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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建议] 论坛义工是否可以成立一个学佛小组或者是助学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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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9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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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DAHUFA 于 2015-9-19 20:35 编辑

  论坛义工可以成立一个学佛小组或者是助学小组,一同组织创作学佛类的、具有引导性的贴子,定期不定期在各个版块发表,这样既可以有一个话题供大家讨论,又可以给初学提供一些学习的机会,一举两得。  最好置顶国家各种法律法规,给一些法盲扫盲,起到一个相互监督、学佛学法、共同进步的作用,等到人人都能自觉地严格要求自己了,也就减轻了论坛管理的负担。


  南无阿弥陀佛
 楼主| 发表于 2015-9-19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爱己之心爱人
以律人之心律己
超凡脱俗圣人也
 楼主| 发表于 2015-9-19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的义工责任重大,希望你们能尽职尽责,既要维护佛教论坛的形象,也要维护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对恶口、侵权的行为据对不能姑息。

http://www.kf.cn/blwb/html/2015-06/05/content_219530.htm

论坛上发帖侵犯他人名誉 网络公司被判赔偿


本报讯 记者王淳报道 随着网络的普及,上网人群增多,网络侵权案也屡见不鲜。6月4日,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天边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网站的社区论坛上公开发表声明,向原告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2009年12月8日、2010年8月15日、2011年7月15日,被告网络公司的网站的社区论坛板块连续发布帖子,其内容明显存在对李某及其家人的谩骂、侮辱,且帖子上配有李某和其儿子照片的插图。2014年12月29日,被告收到法院的起诉书等应诉手续后,已将上述侵权帖子删除。原告认为其名誉权收到极大侵害,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社区论坛上有不法网民对原告的造谣、诽谤的帖子,并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真实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信息。2.判令被告在侵权行为发生地社区论坛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4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网名分别为“wers”及“2013”的用户在被告网络公司开办的网站的论坛板块上发布的帖子明显具有侮辱和诽谤李某及其家人的内容,且侵权帖子长期存在,网络公司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但网络公司听之任之,使其侵犯李某及其家人的名誉权,给李某及其家人造成了精神上的极大痛苦,致使李某及其家人社会评价降低,故李某要求网络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本院根据本案侵权行为的程度及影响范围,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
 楼主| 发表于 2015-9-19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时事抒情写意可以 侮辱诽谤侵人名誉不行 网上发言 莫诋毁他人名誉

