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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20-12-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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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兴方便取。离本处。即第六缘。六缘具足。失无作戒体也。
~s 30
复有三种取人重物。犯不可悔罪。一者自取。二者教他取。三者遣使取。△自取者。自手举离本处。△教他取者。若优婆塞教人言盗他物。是人随意取。离本处时。△遣使者。语使人言。汝知彼重物处不。答言知处。遣往盗取。是人随语取。离本处时。
~d 17
此三种取。皆辨所兴方便不同。同以六缘成重也。
~s 31
复有五种取他重物。犯不可悔。一者苦切取。二者轻慢取。三者诈称他名字取。四者强夺取。五者受寄取。
~d 18
此五种取。亦是方便不同。同以六缘成重也。
~s 32
重物者。若五钱。若直五钱物。犯不可悔。
~d 19
此正释五钱以上。皆名為重物也。不论何物。但使本处价直八分银子。取离处时。即犯不可悔罪。
~s 33
若居士知他有五宝。若似五宝。以偷心选择。而未离处。犯可悔罪。(未具六缘。得方便罪。)若选择已。取离本处。直五钱者。犯不可悔。(已具六缘。便失戒体。不论受用与不受用)。
~d 20
五宝。即五金。所谓金银铜铁锡也。似者。像也。以金银等作诸器具。名為似宝。若未成器诸金银等。名為生宝。故云生像金银宝物。谓一者生金银宝物。二者像金银宝物也。或云七宝。準例可知。
~s 34
离本处者。若织物异绳名异处。若皮若衣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若衣皮床。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若毛蓐者。一重毛名一处。一色名一处。异色名异处。是名诸处。
~d 21
且如毛蓐。自物放一重上。他物放二重上。或自物放一色上。他物放异色上。今取他物。离彼二重。置一重中。离彼异色。置一色中。则令他人生失物想。故為离处。而具六缘更犯不可悔也。
~s 35
居士為他担物。以盗心移左肩著右肩。移右手著左手。如是身分。名為异处。
~d 22
左肩右肩等。例皆如是。若无盗心。则虽左右数移。岂有罪哉。
~s 36
车则轮轴衡軛。△船则两舷前后。△屋则梁栋椽桷四隅及奥。皆名异处。以盗心移物著诸异处者。皆犯不可悔。
~d 23
衡辕前横木。所以驾马。軛辕前横木。所以驾牛。舷音弦。船之边也。负栋曰梁。屋脊曰栋。椽桷音传角。皆屋椽也。
~s 37
盗水中物者。人筏材木。随水流下。居士以盗心取者。犯不可悔。若以盗心捉木令住。后流至前际。(即名离处。)及以盗心沉著水底。(亦名离处。)若举离水时。(亦名处离。)皆犯不可悔。△复次有主池中养鸟。居士以盗心按著池水中者。犯可悔罪。(未离彼处故。)若举离池水。犯不可悔。(离彼处故。)△若人家养鸟。飞入野池。以盗心举离水。(是為离处)。及沉著水底。(亦名离处。)皆犯不可悔。
~s 38
又有居士内外庄严之具。在楼观上诸有主鸟衔此物去。以盗心夺此鸟者。犯不可悔。(具六缘故。)若见鸟衔宝而飞。以盗心遥待之时。犯中可悔。(方便罪也。)若以咒力。令鸟随意所欲至处。犯不可悔。(具六缘故。)若至餘处。犯中可悔。(亦方便罪。)△若有野鸟衔宝而去。居士以盗心夺野鸟取。犯中可悔。(虽非有主物。从盗心结罪。)待野鸟时犯小可悔。△又诸野鸟衔宝而去。诸有主鸟夺野鸟取。居士以盗心夺有主鸟取。犯不可悔。(具六缘故。从鸟主边得罪。)若待鸟时。犯中可悔。(是方便罪。)餘如上说。△又诸有主鸟衔宝物去。為野鸟所夺。(是无主也。)居士以盗心夺野鸟取。犯中可悔。(亦从盗心结罪。)若待鸟时。亦犯中可悔。(準上。应小可悔。中字恐误。不则上亦应云中可悔也。)餘亦同上。
~s 39
若居士蒲博。以盗心转齿胜他。得五钱者。犯不可悔。
~d 24
賻钱為戏。名摴蒲。双陆戏。名六博。赌賻家所用马子及围棋子。象棋子。股子之类。皆名為齿。转齿者。偷棋换著乃至用药股子等也。準优婆塞戒经及梵网经。则蒲博等事亦犯轻垢。今但受五戒者。容可不犯。而转齿胜他。全是盗心。故犯重也。
~s 40
若有居士以盗心偷舍利。犯中可悔。(不可计价直故。)若以恭敬心而作是念。佛亦我师。清净心取者。无犯。△若居士以盗心取经卷。犯不可悔。计直轻重。(所盗经卷若直五钱以上。则不可悔。若减五钱。中可侮也)。
~s 41
夫盗田者。有二因缘夺他田地。一者相言。(即告状讼於官府也。)二者作相。(即立标示界限相也。)若居士為地故。言他得胜。若作异相过分得地。直五钱者。犯不可悔。
~s 42
有诸居士应输估税而不输。至五钱者。犯不可悔。△复有居士至关税处。语诸居士汝為我过此物。与汝半税。為持过者。违税五钱。犯不可悔。△居士若示人异道。使令失税。物直五钱。犯中可悔。若税处有贼及恶兽或飢饿。故示异道。令免斯害。不犯。
~s 43
又有居士与贼共谋。破诸村落。得物共分。直五钱者。犯不可悔。
~s 44
盗无足眾生者。蛭虫(蛭。音质。水虫也。)於投罗虫等。(未见翻译。)人取举著器中。居士从器中取者。犯不可悔。选择如上。
~s 45
盗二足三足眾生者。人及鹅雁鸚鵡鸟等。是诸鸟在笼樊中。若盗心取者。犯不可悔。餘如上说。△盗人有二种。一者担去。二者共期。若居士以盗心担人著肩上。人两足离地。犯不可悔。若共期。行过二双步。犯不可悔。餘皆如上说。
~s 46
盗四足者。象马牛羊也。人以绳繫著一处。以盗心牵将过四双步。犯不可悔。△若在一处卧。以盗心驱起。过四双步。犯不可悔。△多足亦同。△若在墙壁篱障内。以盗心驱出。过群四双步者。犯不可悔。餘如上说。△若在外放之。居士以盗心念。若放牧人入林去时。我当盗取。发念之机。犯中可悔。△若杀者。自同杀罪。杀已。取五钱肉。犯不可悔。
~s 47
复有七种。一非己想。二不同意。三不暂用。四知有主。五不狂。六不心乱。七不病坏心。此七者。取重物。犯不可悔。取轻物。(四钱以下)。犯中可悔。△又有七种。一者己想。(谓是己物。)二者同意。(素相亲厚。闻我用时。其心欢喜。)三者暂用。(不久即还本主。)四者谓无主。(不知此物有人摄属。)五狂。六心乱。七病坏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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