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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佛、僧的食物不能食用,盗用佛僧物得重罪。搜集的经文如下: 1. 《大乘大方等日藏经》: 【时,诸龙等得宿命心,自念过业啼泣雨面,各如是言: “我忆往昔于 佛法中,或为俗人亲属因缘,或复听法来去因缘,所有信心舍施种种华果饮食,共诸比丘依次而食。 ”或有说云: “我曾吃啖四方众僧华果饮食。 ”或有说言: “我往寺舍布施众僧,或复礼拜,如是吃啖。 ”…………或复有说: “我释迦牟尼佛法之中曾作俗人,或以亲旧问讯因缘,或复来去听法因缘往还寺舍。 有信心人供养僧故,舍施华果种种饮食,比丘得已回施于我,我得便食。彼业因缘,于地狱中经无量劫,大猛火中或烧或煮,或饮洋铜,或吞铁丸,从地狱出堕畜生中,舍畜生身生 饿鬼中,如是种种备受辛苦。…… 佛告诸龙:“此之恶业与盗佛物等无差别,……】 —— 经中指出,如果吃了僧人的华果饮食,或者是,别人供养僧人的华果饮食,僧人又转给俗人吃,如果他吃了,那么这个俗人,将会堕入地狱。 2. 《佛说因缘僧护经》: 【尔时世尊复告僧护。有九种人。常处阿鼻大地狱中。何等为九。一者食众僧物。二者佛物。三者杀父。四者杀母。五者杀阿罗汉。六者破和合僧。七者破比丘净戒。八者犯净行尼。九者作一阐提。是九种人恒在地狱。……】 3. 《正法念处经》卷第十五 地狱品第三之十一: 【又彼比丘。知业果报。复观阿鼻大地狱处。彼见闻知。复有异处。名黑肚处。是彼地狱第六别处。众生何业生于彼处。彼见闻如。 若何等人。取佛财物而自食用。不还不偿。不信彼业。而复更取。复教他取。为作住持。或施佛已复还摄取。或他与物令使施佛。而自食用。彼人以是恶业因缘。身坏命终。堕于恶处。在彼地狱。生黑肚处。受大苦恼。所谓苦者。如前所说。活黑绳等七大地狱。所受苦恼。彼一切苦。此中具受。百倍更重。复有胜者。所谓彼处。饥渴烧身。自食其身。食已复生。食已复生。如是无量百千亿岁。食已复生。生已增长两重受苦。饥渴苦恼。于彼恶业。所受苦恼。百倍更重。自作苦恼。还自押身。彼人如是。自食身肉。处处驰走。既如是走。有黑肚蛇。如黑云色。执彼罪人。从足甲等。稍稍渐啮。合骨而食。食已复生。生已复食。食已复生。如是久时。以恶业故。如是被食。 以彼罪人食用佛物。诸福田中。佛福田胜。损佛物故。如是受苦。既得脱已。入焰铁地。佉陀罗炭火炎相似。入彼地中。一由旬量。彼人入火。无量百千亿岁煮烧。复更增长。如是极煮。若得脱已。望救望归。彼处复有阎魔罗人。以焰铁钳。钳取其身。置铁镬中。煮之极熟。如大小豆。烧煮转捩。若浮若沈。受坚鞕苦。第一恶苦。如是苦恼。不可譬喻。一切三界 因果相似。彼人所受地狱苦中。百分千分歌罗分中。不及其一。如是苦恼。百千势力。第一苦恼。大海所漂。自业果证。乃至作集恶不善业。未坏未烂。业气未尽。于一切时与苦不止。若恶业尽。于彼黑肚地狱之处。尔乃得脱。既得脱已。千二百世。生于食屎饿鬼之中。若得脱已。于七百世。生于食吐畜生之中。既得脱已。难得人身。如龟遇孔。若生人中同业之处。作食屎等邪见外道。是彼恶业余残果报。】 4. 《大般涅槃经》后分二卷: 【尔时,阿难复白佛言:“若佛在世,若涅槃后,有信心檀越,以金银、七宝、一切乐具奉施如来,云何举置?”
佛告阿难:“若佛现在,所施佛物,僧众应知。若佛灭后,一切信心所施佛物,应用造佛形像,及造佛衣、七宝幡盖,买诸香油、宝华以供养佛。除供养佛,余不得用,用者即犯盗佛物罪。”】
——不仅仅是食物,供养佛的任何财物,必须专用来供养佛,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就犯盗佛物罪。即使平时在家里供养佛僧的火柴、香、杯子、碗等,都不得转作他用,否则就是盗用佛物。
5. 《优婆塞戒经》卷第五 杂品之余:
【...... 若自造作衣服钵器。先奉上佛并令父母师长和上先一受用。然后自服。若上佛者以花香赎。凡所食啖要先施于沙门梵志。然后自食。】
——供佛的物品如果要撤回,应用花、香来赎回,所以后来有了赎果偈。
我搜集到的这些佛经中都说明供佛的食物是不应该吃的,千万注意!一边供佛,一边盗用佛物,罪过罪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