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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经故事] 影尘回忆录-----青岛湛山寺共住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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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6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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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共住规约
    出家人同住一起,都是十方来的,谁也问不著谁,谁也管不了谁,只有根据佛的戒律;和常住所订的规矩去行。戒律是出家人根本,如果出家人不守戒律,已失去出家本分,佛法不会久住的。常住规约,是根据佛的戒律,及现时环境,因时制宜而定。十方善人,同来聚会,规约就是人们的管教师,任何人不能出乎规约范围以外。常住的兴旺与否,端视人对于规约的遵行与否。当执事的,不能无故去管人,给谁过不去,只是执行常住规约所赋予的职权。十方常住十方僧,人人有应受的供养,人人也有应遵守规约的义务!
    几年来,仗诸位善士的力量,建立起来几个地方,首先注意的是规矩。湛山寺的规约,有印的单行本,(附录于后)和其他各处的规约大同小异,大家要常看,按照规约去行持。
    我出家三十几年,在极乐寺做住持六年,在湛山寺做住持十年;也经过其他好些地方,没有花过常住公家的钱,不别众食,不单受人供养,一切都随大众。在各地讲经或作法会有供养钱时,除零用外,悉归常住作斋粮费,或大众医药费。有时给学僧买书;或贴补做衣单;或施舍办慈善、赈济、印经、放生、自己手里一个钱不存,全由司房副司师经手。单夹衣服,不过两套,能替换穿即可。
    △附青岛湛山寺共住规约
    第一条、本寺宏扬佛法,以教阐天台;行修净土为宗旨。
    第二条、本寺住持,定为十方选贤,不收剃度徒弟;亦不专传法子。
    第三条、本寺遵依佛制,半月半月诵戒,每星期间讲四分律二次,及菩萨戒一次,以便遵行。
    第四条、本寺为造就宏法人材,得附设佛学专校,依第一条宗旨,为授课标准,其规则另定之。
    第五条、本寺以僧伽为持法,主理内务;以佛学会居士为护法,佐理外务。
    第六条、本寺住持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第七条、本寺无退居之待遇,其住持卸任后,欲久住者,须任讲席;或作班首执事,分担职务。与寺有功者,任何职务,有养老待遇,另订之。
    第八条、本寺住持,任期届满,由本寺班首;佛学会干事会,召集本寺各执事;及与本寺有关各山大德,共同组织选举会,择由本寺班首执事中,戒乘俱急者;或十方大德中众望素孚者,推举数人,在佛前拈阉,以拈出三次者为中选。
    第九条、本寺应有工程;及道场募缘事宜,须由佛学会干事会,与住持议妥后实行。
    第十条、本寺僧伽,概不出寺应赴经忏。其有延生荐亡;念佛拜忏者,得就本寺;或下院为之。
    第十一条、本寺护法斋主,来山作道场者,概不受经价及衬钱之名,所有资助,均归布施入公,其经师经单,由本寺照例发给。
    第十二条、本寺每月收支,须作公开报销,俾会寺当务者周知。
    第十三条、本寺住持,及班首执事,须清白乃心,靖恭厥职;以绍隆佛法,护持常住为己任。每就职之初,均须宣誓,以表虔诚。
    第十四条、本寺僧伽,均须遵守佛戒;及本寺各项规约。如有犯根本大戒;及夜不归宿者,出寺。
