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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话题] 阴阳各别,不可僭越,都必须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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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8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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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各别,不可僭越,都必须公正

一、阴阳各别,不可僭越,都必须公正

这里讲一个“阴阳各别,不可僭越,都必须公正”的故事:

嘉定地区的张某兄弟,分家产时,兄应该归还弟十几两银子;但兄以其它事项支开为由,想要赖帐。弟弟贫穷憨直,没有办法讨得,就向原先经手的亲叔叔质问,请他主持公道。但是,他的叔叔,看到哥哥富裕能干,因而巴结、袒护,不为弟弟讲公道话。

弟弟无奈,就在康熙丁丑年夏天,写了一个状子,到邑当地的城陛庙里,稟诉、烧化。过了五天,没有消息,弟弟又再写了一个状子,去稟诉、烧化。

第二天,叔叔死了,哥哥死了,弟弟也死了。这三个人,一齐被抓到城隍庙。神说:“你们三人,本来还不该死。把你们抓来,是因为一封状子要审判。”接着,神对哥哥说:“你应该还弟弟银子十五两七钱,怎么想赖帐?罚打三十板!”神又对弟弟说:“这种事,应该向阳间官府告状,你怎么能冒犯阴府?阳间与阴府,各有规则,不可混淆、僭越。罚打二十五板!”神再对那个叔叔说:“你身为叔父,为什么不从公处理?你巴结富贵,欺负贫弱,使你的侄儿告状到这里,也应该罚打十板!”审毕,罚完,立即发回。

这三个人,已经死去大半天了。醒来后,他们都喊腿上很痛,看自己痛的地方,皮肤变成了青紫色。各人躺了十多天,才能起床。

周氏按曰:

张某叔侄,本来没有什么深仇大恨,只因这个叔叔的眼光太势利了!他哪里知道:阴间的细账,已经把他们的所作所为,都记载得清清楚楚。所以阳世有冤枉,阴间则清白;阳世能通情,阴间只执法;阳世审案,只不过就事论事;但是,阴间判决,就要把前生、后世,都联系起来,一齐处理。因此,阴间办案,就更加公正、彻底。

一个人如果遇到了冤枉事,想想自己的前世是否欠账,心中的愤恨就会冰释。

在壬戌年,我(即周思仁本人)听说嘉定南翔镇陆宸求的家,发生了一件奇怪的事,说鬼在阴间,也凭通行文牒来往,不能擅自渡关过卡。那一年,陆宸求的侄媳妇,突然发病,有鬼附在她身上。鬼自称:“我是徽州婺源人,在江北卖鱼,鱼店的老板,拖欠我的银钱,使我连本钱都丢了,气愤而死。我到阴间告状,冥官说:“这是你应该偿还的报应,不必投诉。”并且拿出一本登记簿给我看,上面详细地记载了我上辈子欠对方的多少账,看后,我心中愤怒顿消。然后,冥官给我一个通行证,叫我回家。一会儿,就路过你们这个地方,你家小婢倒出的污水,损坏了我的通行文牒,我有家难归了。请快还给我。”陆宸求说:“阴间的东西,我怎么能还给你?请你再到发证的地方,要求重发。”鬼说:“我已经到了这个地方,现在前有城堡,后有关卡,寸步难行。”陆宸求说:“那该怎么办呢?”鬼说:“你可喊某乡某人来。”陆宸求就把这个人请来,原来是一个老人。问他关于通行文牒的事,这个老人也不知道样式。又去问一个道士,他写出来,并用果子祭祀。鬼得到凭证很高兴,非常感谢,嘱咐陆宸求赶快请医生给其侄媳妇治病。鬼将出门时,又回来说:“你家有两条狗,睡在门口,请你送我出去。”陆宸求送他出门,鬼就无影无踪了。陆宸求的侄媳妇的病从此就好了。

从上述的事例来看,阴阳各别,不可混淆、僭越;但道理却是一样的,都应该讲究公正。

二、诱儿子 使倾家 遭惨损

有一个富人,名叫徐池,与徐八住址接近,徐池看见徐八的房屋,壮观漂亮,想尽千方百计,要图为已有。

当初,徐八并没有卖房的打算,徐池就设法引诱他的儿子去赌博,徐八因儿子赌博,破家,最后只好把房子卖给了徐池。

徐八越想越气,从此父子不和。不久,徐八愤闷而死。没有多久,徐池的三个儿子、五个孙子,都得了重病。

徐池梦见他的祖先对他说:“你的大祸就要来临了!你还记得不久以前,你非法得屋的事情吗?现在,徐八已经开始报复了。他到地府告你的状了。”徐池很恐惧,去向神庙祈祷,正要进庙时,看见一个乞丐,显出很震惊的样子。有人问他是什么缘故,他偷偷地说:“昨夜偶然睡在庙里,看见有人手拿状词,控诉徐池引诱儿子赌博,害得他倾家荡产。没有想到,今天就碰上徐池来祭祀,所以感到非常的奇怪。”徐池听到后,心中更加害怕。

不到一年,徐池就卧病不起,眼睁睁地等死……

周氏按曰:因为贪图房屋的缘故,以至于设法陷害,坏人子弟,离人骨肉,一定要使别人倾家荡产才罢休,这人的心,真是阴险啊!从前有个赵尚书,与省官常某为邻居。常某有漂亮的庭院,赵尚书因此就想法谋取,常某就写了一首诗送给他,诗上说:

天下到处有华庭,
外物从来未必真。
翻云覆雨成往事,
明月清风冷看人。
兰亭美好今非昔,
洞口桃花也笑秦。
园是主人身是客,
问君还有几年春?

赵尚书得诗阅读后,就打消了原来的想法,抛弃了贪图他人庭院的私心。这个赵尚书,比起徐池来,可以说是提前觉悟,转祸为福了。

那位常某的诗,是值得阅读并深思的。

(以上均据清代周思仁《安士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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