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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我看见我们家楼道有个东西,我想要,不知道是否犯偷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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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7 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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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楼道窗台上,有根塑料管子,我想拿家去当枪耍,可我怕犯偷业,所以我问问,是否能拿?
发表于 2017-4-17 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家楼道窗台上,有根塑料管子”这是说这根管子不是你家所有的。
“我想要”就是你想站有它。
不是你的,你想站有,在意业上你已经犯盗了。

你已经在思考这个问题了,证明你已经自觉地在约束自己的行为了,一个转念就可以了。
不是自己的东西不去非法占为己有。
你已经走在觉悟的道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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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那个东西有可能是他不要的,无主的东西,我也可以要呀。?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4-17 19:52
 楼主| 发表于 2017-4-17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佛学钻研者 发表于 2017-4-17 06:44
“我们家楼道窗台上,有根塑料管子”这是说这根管子不是你家所有的。
“我想要”就是你想站有它。
不是你 ...

他那个东西有可能是他不要的,无主的东西,我也可以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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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俗诸戒中,以盗戒戒相最为繁密。《僧抵律》释盗戒文,有五卷。《十诵律》四卷。《善见律》三卷。南山、灵芝诸撰述中,述盗戒者亦有三卷。盗戒戒相既如是繁密,若欲护持,大非易事!《南山律》中,颇多警诰之文。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4-18 06:58
发表于 2017-4-18 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释子天缘 发表于 2017-4-17 19:52
他那个东西有可能是他不要的,无主的东西,我也可以要呀。?

道俗诸戒中,以盗戒戒相最为繁密。《僧抵律》释盗戒文,有五卷。《十诵律》四卷。《善见律》三卷。南山、灵芝诸撰述中,述盗戒者亦有三卷。盗戒戒相既如是繁密,若欲护持,大非易事!《南山律》中,颇多警诰之文。今略引之。

  《行事钞》云:“性重之中,盗是难护。故诸部明述,余戒约略总述而已,及论此戒,各并三卷、五卷述之。必善加披括,方能免患。”又云:“盗戒相隐,极难分了,有心怀道者,细读附事,深思乃知。”《戒本疏》云:“此戒人多潜犯,不谓重罪,但是粗心。故《善见》云:此第二戒事相难解,不得不曲碎解释。其义理分别,汝当善思。论文如此,临事可不勉那!”圣教明文,谆切若是。故先辑此戒相,亟为流通。俾未受者应知慎重,必须预习通利乃可受持(受盗戒后,一刹那顷,若有犯者,即结重罪。不以其未及学习,而加曲谅。故须预学也)。已受者,急宜细读深思,勉力护持,未可潜犯。

补充内容 (2017-4-18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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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能否翻译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4-18 16:31
 楼主| 发表于 2017-4-18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佛学钻研者 发表于 2017-4-18 06:58
道俗诸戒中,以盗戒戒相最为繁密。《僧抵律》释盗戒文,有五卷。《十诵律》四卷。《善见律》三卷。南山、 ...

看不懂,能否翻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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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从文义上讲,可解之为“偷”、“偷窃”、“诈取”或“抢劫财物的人”。如《孟子?万章下》:“夫谓非其有而取之者,盗也。”[28]《荀子?修身》:“窃货曰盗,匿行曰诈。”[29]《荀子?儒效》:“故人无师无法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4-18 18:29
发表于 2017-4-18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释子天缘 发表于 2017-4-18 16:31
看不懂,能否翻译下