    第十五条、本寺僧俗,若有私吃荤酒、看戏、吸烟者,出寺。倘有重病,非酒不疗者,不在此限。
    第十六条、本寺僧伽,无公事不准私走檀护家,违者出寺。
    第十七条、本寺僧众,除公事外,不得至各寮任意放逸;或博弈游戏,犯者重罚,不服者出寺。
    第十八条、本寺僧伽,若有三五成群,杂话游戏,造弄是非,侵害常住,搅乱清众者,出寺。
    第十九条、本寺僧伽,如有斗争是非,破口骂詈者,出寺。其有对骂;或交拳相打者,不论曲直,一律出寺。
    第二十条、无论僧俗,若有侵损常住米面财物等;及私自将寺物送人者,如数赔偿已,出寺。
    第二十一条、本寺僧伽,如有轻视耆德,恶闻规劝,妄生诽谤等事者,出寺。
    第二十二条、本寺僧众,不听执事人约束调遣者罚,不服者出寺。
    第二十三条、本寺僧众,出入须到客堂告假销假,违者罚。若在外放逸,执事知而不举者,同罚。
    第二十四条、十方僧俗到寺,如有行踪诡异;言辞闪烁者,即须从细查问,以免匪徒托迹,致酿祸端。若颟顸失察者,知客受罚。
    第二十五条、早晚二时功课;及应供威仪,不整肃者罚。
    第二十六条、斋食时,不得谈笑争座;及未结斋先起,亦不得自携碗入厨取食;及无公事吃二堂饭,违者罚。
    第二十七条、厨房粥饭,属大众共有,须同甘苦,不许别处私食;及私留鲜美自食,违者罚。
    第二十八条、不论大殿钟鼓等法器;及各殿内法器,无故乱打动大众念者罚。
    第二十九条、库房执事,凡交执,须一一对众点明,交付新执,违者罚。
    第三十条、亡僧遗物,应量轻重,重者归常住;轻者依羯磨现前僧,除赏劳已,余者不得误用,宜公卖之,设斋供众念经,与其忏罪,违者罚。
    第三十一条、本寺既无恒产,全赖当地善缘维持,概不许外来诸山长老及居士等住于寺内募缘。本寺僧伽,上自住持,下至清众,亦不许私自募缘,违者重罚,不服者出寺。
    第三十二条、本寺僧伽,若有在外偷行嗜好;或犯清规者;及外来游僧,假借本寺名义,招摇募缘,扰害地面者,由佛学会居士,会同住持,设法禁止,或驱逐出境。
    第三十三条、本规约,未尽事宜,得参酌百丈清规处理之。
    附私立青岛湛山寺佛教学校暂行规则
    ▲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本校为造就宏扬佛法人才起见,招收学僧,讲研经论;及宗教仪轨,定名曰私立青岛湛山寺佛教学校。
    第二条、本校以湛山寺西院讲堂宿舍为校址。
    第三条、本校经费,概由青岛佛学会担任,即以佛学会职员会为本校董事会。
    ▲ 第二章 组织与编制
    第四条、本校设校长一人,负管理行政之责,由湛山寺住持兼任之;或特请大德专任之,设教务、训育、事务、等员各一人,秉承校长,办理各部事宜,由校长委任之。
    第五条、本校修业期限,定为三年,期满考试成绩及格者,给予毕业证书。
    第六条、本校暂设专科、正科、预科、各一班,俟经费充裕后,再谋增广。
    第七条、各科正额二十名,额外得收附课生,随同听讲。
    第八条、本校学僧,以年满十六岁以上;四十岁以下,受具足戒者为合格。
    ▲ 第三章 课程与时间
    第九条、本校课程,定为左列数种:佛经、戒律、论藏、国文、书牍、历史、地理、心理、论理、习字。
    第十条、本校除星期例假,沐浴理发洗濯衣服外,概不放寒暑等假。
    第十一条、本校自春季始业,至冬尽为一学年。
    第十二条、本校定自国历四月一日起,至九月底止,为夏令;自十月一日起,至翌年三月底止,为冬令。
    第十三条、本校所定食息工作时间如左:夏令早三点起床盥洗,三点三十分,至四点三十分,上殿讽经祈祷,六点早斋,八点至十一点,上课三小时,十一点三十分午斋,一点至四点上课三小时,四点至五点,上殿讽经,六点休息。(由二十五年春请慈舟法师制律寺僧不非时食)六点三十分,至八点三十分自习,九点就寝。下殿或斋罢之时间,在寺内任各人经行运动;或休息。冬令早三点三十分起床盥洗,余与上同。
