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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卍新续藏第60册No.1118沙弥律仪要略增注南无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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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5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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卍新续藏第 60 册 No. 1118 沙弥律仪要略增注




  具戒便蒙目次大比丘具足二百五十戒四波罗夷法十三僧伽婆尸沙法二不定法三十尼萨耆波逸提法九十波逸提四波罗提提舍尼法一百应当学法七灭诤法

  具戒便蒙目次(终)

  卍云。具足戒名数。散见处处。故今省之。

  No. 1118

  沙弥律仪要略增注卷上

  菩萨戒弟子云栖寺沙门 袾宏 辑

  菩提心比丘鼎湖山沙门 弘赞 注

  今此要略一书。乃云栖大师。于沙弥十戒经等辑出。其义切要。而文简略。以便初机沙弥习学。犹观掌果。按沙弥有三品。一。从七岁至十三岁。名驱乌沙弥。谓其年幼未堪别务。唯令为僧守护谷麦。及于食厨坐禅等处。驱遣乌鸟。以代片劳。兼生福善。无致坐消信施。虚度光阴也。二。从十四岁至十九岁。名应法沙弥。谓其年正与二法相应。一。能事师执劳服役。二。能修习禅诵故也。三。从二十岁至七十岁。名名字沙弥。谓其年满二十。应受具戒。或根性暗钝。或出家年晚。不能顿持诸戒。虽年登比丘。位是沙弥。故名名字沙弥。品数虽三。而俱禀十戒。总名为一法同沙弥。若剃须发。不受十戒。名形同沙弥。其形相虽同。由无戒摄。非五众数。今拣形同。而取法同也。

  梵语沙弥。此云息慈。谓息恶行慈。息世染而慈济众生也。亦云勤?。亦云求寂。

  梵语者。谓天竺人音。与梵天语同。故名梵语。由昔世界初成。未有人居。地光上彻。色界梵天之众。寻光下观新地。食其地味。失天光明神足。不复上升。遂为人祖。世居天竺。自后人随地转。音各成异。唯天竺存焉。故其语是梵语。书是梵书。余国所无也。此云者。谓以此方东华息慈之言。翻彼天竺沙弥之号。义出耶舍传。言息恶行慈者。是释明息慈二字。犹恐初学未知息何恶行何慈。故复以息世染而慈济众生详之。盖由凡夫从无始来。为无明所覆真性。起诸妄想。攀缘尘境。情染世间五欲。以身口意。造诸过失。堕落三途。轮回六趣。无有出期。如来愍此。制以十戒。令止息身口意之过恶。而证寂灭涅槃之圣果。然恶虽止息。而无慈愍之心。不能修行六度。周济四生。遂堕偏小。未得称善。况能悟大菩提。成等正觉。是故使行慈济以圆万行。直趋宝所。不滞化城。故止观云。当知生死涅槃。俱复是恶。六度菩萨。慈悲兼济。此乃称善。息慈之义。斯之谓欤。亦云勤?。亦云求寂者。梵语涅槃。此云圆寂。以智德俱备称圆。惑习障尽名寂。谓沙弥始心出家。禀受十戒。勤修策励。断除烦恼惑习。而求证涅槃之妙果故也。

  律仪者。十戒律诸威仪也。

  始从不杀。至第十不捉金银宝物。名为十戒律。后列二十四事。名诸威仪。

  ○上篇戒律门

  原辑此要略。文分上上两篇。今初释上篇戒律门。篇即简篇。又篇遍也。谓显理铺事。明而遍之也。戒是禁戒。律即法律。戒律名同。义有少别。防非止恶曰戒。处断轻重。开遮持犯曰律。门以能通为义。谓不杀等十法。同出一戒律门。是三乘圣众所履。而通至涅槃城。故知此十戒。实为出世之阶梯。涅槃之由户也。