“盗”从文义上讲,可解之为“偷”、“偷窃”、“诈取”或“抢劫财物的人”。如《孟子?万章下》:“夫谓非其有而取之者,盗也。”[28]《荀子?修身》:“窃货曰盗,匿行曰诈。”[29]《荀子?儒效》:“故人无师无法而知,则必为盗。”[30]在现代社会,“盗”与“窃”、“贼”、“偷”等字通用,但在我国古代,这几个字的含义却不尽相同,如在相关文史资料的记载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盗”有指“窃盗”(类似于今日之“偷盗”),有指“强盗”(类似于今日之“抢劫”),有指“贼盗”(即犯上作乱者,反抗朝廷者。)等等。从法理上而言,所谓盗窃罪,现今我国《刑法》教材将之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引自何秉松《刑法教科书》)。
  在南山诸疏钞中说,“盗”本可通多名,如“偷”、“劫”、“窃”、“不与取”等等,但是为什么佛教单以“盗”来标显戒名,称为“盗戒”或“大盗戒”。而不立“偷戒”、“劫戒”“窃戒”或“不与取戒”为戒名呢?
  《戒本疏》云:“释戒名者,问,盗、劫、偷窃、不与取等,无非损财,所以此戒标盗名者。答云,文不可具,且列一名。有人言,据俗大盗,谓窃神器(即谋国位)。今言盗者,对犯轻过,非此戒收,故言大盗,但世贼盗,义通不别。有人言,非理损者为盗,公白取者为劫,畏主觉知为偷,不与取者,明主不舍。然则偷之与劫,名局义乖。不与取者,虽是名通,然于义中,有非盗滥。何者是耶,四句分之。初与取不是盗,二与取而是盗。如俭分食,错得二饼等。三不与取是盗,四不与取非盗。如亲友意暂用等。是以众名,俱不标戒。若举盗者,名通彼此。损盗义尽,又无非盗之滥,故云盗也。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举,故云盗戒。”[31]上文文义不仅说明佛教“盗戒”与世间法律之“盗”其义理是相通的,但内涵实质有所不同,而且说明了以“盗”字标显戒名之殊胜意义:
  (一)非理侵损为盗:此是盗戒的正义正名,即凡以不合理、不合法、不合情的手段侵占他人财物者,均属于盗。
  (二)公白取者为劫:就是明目张胆地运用自己的强力,公开强硬地将公或私有财物抢夺过来,如世人所说的“打家劫舍”者是。
  (三)畏主觉知为偷:“偷”为背主而取,就是避开物主的耳目,在物主不留意时,将其财物悄悄地偷取过来。如报章上经常刊载的:周末或假期,举家外出旅行、郊遊或看戏等,小偷乘这家家中无人的机会,悄悄溜进屋中翻箱倒柜,把贵重的东西偷走,谓之“偷取”。
  (四)主无舍心,为不与取:即主人没有给予,未经主人同意,私拿他人的财物,也犯了偷盗。本来“不与取”与“盗”名义相通,但因“不与取”有开缘的情况,有时即使不与而取,亦不能构成偷盗罪。所以“不与而取”,其名称比较笼统,有非盗之滥,如上文所说,有四句分别:
  1、 与取不是盗:虽物有主,但物主已送给你,你受用不犯盗。
  2、与取而是盗:如大众僧分食时,本来“一个罗汉一分斋”,一人一个饼,而分饼的师父没注意分给某甲师父两个饼,某甲应及时还回常住,但因某甲起了盗心未还常住,故犯盗。
  3、不与取非盗:这是盗戒中开缘的一种情况。如亲朋好友之间,关系极为密切,不分你我彼此,你把他的东西暂时拿来用一用,他会乐意,不会给他造成损恼和伤害,故不犯本罪。但因事前未告诉对方,有失礼节,故也结一个不应该的小可悔罪。
