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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光大师文钞》之“复罗智声居士书”:
手书具悉。放生之款,用于放生之各种零费,只期自己无有他用,固无所碍。然亦不妨于众集时,为众说明。则自他俱可无虑矣。光一向不主张于佛菩萨诞期,及各朔望好日期放生。此事已成铁案。捕生者特为放生者多捕,则买而放者,亦多有因放而捕来耳。然人情多好名,此各日放生则有名。又人情多以因循了事,若不于此各日放,则便不肯特为买放矣。光虽为人如此说,究亦只成空谈。 又生亦不可乱放。放之于江,则无不可。放之于池,凡害鱼之鱼亦放其中,是放贼于人民之聚处,则群鱼皆为彼之食料。然欲一一如法,实难做到。是宜极力提倡戒杀吃素,以为根本解决之法。其于放生略为举行,以期人各体会放之之意而已。若尽量放而设法未能合法,则亦只功过不相掩耳。 放生之举,事虽为生,意实为人。人若止杀,则固用不著此种作为。然人食肉之心愈盛,不设此举,久而久之,将举非洲之野蛮行为,遍行于世。可不预为设法,令彼嗜杀嗜肉之人,同生反躬自省之诫乎。 放生者,但以不忍杀生为念,不能计及彼之食生物与否。鱼多食小鱼及小水虫。若如所论,则放一大鱼,必日杀无数小鱼水虫,则放一以杀多,是放之功少过多也。然穿山蛇獭,究无几何。既不能尽生物皆买放,则似宜从缓,庶免闲议。 放生以志诚为彼念佛持咒为本。所有仪式,亦不过表示法相而已。如有其人,固宜按仪式行。否则但竭诚念佛即已。 又凡生欲放,若夏日当宜速行。倘泥于等齐,按仪式作法,或至久经时刻,有碍生命。居士放生,宜从省略。若真诚无伪僭之心,即按仪式行,亦非绝不可行。若妄效僧仪,则成我慢矣。法固圆融,当善用心。在家居士可放蒙山,则此放生仪,固无所碍。然须绝无僭越之心,深存度生之念方可耳。
按民国二十二年癸酉,鼓山涌泉寺新建放生园落成,大师为撰碑文,勒石于白云堂前,于放生之理,已发挥无遗。今福州怡山长庆寺第一山门放生池,增筑围墙,迨工告竣,而大师年已八秩,力衰目病,不敢再劳老人笔墨。谨检老人曩日来谕真迹,指示关于放生要旨六则,勒石池左,愿与现未从事放生者共勉之。(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岁次庚辰仲春吉日皈依弟子罗智声敬识)(三.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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