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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佛交流] 宗教事务条例拟修订:个人或组织不得从宗教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2016-9-9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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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1 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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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拟修订:个人或组织不得从宗教场所获得经济收益2016-09-09 来源:新华网 [url=]石观音寺[/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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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9月7日消息,根据国务院法制办7日公布的《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个人或组织将不得从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送审稿明确指出,以宗教活动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相关部门应当做好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协调工作,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送审稿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送审稿明确,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送审稿特别强调,除了责令改正或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并予以相应处罚外,非宗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将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行为的,将被吊销登记证书。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将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外,将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人士可在2016年10月7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国家宗教局:拟禁止投资、

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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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7日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国家宗教局报送的《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现已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据了解,遏制宗教商业化是此次修订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例如,修订中的条例规定,宗教界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明确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其财产和收入;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执行国家税收管理规定。


对于宗教财产权属也在修订条例中予以了明确。据介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目前我国佛教寺院和道教宫观为社会所有,伊斯兰教清真寺为信教群众集体所有,天主教、基督教教堂为教会所有。为了与现行法律相衔接,修订中的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其他合法财产,属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所有。


此外,此次条例修订还关注了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等问题。例如,条例第三条增加了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第四条增加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宣扬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增加了涉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和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禁止含有煽动民族仇恨、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内容等。






石观音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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