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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标宗归识——彼依识所变。 识变,是唯识宗的独特的理论。它意谓宇宙万法,皆是识所变现,称为识变。 <成唯识论> 二曰: [然依识变,对遣妄执真实我法说假似言。’ 识变是由识转变、变现的意思。识论解释识变曰: [变谓识体转似二分,相见俱依自证起故,依斯二分施设我法,彼二离此无所依故。] 上段论文是说: 八识心王、及各各相应心所,皆能从自体转变 (变现) 出似有实无 (似实实假) 的相分和见分。见分是能认识的作用,相分是似外境的影像,依此二分施设 (假说) 我法,而此相、见二分,是识体转变出来的,离开识体也就没有相、见二分,这就是识变。 所谓识,本来是一种功能,此功能未起现行之前 (即潜隐的功能) ,不称识而称种子。此功能发生作用 (由潜隐而生起现行) ,不称种子而称识。种子生现行,必待缘俱。心法生起要具备四种缘,色法生起只须二种缘,此留待后文再讲。 三十颂说,八识为三能变。 即颂文谓:[此能变唯三’,唯三,指八种识有三类能变,即异熟能变、思量能变、及了别境能变。 <成唯识论> 诠释能变,谓能变有二种,一者因能变,一者果能变。论曰: [此三皆名能变识者,能变有二种,一因能变,谓第八识中等流、异熟二因习气,等流习气,由七识中善恶无记熏令生长; 异熟习气,由六识中有漏善恶熏令生长。二果能变,谓前二种习气力故,有八识生,现种种相。] 所谓 ‘因能变’,就是第八识所摄持的种子 (即等流、异熟二因习气) 的转变——由潜隐的种子起现行,转变为第八识 (即等流、异熟二因习气所生的果。) 。在此转变中,种子为因,第八识识体为果,故说名因能变;所谓‘果能变’,是第八识体生起时,前七识相继生起,在八个识及其心所的自体分上,各各生起相、见二分的变。 事实上,因能变与果能变本是一件事,识体以种子为亲因而生,故说种子为因能变;而识体从种子生时,同时识体上变现出相、见二分,故说识体为果能变。因果二种变,非是前后异时,而是同时转变,但在意义上说,这是两种转变。 简单的说,因能变,就是种子生起八识识体的变; 果能变,就是八识识体变现相、见二分的变。此处要注意的,即八识识体变现相、见二分时,其所相应的的心所,也各各变现出相、见二分。 于此有一疑问,所谓因能变,是种子生起八识识体的变。而种子是第八识所摄持,何以又能生出第八识? 答案是这样,所谓种子与识,基本上只是一种功能。第八识与其所含藏的种子,是无始以来同时俱有的,种子是能生之因,八识现行是所生之果; 而现行是能熏之因,受熏的新种子是所生之果,此二重因果,是刹那灭,果俱有。因此,种子能生出第八识,第八识同时也能摄持种子。 果能变,是八识识体转变出相、见二分的变,但在转变相见二分的同时,识体本身就不称为识体,而称为自证分了。正如 <识论> 所称:‘变谓识体转似二分,相见俱依自证起故。’这时,八识心王,及一切心所,各各析为相、见、自证三分。由此而有了心物相对的世界。即自证分与见分,同属能缘虑作用的心识界,相分只是所缘虑的物质界。唯识家以相分随同见分,同依识体变现,此即是摄物归心,所以成其唯识。 解释所变,十大论师所见不一。安慧但立识体一分,难陀立相见二分,陈那于相见之外立自证分,成为三分,护法于三分之外更立证自证分,成为四分。因此,就有了‘安难陈护,一二三四。’之说。不过,后世都以护法之说为正义。这就叫做‘识体四分’。 四分,就是说心心所有四种作用。分是一分 (一部分), 四分即指心、心所的四部分作用。四分即是相分、见分、自证分、证自证分。相分是客观的外境,唯此外境并非实有,而是内识所变现的。见分,这是主观的认识作用,它所认识的就是心识所变现的相分。自证分,这是对主观的认识作用加以证知的作用,它也就是识的自体。证自证分: 这是识的自体,对自证分再度证知的一种作用。 唯识宗立八识心王,五十一相应心所,此心王、心所,体虽各一,而分别其所起的作用,则有四种,即上述之四分。三十颂颂文谓‘有种种相转’所谓种种相,指的是我的种种相,法的种种相,都是‘依’著内‘识所变’现的‘见分’、‘相分’而起假说。因此,这见分和相分都是识所变现出来的。兹再详说四分。 一、 [相分’:即自心体上变现出为见分所缘的境相。这在唯识学上、摄尽一切所谓客观的现象。因为心识是能缘虑之法,心识生起时,识体变现出相见二分,见分是能缘虑的作用,相分是所缘虑的境相。唯识宗立论,以为宇宙万法,皆内识之所变现,故所谓相分,是第八识的色法种子——所谓相分色所变现的境相。 相分之相与像字通用,如相片又称像片,亦称肖像,故所谓相,亦就是影像。此影像不是外境的‘本质色’,而是托第八阿赖耶识的‘相分色’,在眼识上再变现一重‘相分] (影像) ,由眼识的见分去缘。所以唯识学上说: [识所缘,唯识所变。] 二、 [见分’:即心识的缘虑作用,亦即主观的认识主体。心识生起,自其自体变现出相、见二分,相分是色法,概括世间的一切物质现象; 见分是心法,有缘虑作用,是认识的主体。不过此见分与相分,都是识体之所变现,摄物归心,所以成其唯识。 三、 自证分:又作自体分,自觉的证知作用。见分有缘虑、了别相分的作用,但不能自知其所见有无谬误,故必须另有一证知其作用者,即是自证分。自证分即识之自体,故又名自体分。 四、 证自证分:心法四分之一,对自证分加以证知的作用,这是识体作用的一部分。自证分有证知见分的作用,但谁来证知自证分有无谬误呢? 于是识体更起一种作用,以证知自证分的所证是否正确,此再度证知的作用,即是证自证分。但谁来证知证自证分有无谬误呢? 就是原来的自证分,因为自证分和证自证分二者,能互缘互证,所以就不必另立一个证证自证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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