    第十四条、星期日,除停止授课外,其讽经斋法一如平日。
    ▲ 第四章 考试及成绩
    第十五条、本校考试分左列四种:一、入学试验,于入学时行之。二、临时试验,由教员随时行之。三、学期及学年试验,每届学期及学年终了时行之。四、毕业试验,于修业期满时行之。
    第十六条、本校学僧成绩,每届学年终了时,报告董事会审核。
    ▲ 第五章 待遇及规制
    第十七条、本校职教员,纯为义务制,但酌量情形,得给予津贴。
    第十八条、本校学僧,免收学膳宿各费,以各科正额为限,应讲课本;及纸笔墨砚,校内发给。
    第十九条、本校学僧,除随导师出外演讲佛法;或奉命出外布道;及赴佛学会讽经外,概不得任意外出。
    第二十条、本校学僧,除遵守佛戒外;并须遵守本寺本校一切章则。
    第二十一条、本校学僧,遇有应赴经忏,限于本寺;及佛学会,此外概不前往。上项经忏,得由客堂选派各科学僧,及全寺僧众参加。
    第二十二条、本校讲堂、自修室、宿舍、图书室、规则另定之。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随时由董事会修正之。
    讲堂规则
    一、按照钟点上课,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
    二、各依编定位次就坐,不得淩乱。
    三、上下讲堂,应鱼贯出入,不得拥挤喧哗。
    四、讲师教员未到以前,各宜肃静,不得任意谈笑。
    五、讲师教员上下讲堂时,应起立合掌致敬。
    六、入堂不得在讲师教员之后,出堂不得在讲师教员之先。
    七、讲师教员未辍讲时,不得搀问他事,如有质疑者,应俟下堂后,签条送至寮房,听候开示。
    八、听讲时,应端身正坐,不得昏沉放逸;及交头接耳;或看讲外之书。
    九、听讲时,无论何人来堂参观,概不起立,亦不得回首瞻视,致碍观听。
    十、除应用书籍文具外,凡与功课无关之书籍物件,概不得携入。
    十一、除特备痰盂外,不准任意涕唾。
    十二、书籍器具;及门窗玻璃、墙壁、图画、均应保护爱惜,不得涂抹毁坏。
    十三、每日值日,将桌椅黑板地板等,揩拭洁净,不得污秽。
    自修室规则
    一、每日自修时间,均应入室温习功课。
    二、在室中不得高声谈笑。
    三、休息时,应在本位静坐,不得越席妨碍他人。
    四、书籍文具,应随时整理,不得淩乱无序;及侵占他人位置。
    五、除应用书籍文具外,无关自修之书籍物件,概不得携入。
    寝室规则
    一、每晨四板起床,每晚二板就寝,不得迟延。
    二、就寝后一律息灯,不得私自继烛。
    三、衣服被褥,须整理就序,不得任意淩乱。
    四、衣服被褥,应洗濯者,星期休假,勤加洗洁,不可堆置。
    五、室内轮流洒扫洁净,不得任令污秽。
    图书室规则
    一、所有书籍,由图书馆员,分别门类,编列号码,缮成目录,以备查阅。
    二、凡大部丛书;及精印旧椠;或纸张已腐蚀者,列为参考书,只许在室内借阅,当日缴回,概不准携出。
    三、由馆中置备借书簿二联单,凡借书者,填列书名号数;及借书人姓名,年月日,一联置借去书籍之处;一联为存根,俟原书缴回,将存根盖戳,以便稽考。
    四、借去书籍,均宜爱护,以重公物,如有损坏者,除酌令赔偿外,并得剥夺其借书权。
    五、借出书籍,不得过二星期,缴回时,由图书馆员,检查有无伤损,若无伤损,愿继续借阅者,得另填联单,继续借与之。
    六、图书室,除星期例假休息外,其办公时间,应以不抵触上课时间为标准。
    七、在室内借阅参考书,亦宜护惜,不得污损,如有违者,照第四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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