  佛制出家者。五夏以前专精戒律。五夏以后方乃听教参禅

  此明戒定慧三无漏学之次第。苟越其次。则定慧无所从生矣。佛者。是释迦如来大觉之称也。如来降诞中天迦毗罗卫国。净饭王家。当此周昭王二十四年甲寅之岁。四月八日平旦时生。至年十九。越城出家。三十成道。灭度当此周穆王五十三年壬申之岁。于其中间说法四十九年。教化三乘圣众。制诸禁戒。令诸比丘。五夏依师学律。乃至一夜不得离师而住。既其律藏通已。方习禅诵。若是沙弥。则终身依止。非论夏数。详如大律。虽云比丘之事。而沙弥不可不知。言制者。谓如来法王。于法自在。穷尽众生业性。故制诸戒律。令众弟子依之奉行。则生死解脱。非余圣所堪。如世礼乐。非天子不制。出世洪规。非佛莫立。是知律乃如来亲制。自余声闻菩萨。但述而不作。故文殊已降。不许私措一词。波离结集。不敢轻衍一字。人间天上。无边圣众。唯同一律。咸共遵持。是故特宜尊重。言出家者。有二种。一辞亲割爱。弃俗入道。剃发染衣。名出世俗家。二断除妄惑。证无生果。名出三界家。是为真出家。故净名云。夫出家者。为无为法。是也。言夏者。谓出家越俗。不以世岁为年。故于夏三月。?励加功勉进。或阶圣果。或增三学。以功赏德。故受夏名。即以七月十五日为腊除也。言专精者。专谓纯一不杂余学。精谓瞩文了义。阐尽幽微。故令于五夏中。研究毗尼。善闲开遮持犯。名种性相。大律云。纵得三明六通。五夏未满。犹须依止师住。五夏虽满。不知开遮性制之禁。还须尽寿依他。是以宣律师。十席就听毗尼。慧休法师。终身闻律。我辈何人。辄拟休学离师。既穷律藏。五夏复周。方许听教习禅。听谓从他受业。教谓如来一代所说之法。分为十二部经。良由众生病既不一。而法药施有多方。故教部类开为十二分。一契经。即诸经中长行直说者也。二重颂。凡诸经重宣长行中义也。三授记。谓如来为诸弟子等授作佛记也。四伽陀。即诸经中偈颂也。互自说。谓无人问佛。如来观众生机。而自宣说也。六因缘。即诸经律中。因人缘起事。佛为说法也。七本生。谓佛说诸菩萨本所修行。曾为之事也。八本事。谓佛说诸声闻弟子。前世等事也。九方等。亦名方广。谓诸大乘经典。其义广大。量等虚空也。十希有。谓诸经中。佛说甚希有功德之法也。十一譬喻。佛谓钝根众生说法。假譬喻言辞而晓示之也。十二论义。谓答诸问者。广解其义也。言禅者。门有无量。要而言之唯二。一修观。二直指。今言参者。是直指禅。即直指人心见性成佛也。资持云。十诵律制比丘。五夏已前专精律部。若达持犯。办比丘事。然后乃学习经论。今越次而学。行既失序。入道无由。大圣呵责。终非徒尔。今时才沾戒品。便乃听教参禅。为僧行仪。一无所晓。况复轻陵戒检。毁呰毗尼。贬学律为小乘。忽持戒为执相。未穷圣旨。错解真乘。且戒必可轻。汝何登坛而受。律必可毁。汝何削发染衣。是则轻戒。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5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全是自轻。毁律。还成自毁。妄情易习。至道难闻。拔俗超群。万中无一。请详圣训。能无从乎。

