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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3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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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弥戒相,如《沙弥十戒法并威仪》说。沙弥尼戒相,如《沙弥尼戒经》说。沙弥、沙弥尼所受有十戒,就是近住八戒,将“不涂饰香鬘”与“不歌舞观听”开为二条,再加上“不受畜金银等宝”,共为十戒。此十戒开为三十三,再加“舍在家相”,“取出家相”,“请和尚法”,共为沙弥应受持的三十六法。此十戒即总摄具足戒,如沙弥尼戒经说:“能行是十事,五百戒自然具足。”
沙弥尼受十戒后,应从僧乞二岁学戒,受六法,二年不犯,方许受具足戒。六法依《四分律》即于四根本加“不非时食”及“不饮酒”,依一切有部有“不独行”等根本六法,及“不捉宝”等随行六法。此外于比丘尼戒,一切皆应随学,广如《式叉摩那尼戒本》说。
比丘、比丘尼戒,具足离一切应离身语业,故又名具足戒。《瑜伽师地论》卷五十三说,比丘戒有四支:一、受具足支,谓受戒时作白、白羯磨、说四波罗夷等。沙弥、沙弥尼、正学女的受戒,都属于此支。二、受随法学处支,谓从受戒后,于律藏及别解脱戒经中所有随顺比丘戒众多学处,悉皆守护奉行。沙弥、沙弥尼、正学女戒及三千威仪等,都属于此支。三、随护他心支,谓行住坐卧如法威仪,不应往处(如五家等)不往,护他讥嫌。四、随护如所学处支,谓于微细罪深见怖畏,于所学诸学处能不毁犯,若犯能速忏悔还净。故出家五众的戒,广义的说,就不仅是戒经所列的条文。但一般说戒相,多指戒经条文。现在中国一般所诵的四分比丘戒本有二百五十条,比丘尼戒本有三百四十八条。藏语系佛教区所诵的一切有部比丘戒本有二百五十三条,比丘尼戒本三百六十四条。其余大藏中现存“僧祇”、“十诵”、“弥沙塞”等诸部戒本,久未通行。条文多少,也各微有出入。但不过是堕罪以下小戒条文的开合,实际没有多大差别。
七众别解脱戒中,唯近事戒,对于不能全受持五戒的人,许先暂少受某几条或一条。其余近住及出家五众的戒,必须全受,不能缺减任何一条。受一切别解脱戒,都不能有所限制,如限定某些有情才不杀,某些财物才不盗,某处才持某条戒,都不成清净戒。如《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二十说:“别解脱律仪普于一切有情起善意乐无损害心得。若起此心,于某处受,某处不受,不得律仪。”
七众受别解脱戒,都必须先发求解脱的清净出离心。若无出离心,则所受的戒就不能成为解脱的正因。若受戒时未发出离心,受后也要修令发起,戒体才圆满。
别解脱戒,出家众必依师受。在家的近住戒,有说必须从师受,有说只初次必从师受,以后如缘不具,也可自誓在佛像前受。近事戒有说也可自誓受。但自受者既无善知识可依止随学,也无“顾他生愧”的功能,故应以从师受为正。总可说一切别解脱戒必依师受。
受别解脱戒须具相当仪式。受时具足如法的仪式,才能引生殷重的护戒心。若不具仪式,无受戒的身语表业,就不能引发殊胜无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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