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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生活] 【杂阿含经】第274经 (第1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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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2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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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我闻

一时。佛住舍卫国只树给孤独园

尔时。世尊告诸比丘。非汝有者。当弃舍。舍彼法已。长夜安乐。诸比丘。于意云何。于此只桓中。诸草木枝叶。有人持去。汝等颇有念言。此诸物是我所。彼人何故辄持去

答言。不也。世尊

所以者何。彼亦非我.非我所故。汝诸比丘亦复如是。于非所有物当尽弃舍。弃舍彼法已。长夜安乐。何等为非汝所有。谓眼。眼非汝所有。彼应弃舍。舍彼法已。长夜安乐。耳.鼻.舌.身.意亦复如是。云何。比丘。眼是常耶。为非常耶

答言。无常

世尊复问。若无常者。是苦耶

答言。是苦。世尊

复问。若无常.苦者。是变易法。多闻圣弟子宁于中见我.异我.相在不

答言。不也。世尊

耳.鼻.舌.身.意亦复如是。多闻圣弟子于此六入处观察非我.非我所。观察已。于诸世间都无所取。无所取故。无所着。无所着故。自觉涅盘。我生已尽。梵行已立。所作已作。自知不受后有

佛说此经已。诸比丘闻佛所说。欢喜奉行






[三三] 第一 非汝所应法(一)
一~二 [尔时,世尊]在舍卫城……乃至……
三 ‘诸比丘!非汝所应法,当断,汝等若断此,此则得利益安乐。
四 诸比丘!以何为非汝等所应之法耶?
五 诸比丘!色为非汝等所应之法,于此当断,汝等若断此,则得利益安乐。
六 受是非汝等所应之法,于此当断,汝等若断此,则得利益安乐。
七 想……乃至……
八 行是非汝等所应之法,于此当断,汝等若断此,则得利益安乐。
九 识是非汝等所应之法,于此当断,汝等若断此,则得利益安乐。
一〇 诸比丘!譬如只树林之草木枝叶,有人或夺、或烧、或随意处置。汝等作思惟:‘人或我等得以或夺、或烧、或随意处置’否?
‘大德无有是处。
所以者何?
大德!此非我等之我,亦非我所故。’
一一 诸比丘!如是之色,非汝等所应之法,于此当断,汝等若断此,则得利益安乐。受是……想是……行是……识是非汝等所应之法,于此当断,汝等若断此,则得利益安乐。’


[一〇一] 第八 非汝等有(一)
※二 ‘诸比丘!凡非汝等之所有者,此应摒弃,摒弃于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
三 如何是非汝等之所有者?
四 诸比丘!眼非汝等之所有者,应摒弃此,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色非汝等
之所有者,应摒弃此等,摒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眼识非汝等之所有,当弃此,
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眼触非汝等之所有,当弃此,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
凡缘此眼触所生之受,或乐、或苦、或非苦非乐,此亦非汝等之所有者,当弃此,
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
五~九 耳非汝等之所有……鼻非汝等之所有……舌非汝等之所有……身非汝等之
所有……意非汝等之所有……当弃此,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法非汝等之所有,
当弃此,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意识非汝等之所有,当弃此,弃此乃为汝等之
利益安乐。意触非汝等之所有,当弃此,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凡缘意触所生
之受,或乐、或苦、或非苦非乐,此亦非汝等之所有,当弃此,弃此乃为汝等之利
益安乐。
一〇 诸比丘!凡于此逝多林所存之草薪枝叶,人人得将运去、燃烧,或随各自所
好而处置,于汝等亦有:‘众人将我等运去、燃烧,或随各自所好,将我等处[置],
有如是之心耶?’’
‘大德!不然。’
‘此何故耶?’
‘大德!此我等之我,亦非我所有。’
一一~一六 ‘诸比丘!正是如此,眼非汝等之所有,当弃此,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
安乐。色非汝等之所有……眼识……眼触……凡缘意触所生之受,或乐、或苦、或
非苦非乐,此亦非汝等之所有,当弃此,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