  是故沙弥剃落。先受十戒。次则登坛受具。今名为沙弥。而本所受戒。愚者茫乎不知。狂者忽而不学。便拟躐等。罔意高远。亦可慨矣。

  是故者。承上起下之辞。谓三无漏学。以律仪为首。出家五众。十戒为先。故其始落须发。即令禀受。由梵行无亏。次乃方许登坛受具。坛即戒场。此场僧共秉法羯磨而成。若非此场。戒无由得。具是具足。谓受比丘二百五十大戒。即便具足涅槃妙因。亦名近圆。圆即圆寂。谓此大戒。与涅槃相去不远矣。今名为沙弥而本所受戒者。此谓推本得名。由本受十戒。今得沙弥名。名既因本。故当习学谨持。而不学不持。由二种人。一愚。二狂。愚无慧目。不鉴是非。故于诸戒相。茫乎不知。狂妄邪见。不循位次。故于如来圣制。忽而不学。便拟躐等者。躐跨越也。等级也。学记云。幼者听而弗问。学不躐等也。若不循位次。便欲跨越前进。正所谓朝得圆颅。暮躐大僧之上是也。斯由狂见。不识法相戒品之次序。故其妄拟跨越。欲齐先哲。如百喻经云。昔有愚人。见他富家三重楼阁高广严丽。即唤木匠。令造最上第三层屋。匠言。何有不作最下。能造第二。不造第二。能造第三。愚人固言。我不用下二。必为我作上屋。时人闻知。便生怪笑。譬如四辈弟子。不勤修敬三尊。懒惰懈怠。欲求道果。不欲下三果。唯欲得第四无生果。亦为时人之所??笑。如彼愚人。等无有异。若不依三乘次第。先学大乘。亦复如是。佛藏经云。不先学小乘。后学大乘者。非佛弟子。今不学沙弥。欲得具戒。不持净戒。欲得顿悟。如彼愚人。何有异哉。罔意高远亦可慨者。昏昧无知曰罔意。妄齐先哲曰高远。原高是指比丘。远即指菩萨。慨是伤叹之辞。又高远亦佛祖所证之地。由狂忽学。故失慧明。由失慧明。故无所知。由无所知。故不识教行理果。三学之次第。妄跨高远。拟齐佛祖。诚可伤愍。故云亦可慨矣。

  因取十戒。略解数语。

  略而非广。故曰数语。

  使蒙学知所向方。

  初入道者。故曰蒙学。由慨狂愚罔谙戒法。故于沙弥律仪经中录取十戒。略为解释。诲彼未闻。离无知苦。俾初入道者。有所措心。故曰向方。论云。三恶烧燃。驼驴重楚。饿鬼饥渴。不名为苦。痴暗无闻。不识方向。乃名为苦是也。

  好心出家者。切意遵行。慎勿违犯。

  不为王力所逼。不为邪求活命。不为避懒偷安。不为负债逃难。本为希求正法。以信故而入法门。是曰好心出家。若为脱离生死。受持禁戒。故能切意遵守奉行。戒是越苦海之浮囊。庄严法身之璎珞。故须谨慎。勿使毫??有所亏犯也。

  然后近为比丘戒之阶梯。远为菩萨戒之根本。

  然后。由下之上也。谓十戒为比丘阶梯。菩萨根本。犹三级重楼。故曰阶梯。如多罗树头。故曰根本。沙弥邻次比丘。名之曰近。尚隔具足。名之曰远。初阶若毁。次步难登。根本一亏。枝叶华果。悉皆堕落。故经云。若破五戒中重戒。还受五戒。乃至菩萨戒。无有是处。若破十戒中重戒。还受十戒。比丘戒。菩萨戒。亦无有是处。

  因戒生定。因定发慧。庶几成就圣道。不负出家之志矣。

  庶几是近可之辞。由戒净故。定性现前。则有无漏慧发。以慧惟求。断诸惑障。复本净明。故曰成就圣道。斯乃三学相资。如鼎三足。故能成就圣道。圣道者。声闻缘觉菩萨三乘之菩提。出家本祈菩提。而三学增上。则去道不远。故出家之志不负矣。昙一律师云。三世佛法。戒为根本。本之不修。道远乎哉。

