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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方,一切如来,色目覆藏,同名阴贼。菩萨观覆,如戴高山,履于巨海---大佛顶首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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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5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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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十 讼习
  十者,讼习交諠,发于藏覆,如是故有,鉴见照烛。如于日中,不能藏影。
  讼,乃诤讼;諠,即諠诉。今云习者:以宿生好讼,犹有种习,发为现行,重加现习,交相諠诉,以成其业。发于藏覆者:藏者,隐藏;覆者,盖覆。隐藏己罪,盖覆阴私。如是故有,鉴见照烛:谓镜鉴,以见其宿业;珠照,以烛其心曲,使其不得隐藏;于自心中,预现其相矣。此以例验知,如于日中,不能藏曲直之影者是也。
  二习相陈,故有恶友,业镜火珠,披露宿业,对验诸事。
  二习:谓种习犹存,现习重增,讼覆交陈,如是故于命终,神识见有恶友,宿世同造之恶友,现前作证。业镜者:能鉴宿业之镜;火珠者:能照心曲之珠。使其披露宿业,对验诸事,必显然发明,分毫不能隐藏者。前鉴见照烛,心中之狱相初萌;今则恶友业镜火珠等,是业果成就矣。
  是故十方,一切如来,色目覆藏,同名阴贼。菩萨观覆,如戴高山,履于巨海。
  是讼习为害之故,十方一切如来,色目覆藏一事,同名阴贼。谓家有阴贼,久必遭劫;喻覆藏己过,终必为害。此如来警惕于人者如此。菩萨观此覆过之境,如头戴高山,身履巨海,终不能出,故戴愈重,而溺愈深,以喻过愈覆,而罪愈重也。坠落极苦,无由得脱,此菩萨自相警惕者,又如此。盖诤讼一事,圣贤共惕,急宜避之。文中二习相然,相陵等,以显由因缘具足,而后事办耳。 《正脉》云:下品往生者,虽具苦因,而火车相现,急急念佛,不成狱果;此所谓有因无缘,即不生也。但彼仗凭佛力,非己智分。则夫悟心之人,不但地狱,一切系缚事业,平日固当努力,突绝其因,更记临终,勿领其缘,有转身处,则阴境现前,不随他去,方于生死,少分得其自在,切须自忖!若也道力未充,未能作主,则念佛往生,更仗他力,万无一失矣!生死关头,故此详叙,智者宜究心焉。二征释十因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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