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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佛交流] 龙大轩:“依法缺德”难和谐 2016-10-14. 《司法》杂志 石观音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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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7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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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大轩:“依法缺德”难和谐2016-10-14 《司法》杂志 [url=]石观音寺[/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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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与和谐是一对不可割裂的矛盾统一体。《说文解字》云,“和”即“和调也”。万物万象各有不同,却可调节,以达致和谐。故一个社会不可能只有和谐而无纠纷,那当是“此情只应天上有”的事。有纠纷并不可怕,关键在于如何解决它。解决纠纷是通往和谐的必由之路。


**自国家社会以来,法律是解决纠纷最常用也最有效的办法,故而“法治”成为当今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需要明辨的是,在构建和谐的进程中,单靠“法治”是不够的。


**中国自清末以来,采用道德、法律分而治之的立法体例,从而使现行法律制度与过去的道德法律合一的传统失去继承性,法文化的断层导致了一些难以克服的矛盾,如道德谴责的行为法律不一定支持,道德支持的行为法律却以予禁止,法律、道德遂有了分际。人们明白了这一点,往往只关注自身行为的合法性,而无视其合理性。


**据统计,中国懂法的人,其犯罪率是不懂法者犯罪的数倍;执法者犯罪又高出懂法的数倍,出现法律水平越高而自我约束的道德能力越低的背反现象,既要干违背天良的事,又不会受到法律制裁。我曾戏称这种现象为“依法缺德主义”。


**从理论上讲,这种现象会腐蚀法律的情理基础,降低法律排忧解纷的功效。既然法律不能有效解决纠纷,何以维系和谐的局面?所以“依法缺德”是和谐的大敌。


**从现实生活中看,“依法缺德”虽不敢说已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但在某些领域却十分严重。我们通常看到的有两种。


**一种为绝对依法缺德现象。有些行为虽违背了道德规范,但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譬如以色牟利,目前尚无法律对此形成有效打击。又如民事法律中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是互为返还且一般不赔偿利息,有的当事人在订立协议之始,就设法将合同做成无效,凡此种种,明明已违反道德良心,在法律上却不会受到惩罚。


**另一种为相对依法缺德现象。有些行为,既悖离道德,又有违法律,但行为人考虑,受害人要追究自己的法律责任,在程序上非常麻烦,很可能不会诉诸法律;即便诉诸法律,自己得到的利益重而受到的制裁轻,也会无视法律规定。最典型的就是债务纠纷,“欠债还钱”的千年古训已不足以唤醒人的道德良知,有的债务人,从借款之初就没打算还;及至法院判决下来,也往往在“执行难”的大气候中侥幸逃脱。


**直接明确的违法犯罪,既难根绝,亦不可惧,因为其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法律也正是在这种“惩恶”的过程中树立了威严。依法缺德则不然,其危害在于利用合法形式大干伤天害理之事,从而逃避法律的惩处。于此,法律既不能惩恶,又不能扬善,这样的现象多了,民众便会对法律失去信心,对司法部门失去信任。窃以为目前展开的“八荣八耻”教育,正是对症下药,却也真实地反映了潜在的社会问题。


**近日回原工作单位某高级法院访友,旧日同事感叹“人情案”“金钱案”“权力案”多,往往要昧着良心将一些案件披上合法外衣,法官得不到老百姓的尊重。别友回返时,在黄河支流——唐徕渠的护栏上,看到无数相同的黑字:“法院是骗子,莫信!”老百姓总以为法院是最后一个讲理的地方,及至来到这里,才发现这里讲的“法”,有时并不是他们那个“理”,莫不失望而归。


**严复在翻译孟德斯鸠《法意》卷一“按语”中说:“然法之立也,必以理为之原。先有是非而后有法,非法立而后以离合见是非也。”当人们发现“法”在制度设计抑或人为操作中变得逆情背理时,看到“依法缺德”现象肆虐时,便会滋生出不信任法、仇视法的心理,社会纠纷只能任其自流,各种矛盾日益积淀。和谐美景,其何待哉?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原标题:“依法缺德”是和谐的大敌

**徐昕主编 《司法》第1辑 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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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7 17:11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7 22:14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7 23:57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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