  若乐广览。自当阅律藏全书。

  乐。欲也。览。看也。阅。是检阅遍观也。律藏全书。即沙弥十戒法并威仪等经。今此要略。为便初进。庶知持犯粗相。欲悉微细行持。自当广阅全书。

  后十戒。出沙弥十戒经。佛敕舍利弗。为罗睺罗说。

  后十戒者。始从不杀生。至十不捉持生像是也。出沙弥十戒经者。显非臆说。及出余经也。佛即释迦如来。敕犹天子制书命令。佛为法王。故制戒律。命舍利弗为罗睺罗说。梵语舍利。此云身。亦云鹙。弗者子也。父是天竺婆罗门。提舍论师。母名舍利。而好形身。眼明如鹙鸟之目。从母受称。故名舍利子。投佛出家。证无生果。佛十大弟子中。智慧第一也。罗睺罗。此云覆障。亦云执日。是佛之子。生时值阿修罗以手障日。因之为名。昔佛为太子时。启父出家。父曰。无绝吾国嗣。汝若有子。听汝出家。太子即以手指耶输陀罗夫人腹。便觉有妊。在胎六年始生。因此亦名覆障。年既长大。佛即度令出家。敕舍利弗。为说十戒。而佛不为说戒作和尚阇梨者。由三宝位别故。如来是佛宝。故不与人作和尚。和尚是僧宝。十戒是法宝。故敕舍利弗为作和尚。使三宝无相滥也。诸沙弥中出家。罗睺罗最为其首。未曾有经云。罗睺罗年至九岁。出家为沙弥。舍利弗为和尚。大目犍连作阿阇梨。与授十戒。耶输陀罗未满三年。亦舍俗出家。

  △一曰不杀生

  断命曰杀。有情曰生。

  解曰。

  按文释义名解。发语宣辞名曰。

  上至诸佛圣人。师僧父母。

  诸佛者。是现在十方一切如来。然如来行满果圆。宿障久寂。非人天魔王之所能害。今言杀者。如提婆达多。推石压佛。伤佛足指。即名为杀。圣人者。以人得圣法。故谓之圣人。圣人有二。一世间圣人。二出世间圣人。若依字训。从耳呈声。谓其心通天地。情畅万物。犹耳之通声。故易云。圣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此是世间圣人。由其见缠六合。性窒一生。故不能含吐十虚。妙穷三际也。出世间圣人。则不闻其声。知九界情。通谛理。畅众机。与法界合其德。与二智合其明。与四机合其节。与众圣合其冥显。斯乃佛大圣人。智周法界。穷理尽性之绝量。尚非声闻缘觉境界。况其他圣乎。今言圣人。拣非世圣。乃出世三乘圣人。以世圣无果位故也。师者。人之模范。即和尚阿阇梨也。僧者。是受具足戒人。父母。是始生自身者也。律云。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5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念所生。及师友恩。精进行道。欲度父母。既云念恩。岂当杀害。如上所杀。即犯逆罪。不可悔。堕阿鼻大地狱。受烧煮苦。穷劫莫尽。

  下至蜎飞蠕动。微细昆虫。

  蜎音渊。是飞行之虫。蠕音盾。是小虫。有识性能动之者。昆同蜫。是虫之总名。乃至眼可见者。名曰微细。虫类虽多。此三收尽。然而俱禀色心。同一觉源。所以欣生怖死。痛痒苦乐。与人无异。既同觉源。即是未来诸佛。俱禀色心。彼我无别。害彼还成自害也。此中不言人畜者。以举其上下。而包括其中矣。杀人犯不可悔罪。畜生虽云可悔。而偿命之愆犹存。言可悔者。谓对二师。或有德人。发露忏悔。断相续心。后不更作。若覆藏不发露。罪垢日夜增。后堕三恶道。言不可悔者。罪不可除灭。摈出众。永不得出家受戒。下三戒。准此应知。

  但有命者。不得故杀。

  但者凡也。命谓六根六识相续而生。名之曰命。此相续断。名之曰死。故谓故心杀害。显非误伤等也。

  或自杀。

  此从身业生罪。谓自身亲行杀害。或手足刀杖瓦石等打令死。或遥掷令死。或与毒药。或推堕坑阱水火中。悉名身业之罪。

  或教他杀。

  此从口业生罪。谓教他杀。令夺彼命。或呵骂。或劝誉令彼自死。或咒诅令死。悉名口业之罪。

  或见杀随喜。

  此从意业生罪。谓见他人行杀。自心随之而生欢喜。虽非身口亲作。然三业之中。心为主宰。故得罪同前。无有轻重。经云。有犯斯戒。非沙弥也。

  广如律中。文繁不录。

  律谓沙弥十戒经。并大律等。备载种种杀法。结罪轻重。心境不同。以文多故。不能俱录。上述律文竟。下引经意。

  经载冬月生虱。取放竹筒中。暖以绵絮。养以腻物。恐其饥冻而死也。

  冬月重衣温服。故多生虮虱也。腻物。是身中垢腻。恐虱饥冻而死。故饥以腻物养之。冻以绵絮暖之。此文虽出诸经。然大律详备。佛为老病比丘而设。时有老病比丘。数数起弃虱疲极。佛听拾着绵帛中。若虱走出。应作筒盛。以盖塞口。系床脚里。若晓若暮。须持出外徐安木孔。或墙隙中。任其自活。不得随处弃掷。壁虱当安青草上。或凉冷处。余虱可于随宜处所而安置之。今时多有不解教法。久贮筒内困死。虽云依教。殊无护命之心。又何逃杀生罪哉。

