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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4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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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下标今。正解者能所二体并依本宗制教而立。文中能所例略犯字、义须具之” 行宗云“非谓施慈等行都不修之、但非持犯体耳。”见戒疏记卷四
△事钞续云“言能持者。 用心为体。身口是具。 故论云、是三种业皆但是心。又律云、备具三种业、当审观其意等。如后更解。” 资持释云“初牒名。 用下出体、上句正示。疏云、若不思虑、不成持犯、故以意思为能持犯体。下句简非。以身口色但是成业之缘、非正业本疏云、身品是具、不名为业。 故下引据、初即成论。推业之本。彼又续云、离心无思无身口业。次本律。意业是主、身口由成、故偏审。之以明成否。而言等者如律结犯并问何心、诸不犯中例开忘误。下指如后即第三章。 问、论云三业皆但是心此即心王、那得上定意思为体。答。心王意思、体用分耳。论推三业之本故就体论、此定成业之能故从用说。 若尔、何不如论从本明者。答。体通四阴、用局行心。舍通从局、论业弥显。又复心未必是思、思必是心。体不兼用、用必得体。今云意思、则体用齐收、义无乖异。”已上皆见事钞记卷二十六 行宗云“成论由是当宗、中为证。皆是心者此指意识犹通四阴、若据成业须至行心。行即意思。以思从心起、身口二业复由思成。今从业本故言心耳。” 行宗云“问。受中作戒、色心为体。今此能持、即是随作、但云思心。受随应等、那不同者。答。受取缘成必须兼色、随取成业但约心论。学者深思、方见远致。”已上皆见戒疏记卷四
▲芝苑云“一切事法为所持犯体。此正义也。 言事法者、各具善恶二种。于善恶事法、心起顺违 、故有二持两犯生焉。违 顺之心即能持犯体、善恶事法即所持犯体。持犯既因事法而生、故今以一切事法为所持犯体。岂不然乎。”见芝苑遗编卷一
上来持犯总义中第二章持犯体状竟
第三章 成就处所
成就处所中分为三节┬一约三心明止持
├二约行心明四行
└三约三业明四行
是章分为三节、悉依钞疏原科。若详审是章文义、或可分为两科、一就四心以明、二就三业以明。就四心以明中又分为二、初约三心明止持、二约行心明四行。如是较为明晰也。
第一节 约三心明止持
▲戒疏云“前将止持对以明。 或无染污以明止持、行前三心得有持义。 谓识想受、此之三心非业非记流入行心方成别业。故分四阴以为二分。 岂非本有戒体、外无染污、光洁纯净、名之为持。三心非心、受体是记、故得持也。” 行宗释云“上句标举。 若下正释为三、初通示。据此非持、取本受体说名为持、故云有义。古人目为端拱止持、以非造作任运成故。 谓下别简四心分二所以。统论四行、止持有二、余之三种并局行心故也。 岂下结显三心下释疑。 问三心何分。答了别所缘境名识即通指六识。取所领之相名想谓取所领六尘之相则为六想。领纳所缘名受谓六触因缘生六受、一一各有苦乐不苦不乐三受之异、皆从违顺非违非顺而生。造作之心能趣于果名为行。谓六受之后、各起善不善不动业等。亦名六思、思即是业。若大乘经则受想行识、列次不同。由受生想、从想起行、由行成识。今依小论则识想受行、以取最初一念了别之心名识、次起想像名想、复次领纳名受、后起业思造作名行。 问破毁之人有此中。答据事钞中、犯一重戒、余戒常净俨然。是则持毁皆有持义、今文且从持说故云无耳。”见戒疏记卷四 资持云“谓分四心以明二止、三心中止此科所明、得心中止则如后述。 三心非业、本不名持、但望受体说有持义。以持是记业、无记非持故。此由古谓但不作恶、即名止持。今约四心分为二别、则无前滥。”见事钞记卷二十六
第二节 约行心明四行
▲戒疏云“二就治行明止持者、必入行心方得成就、前之三心不名为持。善性便有、恶无记无。如欲离过、作意遮约、或对境防、或起心护、岂彼无记而得成持。 若据作持、例同后止。既就境论、三心非分。” 行宗释云“初明二持中、初明止持。以非思虑不成就业、故云必入等。前下拣三心。善下拣二性。如下举事显相。 若下二明作持。同后止者简前三心止故。”
△戒疏续云“若据二犯、行心成就、前言持者三 为行今言犯者三毒为行前三亦无。识想受等通善恶行”局不善性、善无记无。” 行宗释云“二明两犯中。亦约四心三性以定行体、寻文可了。 注中、以行通善恶故须简。”已上皆见戒疏记卷四 资持云“注分善恶者、以行心语通恐相滥故。三善同时而不相离。三恶相别其性相违、作犯多是贪嗔、止犯率由痴慢、一往大判非不互兼。”见事钞记卷二十六
第三节 约三业明四行
▲事钞云“后三业明成就。身二持者、离杀等过名身止持、受食食等名身作持。口二持者、离口四过名止、如净语等名作。 身口各二犯、反上应知。” 资持释云“初明身口业中二、初明二持。 次明二犯。言反上者行杀盗等名身作犯、不受食名身止犯、为口四过名口作犯、不作净语名口止犯。并略举事配、余者例说。”
于制教中、俗众唯有止持作犯。其作持止犯、依原文具录而示四行、应知受食净语等事与俗众无涉。
△事钞续云“单意业中、不成持犯。 若动身口思、亦成持犯。” 资持释云“二明单意业中意至身口名身口业、未至身口则名单意。初判不成。 若下次明通成。筹度所为事名身口思。虽未动相、即属身口不妨上文。” 资持云“律制身口思者、谓计度身口所作事故。此心粗著、判属身口”见事钞记卷二十七
戒疏中释此科义有两解、一约身口思释、二约重缘释。事钞撰述先成、止有初解。故事钞言戒相时、每唯举身口者、即依此释也。逮后撰戒疏时、乃列两释。蓁经二释、如下段记文所引。
▲资持云“若准戒疏、上是初解。后复解云。独头心念、忽起缘非、不名为犯。重缘向念、可得思觉、而不制约、即入犯科。又云、任情两取、后为正义。顺今 宗故”已上皆见事钞记卷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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