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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8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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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认识到这双重侧面的存在,仍有人提出这个问题: 假若每一条道德原则有两个侧面,为什么该戒的措辞只提戒离? 为什么我们不同时受持种种培育悲愍、诚实等正面美德的训练规则?
这个问题的解答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为了培育正面美德,我们必须从戒离与之对立的负面素质出发。只要我们还允许杂染自由发展,正面素质的增长只会受矬、变形。我们不可能一边耽溺杀生,一边修习慈悲,或者一边偷盗诈骗,一边培育诚实。只有当我们在戒离不善的方面确立起根基,才可望成功地培育正面素质。净化戒德的过程好比在一块荒地上种植花圃。我们不能一开始就撒种,然后期望丰收; 而是必须做除草、堆垄等较为沉闷的先行工作。只有在拔去杂草、滋养土壤之后,我们才可以怀着花朵将能够健康成长的确信,播下种子。
戒律以节制性的负面格式制定的另一个理由是: 正面美德的培育是不能以条文形式规定的。种种训练规则可以规定我们在外在行为上必须做什么和不做什么,但只有励志的理想,而不是条文,才能够主宰我们在内心培育什么。因此我们不可能受持一条永远对他人具有慈心的训练规则。接受这样的一条规则,有可能自造挫折,导致内在冲突,因为我们的内在态度不是顺服到可以被指令所决定的[1]。慈悲是我们在内心修练成就的果报,不是同意某条教诫就能够达成的。我们所能做的,是受持一条戒破坏生命、戒伤害众生的教诫。接下来,最好是不造多少声势,我们可以确立培育慈心的意愿,把精力用于慈心禅的修练。
有关戒律格式,还有必要说一句。尽管它的措辞是负面性的,即便以那种格式,戒律仍然对他人与自身产生着巨大的正面利益。佛陀说,戒破坏生命者,施予无数众生无量的安全与保障。单单持守一条戒律何以产生如此巨大的后果,此事并非一目了然,而是需要一些思考的。仅我一人,永远不能够借着任何正面的行动计划给予其它众生以无量的安全与保障。即使我去世界上所有的屠宰场抗议,或者不停地游行反战,以这种行为我永远不能终止动物的屠杀,也不能保证战争的终结。但是当我为自己受持那条破坏生命戒时,因为这条戒,我不有意破坏任何有情的生命。因此任何众生在我面前可以有安全与保障感; 一切众生得到担保,不会从我处遭遇伤害。当然即使这样,我永远不能保证众生绝对不受伤害与苦痛,但这已超越了人之所能。我的力量所延及的,在我负责范围之内的,只能是我自己对他人发出的态度与行动。只要这些事为杀生戒所覆盖,就没有任何众生需要在我的面前有威胁感,也无需惧怕伤害和苦痛将会来自我。
同样原理也适用于其它戒律。当我受持不予而取戒时,没有人有理由惧怕我会偷窃他们的所有物; 一切众生的所有物从我处得到保障。当我受持不当性事戒时,没有人有理由惧怕我会试图逾越与其妻的界限。当我受持谎言戒时,任何与我对话者可以相信他们将听闻真语; 甚至于性命攸关的事,我的话仍然可信可靠。此外,因为我受持醉品戒,人们可以安心,因沉醉而招致的罪行与错失永远不会为我所犯。以这种方式,借着持守五戒,仅凭这五项沉默而有力的意志在内心的确立,我就把无量的安全与保障施予了无数的众生。
二、五戒
第一戒: 戒夺取生命。
五戒的第一戒,巴利文是: Pāṇātipātā veramaṇī sikkhāpadam samādiyāmi; 英语是: I undertake the training rule to abstain from taking life (我受持训练规则,戒夺取生命。) 此处 pāṇā 一词意为有息者,指一切有呼吸、有意识的生命。它包括动物、昆虫,也包括人,但不包括植物,因为后者只有生命,无呼吸也无意识。“生命”(living being)一词是一个常规用语,一种习惯表达,意指严格的哲学意义上的命根(jīvitindriya)。 ātipātā一词的字面意义为击倒,因此是指杀死或破坏。因此,本戒要求戒离(veramaṇī )夺取生命。尽管戒律的措词是禁止杀死,就其目的而言,也可以理解为禁止伤害、致残、折磨。