  4、不与取是盗。这是与“盗”相同、相符的一面。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劫夺、偷窃,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公白强取”之“劫”,不能摄“畏主觉知”之“偷”;“偷窃”也难以摄“劫取”。而“不与取”有时犯盗(若主不舍),有时又构不成盗罪(如亲厚意取等),因难以确定,有“非盗之滥”,故独以“非理侵损”之“盗”字立为戒名。总之,无论是用什么手段:骗取、劫取、窃取、恐吓取、不与而取、霸占、吞没,乃至虽然未偷、未抢,如烧、埋、坏色、贪污、舞弊、拿回扣、贿赂、逃税……等等,凡一切毫无道理地侵损对方的非法行为,统统包含在“盗”义之中。所以,以“盗”字立戒名,最为准确恰当。“盗”是所防止的,“戒”是能防治的,用“戒”来防“盗”,故名“盗戒”。盗戒是有关经济生活、私有财产安全的戒条,如果社会所有成员都能做到如孔子所言:“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佛陀所诫:“一针一草,不与不取。”[32]并进而能施舍济世的话,则人人无须再为自己的财产担忧,社会秩序自然安定,国家自然太平,世界也必定和平!
发表于 2017-4-18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瓶沙王时,对于盗贼用“捉、缚、驱出国、杀”的方法处罚。在瓶沙王的先祖时,对于偷盗者的处置都是很轻的,均没有判死罪的。如《僧祇律》卷第三云:“瓶沙王先祖时治罪人法,有作贼者,以手拍头以为严教。贼大惭愧与死无异,后更不作。至祖王时治罪人法,有作贼者,以灰围之须臾放去。贼大惭愧与死无异,后更不作。至父王时治罪人法,有作贼者,驱令出城,贼自惭愧与死无异,后更不作。频沙王法,有作贼者,驱令出国以是为教。时有一贼七返驱出,犹故来还劫杀村城。尔时有人捉得此贼缚送与王。白王言,此贼七返驱出,犹故来还劫杀村城,愿王苦治,王告大臣,将是贼去以罪治之。大臣白言,止止大王,王自治罪莫付臣下,何有舍王臣下专辄。大王教令时所尊重,正出于王治法久存。王言,将去截其小指。尔时有司速将罪人急截其指恐王有悔。时王即自试咬指看痛殊难忍。即便遣信勅语大臣,莫截彼指,臣答王言,已截其指。王甚愁悔,即自念言,我今便为法王之末,非法王始。”[25]
  根据上文《僧祇律》的记载瓶沙王的先祖对于偷盗有以下几种制裁方法:
  一、曾祖“拍头”——即瓶沙王的曾祖在位时,捉住贼后,令旃陀罗拍贼的头,或捉贼的手,贼就会自感羞耻,再也不敢做了。
  二、祖父“缚灰”——瓶沙王的祖父在位时,捉到贼后,画地为牢。就是在贼身周围划一灰圈,贼就不自己走出来,深生惭愧,再不敢做了。
  三、父“驱出国”——到瓶沙王的父亲为王时,又改换施行“驱出法“,即把犯人驱出国界。
  到瓶沙王本人时,因为有贼被驱出过七次,回来后仍不悔改,继续行盗。王只好下令截指,但是瓶沙王宿世仁慈,立时心生愁悔。后往诣佛所,佛随顺说法,示教利喜。而得解脱。(瓶沙王时的“杀”刑,只是截肢。真正施行杀戮刑法的是从阿舍世王开始的。)可见,越往后,由于众生的根机愈来愈下,人心日趋狡诈,故不得已才施行了死刑罪。
