“字就非得跟365天划上等号?还有其它的”意乐妇、衣食妇,同活妇等,请注意妇字的名字解释

以一鬘遮故,您也说了这个一鬘是印度的习俗,代表又方有所约定,请问是何约定?如同我们国家中的定婚还是已经确定的婚姻关系?网上搜索,没有相关解释,那您如何证明您的解释是正确的?
另外网上相关邪淫的文章,请详细看,比较解释得清楚明白。

婚前性行为算不算邪淫呢?(转帖)
tinyg 发表于: 2013-1-12 11:57 来源: 戒色网

围绕这个问题,先来看看经、律、论如何定义、规范邪淫。

依据《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淫戒第三,得知与问题相关的邪淫范畴包括:
1.  与已经婚配出嫁的女仆发生性行为,是邪淫;
2.  与未婚配出嫁的女仆发生非道(口、小便道、大便道)的性行为,是邪淫;
3.  与淫女发生性行为后不给钱的,犯邪淫不可悔罪。如果给钱了,则不犯邪淫不可悔罪;

依据《优婆塞戒经》,得知与问题相关的邪淫范畴包括:
1.  自己很喜欢性行为,乐于其中,是邪淫;
2.  对于仇家、冤家、有过节者的女眷,为了报复而与之发生性行为,是邪淫;
3.  在非时、非处(不恰当的地点),对非女、处女、他妇、自身进行性行为,是邪淫;

依据《中阿含经》大品优婆塞经第十二,紧密相关的则有:
1.  与有父母兄弟姐妹等爱护(这里的爱护,可理解为:保护其贞洁),或者为他人之妇的发生性行为,是邪淫;

依据《瑜伽师地论》,紧密相关的则有:
1.  与有父母、至亲、兄弟、姐妹、其他亲人、当事人的孩子、治国者以及当事人自己等所爱护者,而发生性行为的,是邪淫;
2.  与他人的妻妾发生性行为的,是邪淫;
3.  通过强迫、强逼、威胁、欺骗手段来达成性行为的,是邪淫;
4.  在非道(非支)、非处、非时、非量(指过量而行)、非理(指不依世礼),是邪淫;
5.  自己SY,是邪淫;
6.  当事人背对父母偷偷摸摸发生性行为,是邪淫;
7.  为了交友,或是为了谋生而发生性行为,是邪淫;

依据《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卷第一百一十三,紧密相关的则有:
1.  喜欢性事,或者是为了求财等所谓有好处的事而做,是邪淫;
2.  为了让他人受损,而与该人发生性行为,是邪淫;

依据《大智度论》释初品中尸罗波罗蜜义第二十一,紧密相关的则有:
1.  若女人为父母兄弟姊妹夫主儿子世间法王法守护。若犯者是名邪淫。
2.  若以力若以财若诳诱若自有妻受戒有娠乳儿非道。如是犯者名为邪淫。
3.  如是种种乃至以华鬘与淫女为要。如是犯者名为邪淫。

依据《阿毗达磨顺正理论》卷第四十二,紧密相关的则有:
1.  总有四种行不应行。皆得名为欲邪行罪。一于非境。谓他所护。或母或父或父母亲。乃至或夫所守护境。

依据《阿毗达磨俱舍论》卷第十六,紧密相关的则有:
1.  “于他妻等起染著心。或为求他财名位恭敬。或为救拔自身他身。从贪著心起淫”,是邪淫;
2.  “为除怨发愤恚心起淫”,是邪淫;
3.  总有四种行不应行。皆得名为欲邪行罪。一于非境行不应行。谓行于他所摄妻妾或母或父或父母亲乃至或王所守护境。

依据《成实论》,紧密相关的则有:
1.  问曰。何者成就不善律仪。答曰。……成就邪淫谓非道行淫及淫女等;
2.  邪淫名若众生非妻与之行淫。是名邪淫。


那么,综合以上,关于婚前性行为是否是邪淫,已经可以有一些结论了:
1.  与妓女发生,是邪淫;
2.  与他人的妻、妾发生,是邪淫;
3.  自己SY的,是邪淫;
4.  与畜生的,是邪淫;
5.  过量发生,是邪淫;
6.  不符世间理法、习俗、道德的,是邪淫;
7.  只要不是自己的妻子,是邪淫。也即:如果你和某个女子先发生了,然后没娶人家,那抱歉,这真是邪淫;反过来,你和某个女子先发生了,然后也娶了人家,没先娶其他人——这种情况可能很有争议,但也很可能是邪淫,因为:
     a)女方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亲人不能认可;
     b)不符合世间理法、习俗、道德;
8.  虽然是邪淫,但有轻重差别。

总的来说,从经、律、论来看,对于邪淫,除了事相上的规范外,还强调从贪嗔痴三个角度去观察和判断,有“依义不依语”的意义在内(所以,别老想着“换个花样就没事了”)。基本上,在贪这一个范畴内,性行为就很容易发展入邪淫了。这点不得不慎。

以下来说明另一些有争议的地方:

《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中的这段:“若优婆塞共淫女行淫。不与直者。犯邪淫不可悔。与直无犯。”
这里是说:如果优婆塞和妓女发生了,还不给钱,优婆塞就犯“邪淫不可悔”这种罪,同犯邪淫且不可悔的意思。因为在戒法中,即使是同样的罪名之下,也有轻重罪的差别。有的是犯了就不可悔(即“不可悔”罪),有的是“中可悔”罪,有的是“轻可悔”罪(或称轻罪)。而上段经文说的“与直无犯”,是说如果给了钱,就不会犯“邪淫不可悔”这种罪,而不是说不犯邪淫。

