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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死刑问题的佛经考察
上述诸师在回答外界询问:“佛教是否反对死刑”这一问题时,除昭慧法师外,多从个人“想当然耳”的意见出发,少以引据经典确切文段,来证成其说。以下即针对诸师的意见,依据佛教经典的讲法,一一加以比对。可以发现,台湾当代佛教意见领袖对佛法想当然耳的意见,却可能与佛教经的原意,完全背道而驰。
(一)在现有的经典中,可查出大量对死刑有过赞成和反对的言论
首先在此电子化的时代,《大正藏》的电子佛典集成已基本完备的情况下,只要稍稍使用关键词的检索功能,就可以查出大量佛经中对死刑的赞成或反对的言论,解决问题,其实可以不用”想当然耳”的方式。以“刑”字检索《CBETA电子佛典集成》,检出的条数是“500”,也就是最大上限值。若从一一部类去查,《阿含部》得“19”条,《律部》得“89”条,余此类推,再辅以其他重要关键词,如“转轮王”等等的检索,在相当程度上,可以做到地毯式的检出。
除此之外,且不论那些研究者才会接触的佛教经论,能不能从日常课诵的常用经典,也就是一般佛教徒熟得不能再熟的佛经中,找到佛教对死刑的态度呢?其实是有的。
《妙法莲华经.观世音菩萨普门品》是佛教早晚课诵或法会当中,经常被诵读的经文,也是汉传佛教流传极为普遍的观世音菩萨信仰中,主要的经典根据之一。其中就特别谈到了死刑犯的救度:
若复有人,临当被害,称观世音菩萨名者,彼所执刀杖,寻段段坏,而得解脱。设复有人,若有罪、若无罪,杻械枷锁检系其身,称观世音菩萨名者,皆悉断坏,即得解脱。(大正9.56c-57a)
经文重说偈颂为:
或遭王难苦,临刑欲寿终,念彼观音力,刀寻段段坏。 或囚禁枷锁,手足被杻械,念彼观音力,释然得解脱。(大正9.57c-58a)
从经文“若有罪、若无罪”一语来看,观世音菩萨对于受刑人的救度,是不管受刑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这一段经文,透露菩萨对死刑犯的呼求,抱持的是“无条件救赎”的态度。而这几句一般佛教徒再熟悉不过的经文,其背后隐含的意思,可惜被往往忽略了。
(二)法官与刽子手的“罪”
星云法师的论点较多,这里先从较具体的论点考察起。
首先是法官与刽子手是否”有罪”的问题。星云法师认为:
法官判人死刑,如果不掺杂个人的恩怨、利害,完全基于维护社会的秩序、公理、正义,不得不如此做,虽然判决死刑杀人,佛教认为并不违反道德。而执行死刑的人,是执行国家的法律,与罪犯无冤无仇,无杀心,行为属无记性,因此没有罪过。(1999:179) 星云法师的这项讲法,从世间法律的观点来说,固然如是,但却不符佛教戒律学的理论。”不杀生”是佛教的四个根本戒的第一项。法官判决死刑、刽子手执行死刑,在佛教的戒律学传统中,被明确界定属于”杀生罪”的范畴。如《阿毘达磨大毘婆沙论.业蕴.害生纳息》详细地讨论在怎样的情况之下,可界定为“得杀罪”,其中就特别讨论到法官及刽子手的问题。论中有一段文字说:
问:”若(法官)依先王所制法令,刑罚有过(之人),得杀罪不?” 答:”得!王及法司,若遣他杀,得杀生无表罪。彼所遣人,及若(法官)自(己执刑)杀,俱得杀生表、无表罪。”(大正27.617c)
“表罪”与”无表罪”是佛教业报理论的专有名词;”表”是指外显的身体行为、语言,”无表”指内在心理的势力。这里很清楚地指出,依法令判人死刑的国王、法官,以及实际执刑的刽子手,都是“得杀罪”的。
《瑜伽师地论》在讨论声闻戒律时,列出了十二种”一切时恶戒不断”的行业,称为”不律仪”。这些行业,就包括了断狱的法官、守狱的法警。论文说:
不律仪所摄业者,谓十二种不律仪类所摄诸业。何等十二不律仪类?一屠羊、二贩鸡、三贩猪、四捕鸟、五罝兔、六盗贼、七魁脍、八守狱、九谗刺、十断狱、十一缚象、十二咒龙。(大正30.319c)
将判人死刑的法官、执行死刑的刽子手列为”不律仪者”乃是佛教戒律学的通说,类似的讲法在很多部讨论戒律的阿毘达磨都提到。如《阿毘达磨俱舍论.分别业品》也说:
此中何名不律仪者?谓:诸屠羊、屠鸡、屠猪、捕鸟、捕鱼、猎兽、劫盗、魁脍、典狱、缚龙、煮狗、罝弶等。『等』言类显王典刑罚及余听察断罪等人,但恒有害心,名不律仪者。(大正29.78c)
《佛说立世阿毘昙论.地狱品》还认为,上述这些”不律仪者”将受报的地狱称为”大巷地狱”。也就是说,佛教认为法官、刽子手和屠宰业者的恶业,其所感召的地狱,都是“大巷地狱”。经文说:
在“更生”、“黑绳”二狱中间,其有地狱,名曰“大巷”,如大市巷。是中罪人,或时仰眠,或时覆眠,或置臼中,铁杵舂捣。或有罪人,从脚至颈分分斩斫。或有罪人,褫皮布地,还割其肉,以积皮上。复有罪人,下剑手断,举剑手生;以是因缘,积其手聚,犹如山高;脚耳鼻头,下剑即断,举剑还生,头鼻等聚,亦如山高,乃至恶业受报未尽,求死不得。 是何行业受此果报,令诸众生于彼中生?昔在人中屠脍为业,杀羊、猪、牛、鹿,以自活命,或捕鱼鸟,或辩决牢狱,或自为劫盗,或刑剪罪人,由此业报,彼中受生。(大正32.208c)
在现代社会中,法官、法警的社会地位较高,没有人会把他们和屠宰业者等同。但是在佛教经典中,站在众生平等、以及是否以杀害生命为业的立场,而将他们等同在一起。这是佛经真正的态度,不应根据今天世俗法律的观念,就认为佛经想当耳的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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