发表于 2017-4-18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盗戒有很多方面都与僧团的知事(或云执事、职事)有关,所以《行事钞》引《宝梁》、《大集》等经说明掌管三宝物,非一般人所能承担。如《行事钞》云:“故宝梁、大集等经云,僧物难掌,佛法无主,我听两种人掌三宝物。一阿罗汉,二须陀洹,所以尔者,诸余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不令是人为知事也。更复二种,一能持净戒,识知业报。二畏后世罪,有诸惭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无疮疣(喻破戒恶业),护他人意,此事甚难等。”[36]这里佛陀告诉我们只有两种人才有资格、有能力、担当知事,掌管大众僧的财物:
  一、圣人——初果须陀洹,乃至四果阿罗汉。文中虽只举出初果与四果,实际上已包括了二果与三果。四果圣人皆有大神通,且深明因果,其心平等。所作所为,如法如律,不会违背因果。
  二、凡夫——能净持戒,识知业报,畏后世罪,有惭愧及忏悔心。因末法时代真正要找证果的人来做知事,很不容易,所以,必须从凡夫当中找,佛说凡夫作执事有两个条件:一是能够持戒清净,也能了知懂得业报。二是怕今世造罪,来生感苦果恶报。若有时出现差错,有惭愧心能及时悔过的,具备这两个条件,可以做知事,掌管众僧之财物。所谓“知事”,谓“知其事,悦其众”的意思。也就是知道事情怎么做,才能令大众欢喜。当然要“知其事”,把事情做得如法如律,才能令大众僧欢喜赞叹。而要“知其事”,就必须学戒。这正体现了“佛制比丘五夏以前专精律部,若达持犯,办比丘事,然后乃可学习经论”的深刻用意,所以对于三宝物深识熟辨是每个出家人初出家就应了知的当务致急之事,因为只有明识三宝物体,在处理三宝物时才不会出错。不然的话,不学无识,往往会感情用事,或以好心办了坏事,做得越多,造的罪也越多,佛深责此人得“愚教波罗夷罪”。如《行事钞》云:“圣教如此,即为大诫,因即犯者,愚痴慢故。所以律云,我说此人,愚痴波罗夷等。”
发表于 2017-4-18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楞严经》云:“由心生故种种法生,由法生故种种心生。”宇宙人生,善恶一切,皆由心造。偷盗也不例外。由于众生无始以来熏习所成的贼贪种子,而于现在生起一念盗心,有了盗心,然后才造下偷盗恶业。据一位西洋心理学家的分析,人类之中,很少有人不想偷窃他人东西的,也很少有人从来没有犯过偷窃罪的,既使是顺手牵羊,既使从未被看成盗窃犯。若根据佛戒的持犯和佛法的修证而言,完全离偷盗之过至少要证初果以上。所以可以说:凡夫对于“盗戒”,常常是大戒不犯,而往往犯小戒不断。这绝非夸大其辞,更不是危言耸听。南山在《行事钞》中早有如此的概叹,他说:“三、明有盗心。然此一门,实德之人未免。”《资持记》释云:“初明难护,以贪染积深,触物起念,粗心不觉,岂识邪缘,不体妄情,终罹罪网。实德尚当未免,庸流没在其中。凡在同心,弥须励志。”修行重在修心,持戒重在戒心。所以,我等当励心克志,历境练心,使心不起贪、嗔、痴三毒,方可与道相应,有希望出离生死。然要防护我们这颗心,使之能如法如律地思维,时时保持正念、正思维。首先要弄清楚哪些思想是错误的,是属于盗心的范畴,然后才能对治。
发表于 2017-4-18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事钞》引云:“十诵,六种盗心,谓苦切取,轻慢取,以他名字取,抵突取(即假借不还),受寄取,出息取。除出息一种,余并结重。

