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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知识] 有为法、无为法的错误知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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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3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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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看看有为法、无为法的定义
(二九三)
  如是我闻。一时佛住王舍城迦兰陀竹园。
  尔时世尊告异比丘:“我已度疑,离于犹豫,拔邪见刺,不复退转。心无所著故,何处有我?为彼比丘说法,为彼比丘说贤圣出世空相应缘起随顺法。所谓有是故是事有,是事有故是事起,所谓缘无明行,缘行识,缘识名色,缘名色六入处,缘六入处触,缘触受,缘受爱,缘爱取,缘取有,缘有生,缘生老死忧悲恼苦,1、如是如是纯大苦聚集,2、乃至如是纯大苦聚灭
  “如是说法,而彼比丘犹有疑惑犹豫。先不得得想、不获获想、不证证想,今闻法已,心生忧苦、悔恨、朦没、障碍。所以者何?1、此甚深处,所谓缘起;2、倍复甚深难见,所谓一切取离、爱尽、无欲、寂灭、涅槃。如此二法,谓有为、无为。1、有为者若生、若住、若异、若灭。2、无为者不生、不住、不异、不灭。是名比丘诸行苦、寂灭、涅槃。因集故苦集,因灭故苦灭,断诸径路,灭于相续,相续灭,是名苦边。比丘,彼何所灭?谓有余苦。彼若灭、止、清凉、息、没,所谓一切取灭、爱尽、无欲、寂灭、涅槃。”
  佛说此经已,诸比丘闻佛所说,欢喜奉行。
从定义看, 其中标1的是有为法,标2的是无为法,  有为法就是12因缘的流转门、缘起; 无为法就是12因缘的还灭门缘灭,即爱尽-取灭-有灭-生灭【不生】-老死灭【不灭】

错误1:无为法不生不灭,是常

因为无为法的不生不灭, 造成了很多人【包括很多的词典、高僧大德】把无为法定义为常, 这典型的常见外道了, 其实, 从定义里看, 不生不灭是爱灭后不受后有, 不再在三界受生。

错误2: 石头是有为法, 色身是有为法, 虚空是无为法。。。。

只有众生才能定义有为、无为,  单纯的石头,虚空没有12因缘,更谈不上有为、无为了。   同样, 只说色身, 也不对, 凡夫色身是有为法, 圣者色身是无为法。   如果认为圣者色身是有为法,那圣者的行也应该是有为法, 难道圣者还有贪嗔痴造作?只能说圣者的五蕴是以前有为的结果, 当下是无贪嗔痴的无为法。

错误3:非有为、非无为

按阿含经定义, 一切法分为有为法、无为法, 后世创造的非有为非无为是个啥?

错误4:佛性是非有为、非无为

佛性是12因缘本身,是规律, 规律不是一切法讨论的范畴

错误5:有为法因缘所生, 无为法非因缘所生

因缘所生包括因缘生和因缘灭, 生灭实际上通称为因缘生。 因缘法中有生法必然有灭法,有灭法必然有生法。
无为法同样是因缘法, 是因缘法里的还灭、缘灭, 即  无明灭-行灭-.....-爱灭-取灭-有灭-生灭-老死灭

错误6:无为法有高下

佛证的无为法比阿罗汉的高?  

无为法是贪嗔痴尽,  没有说比贪嗔痴尽还尽的了。 无为法没有高下

看看无为法的另一个定义【本质上跟293经的定义是一致的】
(八九○)
  如是我闻。一时佛住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
  尔时世尊告诸比丘:“当为汝说无为法,及无为道迹,谛听善思。云何无为法?谓贪欲永尽,瞋恚、愚痴永尽,一切烦恼永尽,是无为法。


错误7:度人是有为法

这个说法来源于菩萨不尽有为。  其实, 佛、阿罗汉同样度人, 但是,因其无贪嗔痴, 所以, 依然是无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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