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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我们看了日记《随顺世缘善管理》,知道了一切事情没有是非好歹之说,不过是大家共住在一起,需要每一个付出一点点的约束代价,这样大家共住在一起才能更自由,这就是戒律与法律的作用。否则,大家全部得不到任何的自由,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能够明白这些,自然能够做到随顺世缘无挂碍。 一切是平等的,根本不存在是非、好坏、善恶等等对立,充分体现了 佛教所宣传的“空性”。因为从“空性”来说,就是一切事物不可能只有坏的一面也不可能只有好的一面,是一切好与坏、善与恶、是与非等等对立的集合或者叫统一。所以,我们如果执着于好坏、是非、善恶等等对立上就要吃苦了。 这个执着就是我执与法执。我执与法执带着我们对这些是非、好坏、善恶等等进行判别,结果就是把我们带进了痛苦的深渊。如果所有的人都不进行判别或者说,所有的人都“不识好歹”,那么任何人都是无法生存的。所以,我们共同生活在一起还是需要一定戒律与法律来约束。 从理想状况来说,当然是最好连这一点点的戒律与法律的约束也没有才是最自由的。但是,这样只能是你自己一个人存在的时候才能实现,比如独自住山的解脱者,他们相对我们来说,当然显得自在自由很多。所以,对于我们现实生活中的人来说,只能说有些人可以少一些判别或者说少一些“不识好歹”。 而对于生存在集体中的人“不识好歹”就要少一些,因为人与人之间的相处需要一定的规范或者说规矩。要是处于集体中的每一个人都很“不识好歹”或者说很自由,那么结果只能是大家都不自由,何况完全“不识好歹”或者说完全自由。所以,对于生存于集体中的人来说,是需要一定的规矩的。 因为,从“空性”来说,独自住山的解脱者也不可能完全“不识好歹”或者说自由,因为他们也不可能完全离开这个集体。只能说他们可以“不识好歹”多些或者说自由比我们多一些。因为他们也是要依赖我们共有的这个“依报”或者说 环境,因为他是以人的形式生存,就会有与我们相同的依报。 这在禅堂里面有充分的体现。比如禅堂里面在打禅七的时候,给了监香师打八种香板的权利。同时规定监香师不得做什么、什么事情,最典型的要算“不得打回头香板”这一条。这样,给功夫实在有困难的人一条活路,让他们有喘息的机会。要不然就没有人能把功夫练出来了,因为所有的人都是从不会到会的。 这就是戒律与法律的特点,戒律与法律都是为了让我们有更多的自由,让我们付出最少的代价来得到的方式。所以,戒律与法律不是为了约束我们的,不是给我们找麻烦的。事实上,戒律与法律是为了保护我们的自由的,是为了我们大家在一起能够更加愉快而设定的。 所以,我经常与信众说:“戒律与法律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不是非要不可的东西。最最典型的莫过于与佛陀的制戒过程,佛陀制戒都是有人犯了,而且有人举报之后才制定戒律的,不是一开始就把全部的戒律制定出来了的。这个过程充分体现了戒律保护我们的特点。 另一方面,我们国家的法律执行也有类似的情况。比如,我们有些法律的执行过程存在“民不反,官不纠”的说法。这就是说,如果某些严格来说是违法法律的事情,如果这样的举动并没有给别人带来坏处的时候,法律是不会自动去追究的。只有有人受到损害的时候,法律才会去追究他的责任。 所以,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执法也是有一定的特点的。对于非管不可的事情,我们就认真去管。当然这也有很多的小巧门,比如小事急处理,大事缓处理,无事莫寻,有事不避,遇事做事,做事了事等等。这些处理事情的方式在以前的有关日记中有很多的描述,有兴趣的人可以自己去找来看看。这能帮助你多些“不识好歹”,少些烦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