  乃至滤水覆灯。不畜猫狸等。皆慈悲之道也。微类尚然。大者可知矣。

  乃至者。是举前后以括其中也。前明杀害粗相。后明护生细行。其中粗细非一。可以意会。难以枚举。故曰大可知矣。如经云。无得焚烧山林。伤害众生。就决湖池。堰塞派渎。残害水性。是也。滤水者。是诸贤圣护生行慈之要务。故余律云。若行五里。无囊不去。若知寺不滤水。不合饮用。宁自渴死长途。足为龟镜。昔有二比丘。往觐世尊。中途渴乏。见池虫水。大者护戒不饮而死。小者饮已。往见世尊。佛即呵云。汝愚痴人。彼以护戒故。得生善趣。已先见我。汝虽近吾。去吾千里。凡欲饮用。须先观察。无虫方用。有即密绢滤之。囊中之虫。徐倾净器。持还取水本处。而轻放之。不可悬弃。令虫闷死。正法念经云。经宿之水。若不细观。恐生细虫。若不漉滤。不饮不用。是名细持不杀戒。又仪则经云。乃至草木上。涂坛牛粪中。如是受用时。救护于含识。或彼床座内。田地粪土中。一一子细观。是名出家行。若人以拳捧土石及砖瓦。打掷禽兽等。亦得犯戒罪。覆灯者。谓用纱罗绢纸等覆盖。以护诸虫蛾也。畜谓畜养。猫与狸。皆是捕鼠之兽。慈悲之道。是菩萨利生之大道。以慈能与乐。故不令饥冻等。悲能拔苦。故滤水覆灯。不畜猫狸等。微类尚然者。谓虱虫蛾等。犹尚爱护如是。则其飞禽走兽大者。不杀可知矣。

  今人不能如是行慈。复加伤害可乎。

  谓既不能行滤水覆灯之慈行。而更加伤害彼命可乎。可乎是反徴之辞。

  故经云。施恩济乏。使其得安。若见杀者。当起慈心。

  此要略中。凡言经云。律云。多出沙弥十戒法。不复一一繁释。若注中云大律者。即比丘律也。一切众生于财法二种。多所馑乏。若见无财众生。缺于衣食之苦。当随自力以衣食而利济之。见无法众生。起于悭贪。破戒。瞋恚。懈惰。散乱。愚痴之障。为说布施持戒忍辱精进禅定智慧。而济度之。以财施能令身安。法施能令心安。故云使其得安。杂宝藏经云。昔有一罗汉。畜一沙弥。知其却后七日命必当终。即使归家。路中见众蚁子随水漂流。命将欲绝。沙弥生慈悲心。即脱衣盛土堰水。而取蚁子置高燥处。七日还归师所。师甚怪之。即入定以天眼观知。彼无余福得活。以救蚁子因缘故。七日不死。得延寿命。丈夫论偈云。悲心施一人。功德如大地。为己施一切。得报如芥子。救一厄难人。胜余一切施。众星虽有光。不如一月明。当起慈心者。谓见他人杀生。应以财物救赎其命。若自无财。可为乞化。乞化亦无。可为杀者方便说法劝喻。令生欢喜。而释放之。若其不信。当生慈心。愍彼行杀者。罪堕三途。其被杀者。苦痛无地。怨业既结于今生。酬报则当来不已。愿得菩提。度令解脱。故经云。誓吾得道国无杀者。如度狗经云。昔有沙门。见一屠儿。抱一狗子持归欲杀。沙门语曰。杀生之罪。甚为不善。愿持我钵中食。贸此狗子。令命得活。获福无量。乃至殷勤晓喻。屠儿不肯随言。沙门即以饭饲狗子。以手摩捋咒愿。泣而告曰。卿何罪所致。得是狗身。不得自在。为他杀食。愿汝世世罪灭福生。离狗子身。得生为人。值遇三宝。狗子得食。善心即生。踊跃欢喜。自知归依。屠儿将归杀食。狗子命终。生大长者家。时沙门乞食。到长者门。其子见之。欢喜礼足。供以百味。即随出家。深解经义。便得三昧。致不退转。开化一切。发菩提心。畜生尚乃得道。况人宁不获果。

