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积分
- 17899
- 精华
- 注册时间
- 2013-11-13
- 最后登录
- 1970-1-1
- 点击头像
- 看学佛情况
|
楼主 |
发表于 2015-4-26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俱舍研究]《阿毗达磨俱舍论》研究第二章缘起论法相
续-《●[俱舍研究]《阿毗达磨俱舍论》研究 第二章 缘起论法相、法体与因果法》
摘自《无量香光网文章集锦》
大不善地法是与一切不善心相应而起的心所,共有两种:(1)无惭:即惭的反面,指对于有功德的人或事没有尊重崇敬之心。
(2)无愧:即愧的反面,指对于自己的错误、罪恶没有怖畏警觉之心。
5. 小烦恼地法
本论对于小烦恼地法是从四个方面进行规定的:一、唯修道所断,二、唯依第六意识地起,三、唯与无明相应,四、各别现行《阿毗达磨俱舍论》卷四,《藏要》第八册,第82 页。。
具备这四个条件的心所共有十种:
(1)忿:即愤怒,指对现前不如意的境界而产生的愤懑心理。
(2)覆:即覆藏,指对自身所作的恶事试图掩盖、隐藏而不让他人知道的心理。
(3)悭:即吝啬,指对自己所有的财物、知识等不肯施与他人的心理。
(4)嫉:即嫉妒,指对他人的功德、利益等的嫉妒心理。
(5)恼:即恼怒,指对于自己错误、罪恶的行为固执己见,不肯听取别人劝谏的心理。
(6)害:即损害,是不害(慈)的反面,指欲对其他有情加以逼迫,而使其在精神或肉体上受到伤害的心理。
(7)恨:即恼恨,指对人或事的怀恨之心。与忿相比较,忿唯是缘取现前境界,恨则是由于对先前忿所缘境界加以回忆、寻思而产生的。
(8)谄:即谄曲,指欲以献媚的手段来博取他人好感的心理。
(9)诳:欺诳不实之义,指为了名利而想通过种种矫饰来诳惑他人的心理。
(10)憍:即骄傲,指对于自己的财富、地位、才智等有所染著而产生的傲慢自大心理。
6. 不定地法
不定地法指无法确定其善恶性质的心所,共有八种:
(1)寻:即寻求,指对所缘境界的粗浅推度。
(2)伺:即伺察,指对所缘境界的细微推度。寻与伺是根据心理活动的粗细程度来区分的:行相粗浅的称之为寻,行相细微的则称之为伺。
(3)睡眠:这里不单指生理上的睡眠,其以令心暗昧为性,泛指内心昏昧而不能清楚地缘取境界的心理状态。
(4)恶作:指对于所做过的善事或恶事而生起的追悔心理。
(5)贪:以染著为性,指对顺境所起的贪著心。
(6)瞋:以憎恚为性,指对逆境所起的憎恨心。
(7)慢:以心高举为性,与憍相比较,憍是缘于自身而起,慢则是将自己与他人进行对比,认为自己胜于他人而产生的贡高我慢心理。
(8)疑,即怀疑,以犹豫为性,指对于事理难以判断而犹疑不决的心理。
《俱舍论》认为,有情现实的内心活动表现为一种复合而交融的状态,即多种不同性质的心理因素在一刹那中同时呈现,所以称之为“心聚”。本论继承了以毗婆沙师为代表的有部传统理论,认为心与心所必定是同时俱起的:“心与心所必定俱生,随阙一时,余则不起。”《阿毗达磨俱舍论》卷四,《藏要》第八册,第77 页。对于心心所法的这种俱生、俱起关系,本论援引有部的“五义平等”说来加以说明:“谓心心所,五义平等,故说相应:所依、所缘、行相、时、事皆平等故。”同上,第89 页。其中,所依平等指心王、心所所依之根相同。所缘平等指二者所缘之境相同。行相平等指二者缘取所缘境而形成的影像是相同的,圆晖《俱舍论颂疏》卷四:“三名有行相,谓同有一行相也。如缘青境,心及心所,皆带青上影像。
此识上相,名为行相。行谓行解,即能缘心也;相谓影像,即行上相也。行解之相,名为行相,依主释也。心与心所,皆有青相,青相虽多,同一青故,名同有一行相也。”《大正藏》第41 册,第843 页下。时平等指心王与心所是在同一刹那生起的。事平等指二者所作之事是相同的关于“事平等”的含义,丁福保《佛学大辞典》是从“体”的角度加以解释的:“五事平等,谓心王其体为一个,则心所之体亦各为一个也。”(上海佛学书局,第1680 页上。)本书认为这一解释是不够确切的,因为有部与《俱舍论》都是主张心、心所别体的,如果按照丁氏的解释,“事平等”所说的就是心、心所的差别性而非共同性了,这显然与“平等”一词的内涵是相违的。而且《大毗婆沙论》卷十六明确说:“同作一事义是相应义。”(《大正藏》第27 册,第81 页上。)笔者文中所取是印顺法师的解释,参见《说一切有部为主的论书与论师之研究》,第233 页。。也就是说,在复合的心理活动中,由心王集起各种心所,而一一心所同时也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它们之间俱时而起、相互交融,同一所依、同一所缘、同一行相而同作一事。
(四)心不相应行
心不相应行(citta-viprayukta-samskāra)又作不相应行、不相应行法,全名为非色非心不相应行法。其中“非色”是简别其不属有质碍的色法;“非心”是简别其不属六识心王;“不相应”是简别其不属于心王相应而起的心所法;“行”是简别其不是无为法,而属于有生灭变化、不离因果相续关系的有为法。概括而言,不相应行法就是指没有物质形态而又不属于有情心理活动的一类有为法。大乘唯识学立二十四种不相应行,本论则依有部而立十四种:
(1)得:得与非得是不行应行法中法相最为繁琐的一对心所,同时也是俱舍学的一个难点,故此古人有“得非得之薄霞”的名句,就是形容其法相的琐细难明杨白衣《俱舍要义》,《现代佛学丛刊》第22 册,大乘文化出版社1978 年版,第161 页。。得是指使某一法系属于有情、为有情所有的一种潜在力量。与日常生活语言中的“得” 所不同的是,佛教法相学对得的适用范围有明确的界定,那就是“得”只限于某一有情自身(“自相续”)以及择灭、非择灭二无为法,而不适用于非有情和其他有情(“他相续”)。也就是说,只有所得之法是直接系属于有情自身的,才可以名之为“得”;如果是金钱、器具等身外之物,虽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说“某人得到了某某物”,但这在法相学中并不属于得的范围。得根据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获和成就二位:获是得的初位,即最初得到某一法的一刹那,也就是说,有情对某一法以前从来没有得到过,或得到过后来又舍离了,现在得到这一法的初一刹那,即称之为获。成就是得的后位,指在“获”的第一刹那后,从第二刹那起,这种“不失”状态的延续过程。本论对“得”还有更为详细、精密的分析和辩难,如法前得、法后得、法俱得、非前后俱得、得得等,为免过繁,此处不再详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