  ■发微薄致他人被“人肉”,不点真名也侵权;
  ■收到请求后未及时删帖,网络公司要担责。
  《侵权责任法》第36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海淀法院法官王媛媛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已经进入到人人都是“记者”的网络时代。无论你是一名在校学生,还是一名刚刚工作的普通职工,或是一名农民工,只要有手机,就可以随时随地将自己看到、想到、听到的信息,自己的喜悦与愤怒,通过博客、微博、微信等公布于众。由此,因网络发言不慎引发的侵权诉讼案件时有发生。
  为此,记者近日邀请海淀法院民一庭王媛媛法官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点评,以提醒广大网民,网络发言要谨慎,否则可能侵权。
  发微博致他人被“人肉”
  未指名道姓也侵权
  前不久,李某在其“李某2000”账号的新浪微博发布一条信息,内容为:“女员工拒绝老板提出的陪酒等猥琐要求,被老板辞退。在朋友圈中流传后发现这老板有此惯例,多位女员工曾遭此厄运,在这里强烈要求该老板向此名女员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否则就人肉你!”
  之后该条信息下链接了“无语~@刘某的微博。”后根据刘某的微博,该老板杨某很快被人肉出来。杨某无奈,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李某诉至海淀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停止侵权、删除相关微薄内容、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庭审中,李某未能就其在微博所发内容“女员工拒绝老板提出的陪酒等猥琐要求,被老板辞退”提供任何证据,但称其在微博中从未指名道姓,根本不存在侵犯杨某名誉权的行为,不同意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捏造事实并对杨某进行贬损,构成对杨某名誉权的侵犯,判决李某删除所发微博,赔礼道歉,赔偿杨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释法:
  王媛媛法官称,通常情况下,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都会指明被侵权的对象,但有些情况下,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并未指名道姓,此时,应当根据其陈述的内容进行判断。具有特定知识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该陈述针对的对象是具体的某人,而陈述的内容本身又构成侵犯名誉权,则应对其陈述所指对象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责任。
  本案中,首先,李某在微博中虽没有指明所述老板姓名,但其微博所述内容为女员工被老板辞退的事情,并有女员工的相关信息,其所发微博链接了刘某的微博,根据上下文语境可以推断出李某所述女员工为刘某,进而推断出老板系杨某,因此根据李某所述内容及相关微博链接,具有特定知识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该陈述针对的对象是杨某。
  其次,李某微博所述内容为因员工不愿陪酒被老板辞退,在审理中,其对上述微博所述内容属实未提供证据,却发布了明显含有对对方贬损的言论,并将该种不当言论通过互联网传播至浏览该微博的其他用户;该微博又经其他网友转发,造成不当言论的继续传播。因此,构成侵权。
  收到请求未及时删帖
  网络服务公司侵权
  张某为教师,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一次他在互联网搜索引擎中输入“教师(空格)张某”字样后,发现某贴吧下,有篇名为“张某贪污案处理结果今天揭晓”的文章,内容主要是“张某承认贪污属实,被单位开除”等,相关回帖多为对张某的贬义评论,而实际上张某并无上述情况。
  此后张某委托律师向该贴吧的网络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将“张某承认贪污属实等,被单位开除”的帖子删除。由于网络管理公司收到律师函后并未删除上述帖子,张某诉至海淀法院,请求判令网络公司立即停止对张某的名誉权侵害,并在公司网站首页刊登《致歉声明》,向张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网络公司给付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
  ■法官释法:
  王媛媛法官指出,《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如果网络用户侵犯他人名誉权,网络服务者在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之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张某承认贪污属实等,被单位开除”帖子内容不实,构成对张某的不当评论。而网络公司在接到张某律师函后,未及时将上述帖子删除,存在一定过失,对张某因删帖不及时遭受的名誉权侵害存在一定过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网络公司如果在接到张某律师函后,及时将侵权帖子删除,就可以避免被判赔偿的结果。(本报记者 李一然)
来源: 劳动午报        (责任编辑:奚天宝)

http://www.legalinfo.gov.cn/pfkt/content/2014-01/06/content_5176630.htm?node=7905
 楼主| 发表于 2015-9-19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发侮辱帖侵权 网站不及时删帖遭连坐
大渝网新闻中心重庆商报 [微博] 朱婷 张伟2015-07-24 07:21我要分享 8
网友发侮辱帖侵权 网站不及时删帖遭连坐

商报图形 刘颖制

在网站发帖,恶意攻击他人,还附上他人生活照,要求网友一起来“人肉搜索”,此举理应承担法律责任。若网站经当事人通知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删除,是否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回答是肯定的。日前,市五中院对一起网络侵权纠纷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删帖不及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件

受害人要求删除侮辱性网帖被拒

今年1月1日,网友“折福”在“綦江在线”网站发表了一篇帖子,号召网友人肉搜索一位名叫阿莉(化名)女子,同时还附上一张阿莉的生活照,并留下极具侮辱性的文字。

第二天,阿莉发现帖子,立即与网站服务提供商某科技公司取得联系,要求对帖子进行处理。可是,服务商仅将照片打上马赛克,未删帖。见对方处理不彻底,远在上海工作的阿莉随后乘飞机赶回綦江老家。

1月4日,阿莉聘请律师以邮寄快递的形式,向科技公司发送了律师函,再次要求删除网帖。1月6日,服务商删除了照片,但帖子依然存在。

辩护

服务商无法核实身份删图不删帖

“截止1月8日,该帖点击量达到4万余次,还先后出现在网站各大板块,损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昨日,阿莉的代理律师表示,由于无法找到发帖者,网站又一直不将帖子内容删除,当事人遂将网络服务提供商告上了法院。