  摩得伽,三种劫心,强夺取,软语取,施已还取也(即善生中亦同偷罪)。

  五分有四,一以谄心、曲心、嗔心、恐怖心而取他物,即是盗心。

  四分十种贼心,一黑暗心,谓痴心愚教,生可学迷。随作结重。僧祇寺主即是其事。二邪心者,谓贪心规利,邪命说法,以财自壅。三曲戾心者,即嗔心也。与少嫌恨,假嗔得财。或虚示威怒,意存财利,得物犯重。四恐怯心,或以迫喝,或说法怖取,或自怀疑怖,而取财也。五常有盗他物心,恒怀规夺也。六者决定取,内心筹虑,方便已成,因必克果,动物成犯。七寄物取,或全抵突,或以少还他。八恐怯取,谓示身口相,畏敬故与物也。九见便便取。伺求他慢,因利求利也。十倚讬取,或倚名闻威德,或以名字方便也,或依亲友强力者,谓假他威势而取也。或以言辞辩说者,讬于论端浮华引接,令前异望,而取财利。言诳惑而取者,非法言法,法言非法,但规前利,幻惑群情。”

  《戒本疏》将《行事钞》所引《十诵》的六种盗心,《伽论》三种劫心、《五分》四种盗心皆与《四分》之十种贼心相会释。弘一大师在《钞记扶桑集释》中又将《行事钞》、《戒本疏》及《行宗记》所释加以通释,为了能够比较全面透彻地了解种种盗心之相,然后有效地加以防犯,故将《钞记扶桑集释》所作的通释照抄如下,用供鉴戒:
  “四分十种,一黑暗心。疏云:‘谓痴心也,愚于教行,不肯修学,故于盗境,生可学迷。’二邪心。疏云:‘谓邪命也,贪心规度,为财说法,外观清白,内实邪浊也。故五分云:谄心取财是盗也。’三曲戾心。疏云:‘即嗔心也,与少嫌恨,现相索多,示威怒相。’记(即《行宗记》,下面的“记”字同)曰:曲谓非理,戾即忿怒,嫌恨约内心,威怒约色相。’四恐怯心,疏云:‘迫喝也,或说地狱恶报,或说王官势力取也。摩得伽云:强夺取是也。’记:‘喝,谓作大声。’五常有盗心。疏云:‘恒怀规夺,得物乃休也。’汇:‘规,犹谋也。规求计也。’六决定取。疏云:‘心虑已定,必得如期。’七寄物取。疏曰:‘或全抵债,或以少还他。’八恐怯取。疏曰:‘示身口相,令生恐畏取物也。如十诵中:轻慢抵突而取他物是也。’记曰:‘抵突,谓触犯也。’九见便取。疏曰:‘伺他慢藏,阳作阴伏之类也。’记曰:‘慢藏,谓不勤收举;阳作,谓诈作余事;阴伏,谓潜藏他物。’十倚託取。疏曰:‘或假名闻威德(通自他也),或恃亲友形胜(唯在于他)。’注戒(指《四分律含注戒本》)云:‘若以言辞辩说,诳惑取是也。’
  五分四种,若对四分。一谄心,即二邪心。二嗔心,即三曲戾心。三恐怖心,即四恐怯心。四曲心,即九见取心也。
  伽论三种:一强夺取,二施已还取,即四分之四恐怯心;软语取,即四分十倚託取也。
  十诵六种:若对四分则一苦切取,即四恐怯取。二受寄取,即七寄物取。三轻慢取,即八恐怯取。四抵突取,亦通恐怯取。五以他名字取,即十寄託取。六出息取,四分所无。出息者,济缘云:‘出家者,不可作事作之,取其利以为盗心也,如邪命说法等例也,己他契入息取之,故非重也。’劫,谓强夺取,软语取,苦切取,受寄取,施已还取。按五中苦切取,受寄取,同上十诵,故除之,考彼无单说三处。
发表于 2017-4-18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地上有张一百元的纸币,你是去拣呢还是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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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是问楼主的,我恰巧也遇到这种事,不过是十元。 本来当走过去没看见,但还是捡起来,捐出去了,功德回向失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4-18 19:02
发表于 2017-4-18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ok3791 发表于 2017-4-18 18:53
地上有张一百元的纸币,你是去拣呢还是置之不理?

你这是问楼主的,我恰巧也遇到这种事,不过是十元。
本来当走过去没看见,但还是捡起来,捐出去了,功德回向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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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还是捡起来,捐出去了,功德回向失主。 又拣又捐的,折腾半天累不?古语云:路不拾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4-18 22:21
发表于 2017-4-18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佛学钻研者 发表于 2017-4-18 19:02
你这是问楼主的,我恰巧也遇到这种事,不过是十元。
本来当走过去没看见,但还是捡起来,捐出去了,功德 ...

但还是捡起来,捐出去了,功德回向失主。

又拣又捐的,折腾半天累不?古语云:路不拾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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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语云:路不拾遗。”下面是“夜不闭户” 人心不古,如师兄这样的人毕竟少啊。 师兄是不是家里晚上不关门的呢? 有些人关门还不够,甚至还要结界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4-19 06:47
发表于 2017-4-19 06:47 | 显示全部楼层
ok3791 发表于 2017-4-18 22:21
但还是捡起来,捐出去了,功德回向失主。

又拣又捐的,折腾半天累不?古语云:路不拾遗。

“古语云:路不拾遗。”下面是“夜不闭户”
人心不古,如师兄这样的人毕竟少啊。
师兄是不是家里晚上不关门的呢?
有些人关门还不够,甚至还要结界的
发表于 2017-4-19 07:39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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