  噫。可不戒欤。

  噫。是慨叹之声。欤。是语末之辞。亦是叹辞。谓杀生之罪。苦报无量。穷劫受殃。诚可愍伤。则不可不为切戒。如轮转五道经云。为人喜杀者。后生作水上蜉蝣之虫。朝生暮死。大论云。佛言杀生有十罪。一心常怀毒。世世不绝。
 楼主| 发表于 2019-11-25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众生憎恶。眼不喜见。三常怀恶念。思惟恶事。四众生畏之。如见蛇虎。五睡时心怖。寤亦不安。六常有恶梦。七命终之时。狂怖恶死。八种短命业因缘。九身坏命终堕于地狱。十若出为人。常当短命。如经所说。可不深戒哉。

  △二曰不盗

  物属于他。他所守护。不与而取。名之曰盗。

  解曰。金银重物。以至一针一草。不得不与而取。

  举金银。已兼七宝。重物即衣食器具等。贵价之物。一针一草。是物之最轻小者。以至者。是举前后之重轻。令达其中者也。

  若常住物。

  即十方僧物。但赡部州内。所有出家佛弟子众。皆悉有分。

  若信施物。

  谓施主持物至寺布施。而未分与僧者是。

  若僧众物。

  是现前僧物。方等经华聚菩萨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不能救。三昧经云。盗僧鬘物者。过杀八万四千父母等罪。大律云。若盗佛塔物。及寺中供具。即犯道罪。若盗他经卷。计纸墨值犯罪。宝梁经云。宁?身肉。终不用三宝物。得大苦报。罪受一劫。若过一劫。以侵损三宝物故。又佛法僧物。各有所属。不得互用。用则计直成罪。常住僧物。亦各有所属。不得互用。如大律广明。此不繁录。唐汾州。启福寺主惠澄。染患作牛吼而死。寺僧长宁。夜见澄来。形色憔悴。曰。为互用三宝物。受苦难言。诸罪盖轻。唯用常住物至重。愿赐救济。宁即为诵经忏罪。月余复来云。承利益。已得息苦。别居一处。但未知得脱之日。

  若官物。

  即九品宦职之物。

  民物。

  即农庶工商百姓之物。

  一切物。

  属鬼神禽兽等物。

  或夺取。

  对面不与而取。名为强夺。亦名为劫。仪则经云。若自衣钵等。被贼所劫盗。勿得强取之。说法方便化。或复而回买。不??随他意。

  或窃取。

  私取曰窃。

  或诈取。

  诡谲曰诈取。亦名伪取。

  乃至偷税冒渡等。皆为偷盗。

  乃至者。是举前后以明其中。所谓圭合铢两。种种欺瞒。移标占界。私匿寄物。过分食用常住等。言偷税者。谓有应输税物。而不输税。或藏匿而过。或越道而去。亦不得为他藏匿税物。若是三宝父母之物。应为税官说法赞叹三宝功德。父母深恩。官不取税无犯。冒渡者。假称曰冒。谓谬称他名而渡关津也。等者。未尽之辞。事既非一。意会可知。如上常住物。乃至冒渡等。凡有所私。悉名偷盗。罪不可悔。故经云。有犯斯戒。非沙弥也。

