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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协会副会长谈寺庙乱象:寺庙应与景区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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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2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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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10日 22:42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政协委员学诚法师谈寺庙乱象:拒绝宗教商业化寺庙应与景区剥离
人民网北京3月10日电(人民网记者 尹晓宇)名山被上市、寺庙被承包、僧尼被假冒,近两年来,这些寺庙乱象总是能被公众提及。
对于这些乱象,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秘书长、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学诚法师直言,这些关系到佛教的根本命脉,已经到了“是可忍孰不可忍”的地步。
为此,学诚法师建言,应该明确区分宗教性经营项目和营利性经营项目。宗教性经营项目应当体现宗教教义,拒绝迷信成分,应以满足信众宗教需求为主要目的,不得谋求暴利,只能在宗教活动场所举行,由宗教教职人员或宗教相关人员负责具体经营。
另外,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搞宗教活动,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接受宗教性捐赠,以教牟利,借教敛财也是寺庙乱象中出现的问题。
学诚法师坦言,解决以上问题的根本方法是要依法、依规、科学、有序管理寺院。各地寺院要向广大信教群众宣导正信,拒绝迷信,普及佛教知识与基本教义,提高信众的信仰层次和认识水平,引导群众文明燃香拜佛,抵制、举报假冒僧尼,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寺庙不得以任何形式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必须明确认识到,寺院主要是满足信教群众宗教需要的场所,旅游和经济不是其主要社会功能。
然而,现实中也存在着不少难题。
比如寺院房地的产权归属仍待明确。建新中国成立初期,寺庙产权被列为“社会公有”。改革开放以后,佛教寺庙的房地产权归属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存在着“国有”与“僧尼集体所有”两种不同的理解角度。目前,《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了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可以依法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佛教3.3万个宗教活动场所中的大多数尚未办理,这就给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很大被动,应当尽快解决。
佛教名山与风景名胜区的如何界定?很多佛教著名寺院与风景名胜区在地理位置上几乎紧密相连,有的佛教寺庙甚至被风景名胜区围得水泄不通。这种互相交叉的混乱布局,使得很多香客被强制要求进行旅游消费(如门票),很多游客被强制要求进行宗教消费(如香火),这在佛教名山名刹表现得尤为突出。比较理想的办法是对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庙与临近的风景名胜区进行有效区隔,让两者各自独立自主经营,使宗教服务功能与旅游服务功能各自得到充分发挥,这将有助于理顺寺庙与风景名胜区之间的关系。
“被承包”现象主要针对的是违背佛教界主观意愿的承包行为。但也有些的已经成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庙,想主动把寺庙交由给外面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经营管理,坐收承包费。这种宗教商业化行为严重背离了《宗教事务条例》和《意见》的基本精神,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及早制止、纠正。
有的企业或个人为了旅游与经济目的私自修建寺庙。此类寺庙既没有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也没有正规的佛教教职人员住持,不与宗教界发生任何来往,但是却开展了某些宗教性的经营项目,甚至具备了一定的宗教功能,而成为一种“准寺庙”或“准宗教活动场所”。这些“准寺庙”的背后大多有某些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令当地宗教事务部门鞭长莫及,这也是“准寺庙”非法经营行为不能得到有效规范的根本原因。根据《意见》的指示精神,应当把这类“准寺庙”同样纳入到宗教事务的管理范围,最终交由佛教团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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