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这一条规定,利用邪教组织迷信奸淫妇女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处罚。刑法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吴泽衡之所以因为强奸罪被处以无期徒刑,是因为法院认定其“组织、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等手段,长期、多次对多名妇女实施奸淫,致多人怀孕后人工流产,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情节恶劣”,因此适用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从重量刑,判了第二重的刑罚,即无期徒刑。需要明确的是,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强奸妇女的最高刑是死刑,这说明邪教组织利用男女双修邪法侵害妇女权益,情节严重的,将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这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对邪教组织侵害妇女权益的严厉打击决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