  经载一沙弥盗常住果七枚。一沙弥盗众僧饼数番。一沙弥盗众僧石蜜少分。俱堕地狱。

  石蜜。即甘蔗糖坚强者。是也。阿含经云。时目连尊者。告勒叉那比丘言。我路中见一大身众生。有热铁丸。从身上出入。乘虚而行。苦痛切迫。啼哭号呼。受如是苦。一何痛哉。复见一众生。其舌长广。有炽然利斧。以斫其舌。乘空而行。啼哭号呼如前。复见一众生。有双铁轮。在两胁烧燃。旋转还烧其身。如前号呼而行。比丘闻已白佛。佛告诸比丘。我亦见如是众生。而不说者。恐愚痴人不信如来所说。长夜受苦。彼热铁丸。从身上出入者。过去世时。曾于迦叶佛所。出家作沙弥。次守众僧果园。盗取七枚。持奉其师。缘斯罪故。已堕地狱中受无量苦。地狱余罪。今得此身。续受斯苦。彼炽燃利斧斫舌者。亦于过去世时。迦叶佛法中。出家作沙弥。以斧斫石蜜供僧。着斧刃蜜。盗取食之。缘斯罪故。入地狱中受无量苦。余罪续受斯苦。彼双铁轮在胁下者。亦从迦叶佛法中。出家作沙弥。遣持蜜饼供僧。盗取二饼著于胁下。缘斯罪故。堕地狱中受无量苦。余罪续受斯苦。其余比丘等罪报。此不繁录。惰文帝十六年。齐州灵岩寺。释道相。暴亡。至冥府。见势至菩萨引观地狱。有榜云。沙弥道弘。为众僧作馄饨。先盗食一钵。当堕铁丸地狱。然弘数年口疮。闻相说。乃为众设供。如彼所见。有三十余人罪报。道相七日内。十三度死。见菩萨指示罪报。相以语诸人。即各赔偿。狱榜随灭。出僧镜录。

  故经云。宁就断手。不取非财。

  不义之物。名曰非财。护戒不取非财。纵令断手。只是一生。若取非财破戒。即堕三涂。世世得无手报。古云。人非善不交。物非义不取。非财害己。恶语伤人。世儒尚然。况释子视金玉如瓦砾者乎。六度集经云。佛夙生作贫人时曰。吾宁守道贫贱而死。不为无道富贵而生也。

  噫。可不戒欤。

  增一阿含经云。佛告比丘。若人偷盗他物。为主所执。送官治罪。闭着牢狱。或截手足耳鼻。乃至斩首箭射。种种苦切杀之。命终生地狱中。猛火烧身。洋铜灌口。镬汤炉炭。刀山剑树。煻火粪尿。磨磨碓舂。受种种酸楚苦痛。不可称计。百千万岁脱出无期。地狱罪毕。生畜生中。象马牛羊。驼驴犬等。经百千岁。以偿他力。畜生罪毕。生饿鬼中。饥渴苦恼。不可具言。经百千岁。受如是苦。罪毕为人。得二种报。一者贫穷。衣不盖形。食不充口。二者常为水火王臣恶贼之所劫夺。

  △三曰不淫

  二身交会曰淫。

  解曰。在家五戒。惟制邪淫。出家十戒。全断淫欲。

  除自妻妾。侵犯外色。名曰邪淫。在家五戒。乃人天之径路。故佛唯制非礼邪淫。出家十戒。是趣涅槃之净因。渡苦海之浮囊。浮囊一毁。沉溺苦津。故涅槃经云。如一罗刹。随渡海者。总乞浮囊。渡者答言。宁舍身命。囊不可得。罗刹复言。不肯全施。见惠其半。彼人亦不肯与。如是展转。乃至乞微尘许。彼人亦不肯与。菩萨持戒。亦复如是。烦恼破戒罗刹。劝化菩萨令犯重戒。护余轻者。菩萨不随。乃至劝犯轻戒。菩萨亦不随。何以故。菩萨持重戒及轻戒。敬重坚固。等无差别。何况声闻急求度脱生死。而可轻毁者耶。

  但干犯世间一切男女。悉名破戒。

  干者。即犯也。亦相侵也。是淫欲之别称也。世间。谓众生世间。男女。谓四姓之男女。乃至鬼神畜生男女。于彼大小便道及口。三处作不净行。皆得不可悔罪。故曰悉名破戒。若沙弥被他强犯。自心受乐。即犯不可悔罪。心不受乐。罪犹可悔。云何受乐。如饥得食。如渴得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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