《成实论》中的这段:“问曰。淫女非妇与之行淫。云何非邪淫。答曰。少时为妇。如比尼中说是少时妇乃至以一鬘遮故。”
这里首先要注意,在这段论文之前,《成实论》已经先说了“邪淫名若众生非妻与之行淫。是名邪淫。”也即《成实论》明确告诉我们,与“非妻”行淫,就是邪淫。所以,上面那段问答并不是在说和淫女就不算邪淫。如果《成实论》真是这个意思,那就是自语矫乱、前后矛盾了。实际上,《成实论》的那段问答,是在解释为什么和淫女行淫同样也是邪淫,所用的论据就是:少时为妇。

或有人说:我不是优婆塞,我没受戒。所以那些对佛弟子来说是邪淫的事,对我来说就不是。
这个说法就有问题了。是否是邪淫,根本上是从事情自身的性质来看的,而非从个人的角度来说的,也即从贪嗔痴三个根本角度开始来看的。淫,本来就是恶法。从解脱以及成佛修行的角度来说,乃至夫妻之间如时如处如道如量所发生的性行为,也只是“两害相权取其轻”,那也是为了渐次教化——设立“正淫”的目的,其实还是为了令众生从“淫”中解脱出来,而不是让众生一直保持“正淫”就这么轮回下去。
而至于有些人认为婚前性行为、招妓不算邪淫,大家只需要想想:
1.  社会风气允许这个吗?
2.  如果我有婚前性行为,我将来的、或现在的配偶知道了,他/她会怎么想?他/她知道后,会起诸恶吗?(所谓:你乱来过,我也要乱来;家庭不和……)
3.  我的父母兄弟姐妹亲人朋友怎么看?妓女也是人,她的父母兄弟姐妹亲人朋友怎么看?

点评

为了规避令人恶心又低效的关键字审查系统,以后我回复都拆成小段,这样就算被长期审核也只会隐藏一小段。 既然讨论的是关于佛法中的戒律的开遮持犯问题,那就不要扯到社会上认为“好不好”的问题。一切讨论的基本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8-29 21:01
发表于 2013-8-29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妇”既可特指已婚,也可泛指一切女性。释义广说如下:

1. 已婚的女子:~人。少(shào )~。
2. 妻,与“夫”相对:夫~。
3. 儿媳:~姑(婆媳)。媳~。
4. 泛指女性:~女。~孺(妇女儿童)。~幼。
 楼主| 发表于 2013-8-29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休娴 于 2013-8-29 20:11 编辑

妇:虽有“成年女子”的通称,但您若指这个通称放在“暂住为妇”或“暂时为妇”里面的话,请问意思行得通吗?妇孺:妇女和儿童,但并不指所有女性,特别是少女。妇幼:妇女和儿童,也不是指所有女性。
发表于 2013-8-29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休娴 发表于 2013-8-29 19:20
我初习佛法不久,并无什么佛法知识,依我个人的理解,请回答以下两个问题:
请问,您如何证明文中里所指 ...

为了规避令人恶心又低效的关键字审查系统,以后我回复都拆成小段,这样就算被长期审核也只会隐藏一小段。

既然讨论的是关于佛法中的戒律的开遮持犯问题,那就不要扯到社会上认为“好不好”的问题。一切讨论的基本立足点必须是同一律,大家说的要是同一个事,不然就失去了对话的意义。“好不好”是由社会共识所确定的,与佛法的规定关系不大。
发表于 2013-8-29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773377 于 2013-8-29 21:53 编辑

小7学佛的基本原则就是,唯有经论,懒得上别的网看别的解释。那群卫道士和我白扯原典和古文水平,还嫩点。

对于“你其实没弄懂”之类的指责,我完全没有必要多做解释,围观群众自会分辨。看得懂的自然懂,看不懂的也多说无益。我明白了,就会说出来:“那皇上真的是光着的哎!”要是有人非说皇上那件袍子要念完博士后的人才看得见,那我保证洗耳恭听就是。

本来,自己愿意过什么生活,都是自己的自由,但是为了坚定自己的观点,硬将经论解释为相反的意思,这胆子就忒大了。
发表于 2013-8-29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要硬解经义,比如将“无犯”解释成“不犯不可悔,但犯可悔”,那就必定会遇上逻辑错误。另外,我至今不知道这群人是怎么将《成实论》的“非”解释为“同样也是”的,这是火星上的古文老师教的吗?
发表于 2013-8-29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773377 于 2013-8-29 21:38 编辑

花蔓的作用是,有男子想找个女人为妇,就找人拿一只花蔓到女人家。如果女人接受了花蔓,就表示关系确立了。所以论典说“授掷花鬘等信”,“信”即信物、凭证之意,如《左传》中“以继好结信”句。经证:

有国土法:男子欲求女人为妇时,直遣人持花鬘往与女人家。若受花鬘,便知得妇;若不受花鬘,便知不得。

至于要说这种妇是长期还是暂时,原文没说,我不敢随意扩展外延,只能认为是都包括了。
发表于 2013-8-29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若优婆塞,与人女、非人女、畜生女,三处行邪淫,犯不可悔。”

由此经文可知
1. 与以上三种女人行邪淫,一定是不可悔。

由常识知
2. 婬女一定是人类女。

如果接受你的论点,假设:
3. 与婬女共淫,一定是邪淫。

那么结合1,2,3,就可得出:
4. 与淫女共淫是邪淫,所以必是不可悔。

此推论与“若优婆塞共淫女行淫,不与直者,犯邪淫不可悔。与直无犯。”一句明显违背——不论你把“无犯”解释成什么,这逻辑都拗不通。一个行为,不可能既犯不可悔,又犯轻(中)可悔。

由反证法得出的矛盾结论,必可以推知条件1,2,3中,至少有一条是错的。是哪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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