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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与《南京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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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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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与南京条约

《南京条约》有两个主要内容“割地”“赔款”。割了香港,赔了白银几千万两。

同居中的男女,如果分手,女人等于被“割地”失去了重要的童贞,国家失去土地国土就不完整,女人失去童贞,未来婚姻美满也就难以完整了。

同居分手后,大多数男方难逃赔偿,多数以经济为主,当年《南京条约》赔了几千万两白银,国家元气大伤,同居分手后,男方极可能要赔女方一大笔钱,足以影响今后生活质量,可能还要像不平等条约一样,年年赔付,直至数年,苦不堪言。

另外同居时,若一方移情别恋,另一方权利在法律上得不到保障,等于丧权辱国,权利丧失了,两人之间的感情也被轻视了。

还有衍生出堕胎,声誉,双方家庭等各种问题。未婚同居毫无保障,风险极大,奉劝年轻男女千万不要尝试,刀头蜜舔不得。
发表于 2015-6-4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把童贞当割地论,也只适用在普遍存有处女情结的社会。
真正把观念放开了,大可视为 WTO 的利益互惠,没有谁一定赔,谁一定赚。
还把女人童贞当回事儿的,只证明两性平等观念的无力落实。

文中提到同居分手后,多数男方难逃赔偿,甚者须年年赔付!
不知道是哪个国家的习俗?那是离婚才要付的赡养费吧?
哪个臭男人分手后,不是吃干抹净不认帐的!
我当初……嗄!……都是这么听人说的!
发表于 2015-6-4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这样的帖子无语。。。。。。楼主可以,和爱情公寓 曾小贤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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