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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业与共业 法律对犯罪行为之惩罚有主、从之分,主犯与从犯之共同行为,称为共犯。故多数人共同侵害一人权益之行为,多数人皆论罪,并不以被侵害对象之多寡而增减共犯罪责之人数。此一原则,亦可适用于因果方面:如(甲)一人造业而无第二者参与其间,只由一人受报,在佛学上称为独业。独业因果的回受有二种方式:一是直接的酬偿,一是转移的酬偿,如某乙侵占某甲财产,致甲贫困以终,次生乙生甲家受贫困报,甲生乙家受富足报,此为怨对双方直接之酬偿作用。转移的酬偿作用有直接、间接之分:如甲、乙双方互负不同的业债(业债种类包括自由、名誉、健康、苦乐、荣辱等精神方面的感受和事业、财产等物质的损益关系以及生命等),其等值可以相抵,必变为无记性,不受因果的回受,此为直接的转移酬偿作用;如乙负甲业债,丙负乙业债,乙甲之业债与乙丙之业债相等,即由丙代乙偿甲业债,此为间接的转移酬偿作用,通常父祖造业由子孙感受,即属此一原因。如子孙与父祖夙生无业债关系,其业报即转变为直接的酬偿。(乙)一人造业而群众参与行动,或群众授意一人以侵害某一对象人物自由权益之罪恶行为,群众必同受其报,在佛学上称为共业。一切共业常由群众对事理之是非黑白认识不清,为有财势者所利用,或为谣言所惑,附和盲从,养成错误观念,进而现诸集体之行动,因以植下严重之恶因,招致无可挽救的业报。佛教天台宗(一名法华宗)教义认为人生一起心一动念,必落三千法界(依上述十法界每界自具十界,共成百界;百界各有十如,共为千如;五阴、国土、众生各一千,共成三千法界,亦云三千世间),三千法界国土及众生一切动态,皆群众最初行为善恶一念所变成,故群众加诸于一人的善恶行为,往往亦能招致国境各种天然以及人为现象的意外变化。仁王经有‘识随业迁,身即无主,应知国土,幻化亦然’一偈,可为此一观点之理论根据。 (五)果报的加强 因果的回向,并不以共业可感召普遍性的反应和善恶行为的对象人物按上述四种报应类型作机械式的酬对为限,愿力与道力亦有加强业报功能的作用。四十二章经认为‘行道守真者善,志与道合者大’,善与大皆处于果报上的优胜地位。仁王护国般若波罗密经卷下佛对波斯匿王指出当政者系缚沙门,不听出家,或待以狱囚与兵奴之法,能感国土各种灾变,超出怨对双方酬抵范围之外而使举国同受其殃。是为坚定的愿力足以扩大业报力量的启示:通常一枚小型干电池在一定的蓄电量上,欲扩大其空间电源的供应,必减少时间的持久性,欲延长时间的持久性,必减低电源供应的负荷,遂使平面与线条的空时关系,成为它矛盾的焦点;如另一干电池的蓄电量增加十倍或百倍以上,则在电源供应与持久性两方面均能超越前者的仗用限度,解决空时两方面的矛盾困难而得到统一的扩展。佛学上果位高低所能发生的业报现象,亦基于此一原则。十法界既各具依、正二报,依报境界的广狭,常与果位成正比例:经言‘一佛成道,法界无非此佛之依正’,涅槃无名论有‘天地与我同根,万物与我一体’之说,因此应有三千大千世界依报者,可与天地同其根,万物同其体,大千界内一切现象,等于其整体之各个细胞;应有万里之依报者,其业力足以及于万里之遥;应有千里依报者,其业力可以达于千里之境,是为善恶业报依果位的增进而扩张其空间性。四十二章经阐释布施福报因受施对象之不同而有等差,教典述阿那律尊者过去布施辟支佛一钵饭感九十劫无贫如意报,其所得酬偿的代价,非倍数所可计算,是为善恶业报依果位的增进而扩展其时间性,皆加强业报力量之明证。 (六)结论 六道凡夫有漏的异熟果,无论独业或共业,皆引满二业的综合作用。善恶行为千差万殊,而报应的形式,只有一个共通点,这共通点就是因果的回向性。力学认为甲物体加力于乙物体使其运动时,则乙物体亦以反对方向加相等之力于甲物体,此称作用,在物理学上称为反作用,可以表示行为因果回向的自然形态。因此,儒典‘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两语,至足概括一切因果的性质。除菩萨外,善恶的报应,概以加诸于人的实际行动为感果的因素,无实际行动的虚幻意业或心理状态,不在异熟果感受之列,比丘戒身口七支而不戒意业,实值得从事佛学探讨者的研究(上文天台宗一念落三千法界,以现诸实际行动之善恶念为限)。因果既有报时和性质的四种类型,虽因众生福力果位的差别和两种变化酬偿方式的歧异而不易获得和物质因果同样的齐一性,但在注重实际的现代学术思潮之下,逻辑的应用,仍不失为自然科学以外其他各种学科研究的极理方法,假定对于有连续性的报时俱定因果问题之观察与体认,苟有其时间及性质上的一致性,自应视为合乎科学的观点而不宜斥为虚妄与神秘。人类内蕴的才德与形式的仪表每不一致,以貌取人,失之子羽,以言取人,失之宰予,以孔子之圣,尚且自悔犯过两次品评人物的过误,才德方面如此,善恶方面自不宜有所例外。世间法曹戴上主观的有色眼镜,以观察人物表面某一角度的行为形态,每为憎爱的情感作用与片面的法条所左右而不能作正确之认识与判断,惟有自然异熟果之感应,始为最公平的法官,纵使因高果位或其他因素而加强业报的力量,亦不过为当事人长期业因累积的结果,绝非幸致,况加强的力量包括善恶两方面待遇的反应在内,未尝偏差,自不宜有所嫉视!菩萨畏因,众生畏果,欲免感受后果,除非勿造新因,常人各鉴于有道之士自然因果力反应之烈,尤其应当如此!(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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