[一〇二] 第九 非汝等有(二)
※二~九 [与前经之二~九全同,惟缺一〇~一六。


[一三七] 第四 恶意者(一)
※二 ‘诸比丘!凡非汝等之有者,皆当放舍,能放舍者,乃为汝等之利得安乐。
诸比丘!何物为非汝等之所有?
三~八 诸比丘!眼非汝等之所有,当放舍,能放舍者,乃为汝等得利益安乐。耳
……鼻……舌……身……意非汝等之所有,当放舍,能放舍者,乃为汝等得利益安
乐。
九 诸比丘!譬如于此只陀林,人人对于草薪枝叶,或运走,或燃烧,或各随所好
而处理。’人人将‘吾等’或运去,或燃烧,或各随所好而予处理。‘汝等有如是之思
否?’
‘大德!不也。’
‘何以故?’
‘大德!此非我,此非我之所属。’
一〇 ‘如是,诸比丘!汝等之眼,此非汝等之所有,当放舍,汝等由于舍此者,乃
为利益安乐。耳是……鼻是……舌是……身是……意是非汝等之所有,当放舍,汝
等由于舍此者,乃为利益安乐。声是……香是……味是……触是……法是……。’


[一三八] 第五 恶意者(一)
※二 ‘诸比丘!凡非汝等之所有者,当予放舍,因汝等之弃舍,此为汝等之利益安乐。
诸比丘!何者为非汝等之所有?
三~八 诸比丘!色非汝等之所有,当放舍,因汝等之放舍,乃为利益安乐。声是
……香是……味是……触是……法是非汝等之所有,当放舍,因汝等之放舍,此为
利益安乐。
九 诸比丘!譬如于此只陀林……
一〇 如是诸比丘!色非汝等之所有,当放舍,因汝等之放舍,乃为利益安乐。声
是……香是……味是……触是……法是……。’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2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白话:
二七四、弃舍经:本经叙述眼等六入为非我,故应弃舍,舍后可得长夜安乐。
  
  
像如是的经教,乃结集者的我们,都同样的听过的:有一个时候,佛陀住在于舍卫国的祇树给孤独园。
那时,世尊告诉诸比丘们说:「如果不是你们所有的,就应该把它统统弃舍!把那些法弃舍后,就能长夜安乐。诸比丘啊!你们的意见如何呢?在此祇桓(祇渲,指祇树给孤独园)里,有许多的草木枝叶,如有人把它搬去的话,你们颇有(是否会)念言:『这些东西,是我所有的,那个人为甚么缘故,辄于持去呢?』(动不动就来搬拿而去呢?)」比丘们回答说:「弗也!世尊!」
佛陀替他们详解而说:「所以的缘故为何呢?(你们为甚么不会有此念呢?)因为那些东西并不是我,也不是我所有之故。你们诸比丘,也是如此。对于非所有之物,应当要统统把它弃舍。弃舍那些法后,就能长夜安乐。到底甚么不是你所有的呢?所谓眼是。眼乃不是你们所有的,它应该要弃舍,弃舍此法后,就能长夜安乐。耳、鼻、舌、身、意,也是如是。」
佛陀解说后,又问大众们说:「到底如何呢?比丘们!眼是常的吗?是非常的吗?」诸比丘回答说:「是无常的」。世尊又问:「如果为无常的话,是否为苦的吗?」诸比丘回答说:「是苦的,世尊!」佛陀又问:「如果为无常,为苦的话,那就是变易之法。那么,多闻的圣弟子宁在于此中,见我、异我、相在(此他两者相结合的我)与否吗?」诸比丘回答说:「弗也!世尊!」
佛陀说:「耳、鼻、舌、身、意,也是如此。多闻的圣弟子,对于此六入处,都观察为非我、非我所有。这样的观察后,对于诸世间,均不会有所取。由于无所取故,就不会有所执着。没有所执着之故,就会自觉涅盘。所谓:我生已尽,梵行已立,所作已作,自知不受后有之身」。
佛说此经后,诸比丘们,听佛所说,欢喜奉行!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2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无阿弥陀佛  南无大愿地藏王菩萨  南无大悲观世音菩萨  南无广博身如来  南无妙色身如来   南无除盖障菩萨 南无药师琉璃光如来,南无文殊师利菩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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