阿莉庭审中诉称,科技公司在知道该帖侵权后,应立即删帖、断开链接,但没有这样做,因为其处理不力已经对自己构成侵犯名誉权,要求该公司删帖、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0元。

之所以不删帖,科技公司辩称,原告不能证明发布的照片是其本人,也不能明确是否是本人及委托律师通知等,因此要求删帖的通知形式不合法。而且已经及时采取模糊、删除照片等合理措施,要求精神赔偿并无法律依据。

判决

网站未能保护当事人权益应担责

綦江区法院一审认为,涉案网帖内容明显具有侮辱、诽谤阿莉的内容,不仅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还直接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尽管可以对网络信息传送、网帖信息内容不主动进行组织、筛选和审查,但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只要稍尽注意义务,就足以判断侵权行为的存在,应立即删除涉案网帖防止损害扩大。

但是,被告仅仅只对阿莉的照片进行模糊、删除处理,这些措施不足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被侵权人精神上的痛苦,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也影响了其正常生活,根据侵权行为程度及影响范围,一审法院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一审结束后,科技公司对网帖进行了删除处理。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前,市五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网站删帖不及时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权益,影响较广,危害大,为法律所不容许。”市五中院主审法官胡智勇称,网络经营者有义务净化网络环境,阻止粗俗、侮辱、诽谤、造谣、反动等违法不当言论在网络传播,获悉不应传播信息后,就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阻止。

本案中,网友利用重庆某科技公司经营管理的网站,发布极具侮辱诽谤的言论,还上传被侵权人的照片,指代明确,侵犯了其人格尊严,后果较严重。被侵权人及委托律师多次要求删除,被告仅对图片进行处理,但侮辱性文字依然存在,致使侵权事实持续,直到被起诉后才予以删除。

以上事实均证明,被告在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后,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网络经营者基本的法律与社会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用户提供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延伸

微信朋友圈发言

不要逞口舌之快

利用他人姓名、头像行骗;损毁他人名誉……作为相对私密的社交平台,微信朋友圈发生的侵权事件也不少。网友如何保护隐私以及如何避免发言对他人权益造成侵害?昨日,记者采访了腾讯方面的相关负责人和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徐银波。

该负责人表示,申请微信填写信息时,请保持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并注意及时更新,以便腾讯向用户提供及时服务或有效帮助;其次,用户应提高警惕,不要随意添加陌生人,也不要在朋友圈发布身份证、银行卡、车牌号等详细信息;第三,不要点开来源不明的网络链接,也不要随意参加一些投票或者有奖转发活动,造成个人信息泄露。

“腾讯已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未经用户许可,不会向第三方公开、透露。”他表示,用户在微信平台遭遇来自第三方的侵权,可以通过微信上的各个举报入口进行举报。

“在朋友圈发言或转发,不要因一时冲动逞口舌之快,惹上官司。”徐银波表示,微信等社交平台的发言相对自由,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如果侵犯他人权益,造成的影响和危害也极大,所以发言也不是没有边界,除了在法律规定框架内,还应把握好“度”。

他提醒,发言或发帖尽量不要对他人指名道姓加以指责,如果擅自公布他人财产、病情、照片等隐私,就可能侵害别人隐私权;如果散布虚假或捏造的信息,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就侵犯他人名誉权;如果随意辱骂他人,也有可能对别人人格权造成侵害;另外,也不要擅自转发一些未注明出处的言论、图片和视频。

提醒

遭遇侵权

可通知网站删帖

去年,最高法颁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被侵权人发现网络用户发布涉及其隐私内容,还作出涉嫌侵犯姓名、名誉等人格权益的跟帖评论时,有权要求网站删帖。“有效性”通知网站删帖的标准为:

1.有效通知的方式:“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

2.有效通知的内容:通知人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短评

网络服务商应当好“守门员”

