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指南收藏本站|繁體中文

佛教论坛

 找回密码
 点击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1744|回复: 4

运用法律来放生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7-23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佛友,享用更多功能,实修路上我们携手并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点击注册

x
                                                                              运用法律来放生!(转)


原作者:正澄居士


希望师兄们充分运用《野生动物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踊跃举报、打击以致彻底摧毁伤害野生保护动物的利益链,使人们不再买卖野生保护动物。
希望发心放生的师兄们如发现有人卖国家野生保护动物或餐厅卖国家野生保护动物都可以进行举报。
如果大家在山上游玩看见捕鸟网,直接用刀子把他彻底破坏!
不花一分钱也可以实现超大规模放生!正本清源,同时树立了社幷会良好风气!
省下的原计划放生款可以用于非野生保护动物放生、供僧、印经、救助流浪动物或其他慈善项目,一举多得,不亦乐乎!
欢迎师兄们积极参与!

发现有捕捉、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可以向以下部门举报:

重庆市林业局:89187820(24小时有人值守)
森林公-安局:89187825 89187627(上班时间)
举报范围:陆生野生动物,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含卵)。包括野生鸟类(包括麻雀),野生蛇等。

~~~~~~~~~~~~~~~~~~~~~~~~~~~~~~~~~~~~~~~~~
市渔政处:86716223(上班时间)
举报范围: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加上青蛙,包括禁渔期捕猎、贩卖所有的水生野生动物。

南岸区的发现有捕捉、贩卖野生保护动物的行为,可以拨打南岸区森林执法大队(兼管渔政):62820447(上班时间)

沙区渔政执法大队:89857315(上班时间)

最好快捷的方式是拨打110,由110出警,人赃俱获,再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如果是农贸市场、固定摊贩,也可以拨打12315,由工商执法人员处理。

所缴获的野生动物最终全部放生,大家也可以参加放生,给做三皈依。

如果不方便与执法部门一起放生,只要您对佛菩萨有绝对的信心,可以采用观想法,请佛菩萨加持,用隔音传声的方式,给所放生的野生动物授简易的三皈依,让它们种下未来解脱的菩提种子。

只要我们拨打110或12315,及相关电话,相关人员不认真办理,可以追究其行政不作为!

也可以拨打本地媒体的新闻热线,由记者现场调查,帮助联系相关部门查处。

整个放生、护生全部过程,大家不用出一分钱,(如果向媒体报料,见报后,还可以得到30~100元的报料费)应该比买来放生效果要好得多,治标更治本。

附:相关实例:
吃野生青蛙很残忍 而且可能惹上寄生虫(配图)
“没有贩买就没有杀戳”
重庆时报5月26日4~5版http://www.abbao.cn/ViewPage.asp ... 815670e&order=4

“只要不购买就没有交易,那就是对青蛙最大的保护”
重庆晚报5月28日23版   http://www.abbao.cn/ViewPage.asp ... ec1270&order=19

相关法规: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买卖国家和市保护的益鸟。
禁止在城市、工矿、乡镇、村院等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 禁止捕杀、买卖青蛙。     
第二十七条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一)对捕杀青蛙者按每只二至十元罚款;
(二)对经营青蛙者按每只五至二十元罚款;
(三)对购买青蛙者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猎捕、买卖国家和市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猎获物及其猎捕工具,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非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节选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dffg/1998/E151050199801.html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27&;page=7

=================================

附 个人举报放生经历:

2011.6.7
今天节后刚上班,市渔政处就接到市民举报,说沙区小龙坎农贸市场有人长期贩卖宰杀青蛙,市渔政处及时将这个信息转交给沙区渔政执法大队,执法大队的同志开完早会后,快马加鞭赶到小龙坎农贸市场,当场逮到现行,人赃俱获,共收缴8.5斤青蛙,随后带摊贩一起到沙坪公园人工湖放生,并对摊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重罚。

我此普贤殊胜行,无边胜福皆回向,
普愿沉溺诸众生,速往无量光佛刹。

发表于 2013-7-23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好,合理利用世间法规则

南無阿弥陀佛。

点评

南无阿弥陀佛!南无观世音菩萨摩诃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7-24 09:34
发表于 2013-7-23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点评

南无阿弥陀佛!南无观世音菩萨摩诃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7-24 09:35
 楼主| 发表于 2013-7-24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7-24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无阿弥陀佛!南无观世音菩萨摩诃萨!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点击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七条底线|宗旨|使用指南|小黑屋|积分|勋章|手机版|佛教网

GMT+8, 2024-11-23 10:56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