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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索達吉堪布中論釋》
十六、觀縛解品
丁十六(觀縛解品)分二:一、經部關聯;二、品關聯。
戊一、經部關聯:
經雲"色法無生故,無縛也無解"等,宣說了無縛無解的道理。
戊二、品關聯:
如果對方提出:諸法的自性是存在的,因為輪迴涅槃的束縛與解脫可得的緣故。
如果束縛與解脫存在,則可以說諸法的自性存在。然而,束縛與解脫是不存在的。為了闡述這個道理而宣說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輪迴與涅槃;二、遮破束縛與解脫;三、駁斥其他過患。
己一、遮破輪迴與涅槃:
諸行往來者, 常不應往來,
無常亦不應, 眾生亦復然。
作為所立的輪迴與涅槃,以及作為能立的束縛與解脫都不應該存在。前者不存在,是因為所取五蘊以及能取眾生二者的輪轉不存在的緣故。
如果對方提出:近取的諸行五蘊,存在前往他處的流轉,所以輪轉[往來]是存在的。
倘若諸行是恆常的,則不會有輪轉,因為既然是恆常,就不應發生遷變的緣故。
倘若諸行是無常的,也不會有輪轉,因為在一剎那間不會存在往他法的遷變。
能取者眾生也是這樣,無論對恆常以及無常的情況進行觀察,不存在輪轉的理由,與前面所表述的完全相同。
若眾生往來, 陰界諸入中,
五種求盡無, 誰有往來者?
如果對方反駁道:這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就是有恆常與無常不可言說的補特伽羅(眾生)在輪轉。
蘊[陰]、界、處[入]與作為補特伽羅人我的關聯,在前面宣講"燃與燃者"等關係時,已經得出:無論如何尋求其本體為一體、異體、具有、能依以及所依的五種關係,也如同石女的兒子一般了不可得的結論。既然如此,又有哪位補特伽羅會輪轉呢?絕不可能。
如果承許在近取五蘊不存在的情況下,補特伽羅的輪轉仍然存在。然而,如果輪迴安立的因都不存在,這種立論就站不住腳。如果還是固執地認為輪轉存在(,我們就可以舉一個例子來加以反駁):
如果需要從人的身體,轉移為天人的身體,不捨棄原有的(五蘊身)是不可能的;如果捨棄了原有的(五蘊身),則在前後世二者之間,就不存在其他的五蘊。那麼在此時此刻,補特伽羅已經遠離了其安立之因--近取五蘊,所謂的輪轉也就不可能存在了。
如果承許在前後世之間,不存在中間的過渡階段,就會有天人與人二者在同一時刻出現的過失,如此則有(一個相續的)補特伽羅成為兩個的問題,還會導致(在一個相續中,)所有六道輪迴同時出現的後果。
按照《無畏論》的解釋:如果是輪迴或者五蘊之外異體的流轉者補特伽羅,在三有中輪轉。那麼請問,這個流轉者是不觀待輪迴各道的身體而單獨流轉的補特伽羅,還是觀待輪迴各道的身體,而從一個身體投生至另一個身體的呢?
(第一種情況顯然不合理,此處無需贅述。)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要使人、天道的身體等不至於在同時出現,該補特伽羅就必須捨棄前世的身體,而接受後世的身體。因為前後世分別的補特伽羅並非一體,(在此中間的間隙中,所謂的補特伽羅)就不應該是前後世二者中任何一位補特伽羅的五蘊身。所以,在此二者之間並非二者之一的補特伽羅就不存在五蘊身。既然無論人天道,還是其設施處的五蘊身都不存在,所謂的流轉者也無論如何都不可能存在了。這種遠離存在與五蘊的輪迴,又怎麼可能具有存在的意義呢?根本沒有。
如果承許前後世的補特伽羅為分別各自的異體,就會有補特伽羅成為無常與眾多的過失,如此一來,前面的過咎依然不可避免。
若從身至身, 往來即無身。
若其無有身, 則無有往來。
如果像前面所說的那樣,該流轉者捨棄了前世人的身體,而以天人的身體在流轉,則於此二者之間,單獨流轉的近取五蘊身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在此期間,五蘊身不存在,或者說是遠離了近取五蘊身,那麼作為流轉者人我又怎麼會流轉呢?因為安立流轉者的因已經遠離了的緣故。
諸行若滅者, 是事終不然;
眾生若滅者, 是事亦不然。
如果對方又認為:輪迴就是存在的,因為與其相違的涅槃存在的緣故。
但是,你們所謂的涅槃也是不成立的。因為諸行與眾生的本體是根本不存在的。即使它們的本體存在,則無論恆常還是無常,涅槃都不可能存在。
首先,諸行可以涅槃的論點,是無論如何也站不住腳的。如果諸行是恆常,則不會發生轉變,(也就不會有涅槃;)如果諸行無常,在一剎那間就會毀滅,則可以依據前面已經宣說過的,對其進行觀察的方法進而予以破斥。
其次,如果按照前面的方式進行抉擇,眾生以及不可言說的我,也無論如何不可能有涅槃。
己二、遮破束縛與解脫:
諸行生滅相, 不縛亦不解;
眾生如先說, 不縛亦不解。
如果對方又認為:你們雖然破斥了輪迴與涅槃,但束縛與解脫是存在的,因為束縛與解脫成立,所以輪迴與涅槃也應該存在。(眾生不就是因為)被貪愛等煩惱所縛,從而深陷三界不得逃脫的嗎?
但是,束縛與解脫並不存在。首先,如果諸行是恆常的,人們就很容易通達不存在束縛與解脫的道理,在此也就不必宣說了。
其次,如果諸行是第一剎那產生,第二剎那毀滅的有法,則在之前不可能被煩惱所束縛,之後也不會存在解脫。因為諸行在一剎那間已經產生,既然已經成立,就沒有機會再變成異體的他法。
就像前面觀察諸行的方法一樣,眾生也是既不存在束縛,也不存在解脫。
若身名為縛, 有身則不縛,
無身亦不縛, 於何而有縛?
如果對方又提出:但是,能束縛的因--貪愛等近取是存在的,所以眾生的束縛存在。
(如果這種束縛存在,我們可以反問,)眾生是被什麼所束縛?如何被束縛的?眾生是在身體本身已經具備了束縛,還是在身體本身已經遠離束縛的情況下被束縛的呢?
如果是前者,則不應該有束縛,因為已經被束縛了的緣故;如果是後者,也不應該有束縛,因為(遠離束縛本身已經與束縛)相違,如同(不可能被束縛的)善逝如來一般。
如果對方提出:貪愛等近取身本身就是束縛。
如果是在身體本身已經具備束縛的前提下被束縛,則不應該有束縛,因為(已經被束縛,若要再次被束縛),則毫無意義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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