鲜花之下,荆棘丛生的隐喻,是网络话语空间的真实写照。一面是大数据时代海量信息给予人们的方便和快捷,另一面则是形形色色的侵权事件和充斥着戾气的网络暴力。

网络舆情的酝酿、发酵或许具有偶然性,但网络暴力事件空间的存在,却与服务商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流量至上、售卖点击率的运营环境中,其推波助澜从中渔利的角色亦不应为公众忽视。不少人肉搜索及各色侵权网络事件背后,不乏服务商的参与和推动。再者,即使并非是其有意为之,作为信息发布的“管理员”应该也是“守门员”,对恶意侵权信息的失察,其实是一种失职。

作为新兴的大众传媒形式,网络服务商在进行信息传播时,须要坚守信息真实与不违反社会道德的双重底线。净化网络空间,不仅是作为信息传播管理者角色定位的要求,也是法定的义务。早在2013年9月,最高法和最高检便出台了关于网络诽谤事件等的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了网络服务商进行内容核实与审查的义务。此次判罚服务商承担连带责任的司法裁定,其实正是用法律规范网络空间的实践。


http://cq.qq.com/a/20150724/007375.htm
 楼主| 发表于 2015-9-19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谨言慎行,应该是每一个论坛参与者的第一戒。

严格把关,应该是每一个论坛义工的第一反应。

南无阿弥陀佛!
发表于 2015-9-20 04:19 | 显示全部楼层
DAHUFA 发表于 2015-9-19 20:48
网友发侮辱帖侵权 网站不及时删帖遭连坐
大渝网新闻中心重庆商报 [微博] 朱婷 张伟2015-07-24 07:21我要分 ...

此处所举的判例,与jkdfan提供的信息(如下),是否存在司法判决上的矛盾?
http://www.shixiu.org/forum.php? ... mp;page=2#pid702855
 楼主| 发表于 2015-9-20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威灵仙 发表于 2015-9-20 04:19
此处所举的判例,与jkdfan提供的信息(如下),是否存在司法判决上的矛盾?
http://www.shixiu.org/forum. ...

您发的那个链接中的删贴应该是指违规删贴吧?也就是说贴文中并没有侵权行为出现而站方处于自己的想法删除了,应该是这个意思吧?
发表于 2015-9-20 11:51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威灵仙 发表于 2015-9-20 04:19
此处所举的判例,与jkdfan提供的信息(如下),是否存在司法判决上的矛盾?
http://www.shixiu.org/forum. ...

没有矛盾啊,新司法解释其中一个亮点就是不用去管真正侵权的人是谁(也就是发帖人),觉得被侵权可以起诉站方,站方觉得委屈的话,由站方提供发帖人的注册信息、ip地址等,把发帖的列为第三人。站方如果提供不了,那么就自己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得了,站方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就非常小。进一步的,站方可以凭判决向真正侵权人主张权利。而且在楼主所举案例中,站方主要的过错就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也没有删帖,自然构成侵权嘛。

相反,在没有收到书面告知的情况下,删帖可能会面临发帖方的诉讼。

这种侵权不限于侮辱性语言,是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所有规定的。法理上来说,是因为我国一直把论坛、微博类的网站当做公共场所来对待,所以某些敏感贴会被挂上寻讯滋事罪。。。然后在民法领域,就自然要保护宪法、民法所规定的权利。

站方管理不具宽容心,不是佛子所为,反过来,相关被删被封的id,如果真诉诸法律,恐怕也不是佛子所为。还是那句话,戒律是用来管自己的,不是管别人的。
发表于 2015-9-20 11:59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DAHUFA 发表于 2015-9-20 09:20
您发的那个链接中的删贴应该是指违规删贴吧?也就是说贴文中并没有侵权行为出现而站方处于自己的想法删除 ...