巴利佛教注疏把夺取生命的动作[业]正式定义为:“夺取生命,是在一个生命存在、(违犯者)知其为生命时的杀死意志,它透过身或语之门表达,所造成的行为[业]导致该生命的命根被斩断。”
该定义的第一个要点是,夺取生命的动作被定义为一个意志(cetanā,心意,动机,心的动作)。意志是对业 (kamma,动作,行为)负责的心理因素; 其功能是激发整个心理机制,完成某个特定的目的,此处指斩断一个生命的命根。把犯戒与意志等同,意味着杀业的终极责任者在于心,因为引发该行为的意志乃是一个心理因素。身与语的功能仅是作为该动机之门户,也就是杀心达成其表达的渠道。杀生被归为身业,因为它一般是借着身体发生,但真正行使该杀死动作的是心,它以身体作为工具实现其目的。
第二个注意的要点是,杀生不需要直接透过身体。夺取生命的意志也可以透过语言之门表达。这意味着以言语、文字、姿势,对他人发出杀死的指令。一旦该指令达成其夺取某个生灵之性命的用意时,下达指令者即对此业负责。
构成彻底违犯此戒的一个完整杀业包含了五要素: (1)一个生命[活的生灵]; (2)对该生命为生命的认知; (3)杀死的想法或意志[杀心]; (4)相应的努力; (5)作为此业之后果的该生命的实际死亡。第二要素确保只有当肇事者了解他作业的对象是一个生命时,才对杀死负责。因此假如我们踩到一只自己未看见的昆虫上,则此戒未破,因为缺了对生命的认知或觉知这一条。第三要素确保杀生是有意的。没有意志[动机]这个因素,就不算违犯,譬如我们原本只想用手赶开一只苍蝇时却把它杀死的情形。第四要素坚持该业[动作]必须指向夺命。第五要素坚持此业的后果是该生命的死亡。假若命根未被斩断,本戒即未全破,不过以任何方式伤害生命时,本戒的基本目的已被违犯。
夺取生命,据其背后的动力被分为不同的类型。一种以对该业负责的主要杂染种类为区分标准。诸种杀业可以起源于贪、嗔、痴这三种不善巧根性之任一。嗔连同痴,作为伴随着杀死动作的直接因缘,起着根性的作用,因为驱动此业[动作]的力量是毁灭生命的冲动,那是一种嗔恨。不过,三种不善根之任一都可作为杀业在某段时间内的强烈导因或者说决定性依持(upanissāya paccaya,近依缘)。尽管贪与嗔在同一刹那总是相互排斥,两者可在一段时间的不同刹那相互合作,夺取生命。以贪为主要动力的杀生可见于为了获得个人的物质利益与地位、为了消除对个人舒适与安全的威胁、或者为了打猎钓鱼等娱乐性目的而杀生的情形。为嗔所驱动的杀生可见于以强烈的仇恨、冷酷或嫉妒为动机的恶性谋杀。为痴所推动的杀生可见于献牲祭神,杀牲者相信此举的灵性利益,或者也可见于对异教徒的屠杀,行事者以之为宗教职责。
种种杀生行为依其失德的严重程度有所分别。并非一切情形应得同等的责咎。它们都属于不善、破戒,但佛教经典中对不同种类杀生的失德严重程度作了区分。
首先是杀死有道德素养(guṇa,据作者,功德为其梵语的汉语音译)的生命与杀死无道德素养的生命这两者的区别。实用上,前者指人,后者指动物,据认为,杀死一个同类的人比杀死一头动物,在伦理上要严重得多。接下来,在每一个类别中再作区分。对动物来说,失德的严重程度据说与动物的比例有关,杀死一头大型动物比杀死一头较小的动物在道义上更受谴责。决定失德严重程度的其它相关因素还包括: 该动物有无主人、是家养还是野生、脾性温顺还是凶暴。失德程度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分别以前者为重,以后者为轻。对人来说,道德责咎程度有赖于被害者的个人素质,杀死一位达到崇高灵性层次者或者一位于个人有恩者,比杀死一位灵性不发达或与个人无关系者,更受谴责。被选为最有罪的三种情形是弑母、弑父、弑阿罗汉即一位彻底净化的圣人。
决定失德严重程度的另一个因素是行为的动机。这就导致了预谋杀人与冲动杀人的区别。前者为冷血、蓄意、事先计划、为强烈的贪婪或仇恨所驱动。后者则事先未谋,比如某人在盛怒之下或者在自卫过程中杀死他人。一般来说,蓄谋杀人被认为比冲动杀人更严重,嗔恨较之贪婪更受责咎。假若存在酷刑或施虐的情形,则更增其失德的严重性。
衡量道德权重的因素还包括: 伴随该行为的杂染力度与执行时付出的精力,由于篇幅限制,它们的作用在此不作完整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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