有第三人书面告知站方某贴侵犯自己权利时,站方可以直接删除。被删除方有不同意见,诉诸法律的话,站方凭第三方的书面告知,可以抗辩,也就是说基本上这事就和站方无关,当然,作为诉讼参与方,在诉讼中要承担相关举证责任和义务。最后判断帖子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删除,由法官来。

相反,如果没有第三人的书面告知,就删帖的话,被删除方有意见的话,站方是无法直接以该贴侵犯第三人权利为由抗辩。民法是不告不理的,第三人没出来主张权利,其他人不能代劳。尽管如此,也不代表站方一定败诉,还牵涉到合同法及行业管理规章的适用等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然要律师干嘛、法官干嘛)。
发表于 2015-9-20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这事完全与我无关,可惜好多人对戒律不甚熟悉,有很多不那么圆满的观点。就戒律我再多啰嗦几句。

戒律首先是一种方便,方便我们通过行为的规范来影响内心;方便我们维护佛教形象。这种方便,就是随顺世俗的道德、法律规范,因此佛陀制戒是佛子的行为被教内教外指责时,才做出判断制戒。

有些行为,在某种社会中是恶行,另外的社会中则不是恶行。在允许的社会环境中,作了这种行为,不会被周围指责,自己内心也不会有染着,不会影响自己及众生趋向佛道。相反,在不被允许的环境中做了,自己内心会不安,别人也会指责自己,让自己怀疑自己不能成佛,让别人怀疑佛子的真实德行,甚至怀疑教义。这种行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邪淫戒中,佛陀是开许可以pc的,因为印度当时的文化是容许的。相反在汉地,甚至藏地、东南亚,都是算违反邪淫戒的吧?杀戒中的食肉戒也如此,梁武帝发大慈悲心,让僧团、居士戒肉食,藏地、南传各有原因并不持这一戒律。此处我们还不讨论更复杂的大乘菩萨戒。

所以,戒律是用来约束自己的,不是约束别人的,社会环境不同,戒律的开遮持犯是不同的。你能说佛陀亲自教导的那些被开许pc的弟子,就不是真佛子了?人家早都证了果啦!内地某些大施主,倒是有人告诉他这个开许,于是,呵呵。。。

戒律的另一个特点,是轻重等持。既然大家都在讲恶口的事,我就说说这个吧。首先恶口是轻罪可悔,且不失戒体的。比用盗版软件还轻。其次,为何这么轻呢?因为,要严格说,讽刺、挑衅、挖苦都算。这样说来,恐怕稍微指责下别人都很容易犯恶口,讲别人不守戒律,就是一种典型的恶口,所以此戒是轻罪可悔。学戒律的开遮持犯,不是为了钻戒律的空子,哦,这是轻罪,不开心我就骂骂人、讲两句讽刺的话。这也不对。戒律的开遮持犯,一方面是方便持守,不可能定根本就持守不了的戒,那样没有意义,另一方面,是让我们宽容待人,明白别人的违戒是什么程度的,是很轻微的,你就不要太上心了。开遮持犯是对别人的要求,我们对自己的要求,则一定是轻重等持的。

蕅益大师、弘一法师,都是明清以来持戒、讲戒比较出名的两位大师。两位大师对戒律不清净者也就是:默摈。
发表于 2015-9-22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恩您的建议,佛教论坛目前倾向于网友自发性的讨论或转载信息,不过您的建议对推广有好处,再次感谢,南無阿弥陀佛。

佛教论坛顶部菜单的【必读推荐】、【初学参考】和签名中的【有问必答专题】已做了较好的整理,有助于学佛同修选择阅读。

南無阿弥陀佛
发表于 2015-9-23 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jkdfan 发表于 2015-9-20 11:51
没有矛盾啊,新司法解释其中一个亮点就是不用去管真正侵权的人是谁(也就是发帖人),觉得被侵权可以起诉 ...

站方删帖不具宽容心……那请师兄告诉我,如果站方违反了公安部的互联网管理办法,对公然侮辱他人的帖子不删除的话,公安机关可以对站方进行处罚,公安机关是不是不慈悲、不宽容?
发表于 2015-9-23 0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师兄的建议非常好,以后我要搜一搜相关的法律置顶了。

发表于 2015-11-9 07:12 来自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玩了,你就搞一帮人,自己就是领导,善知识。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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