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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公益慈善近代历史渊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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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5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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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佛教公益的萌芽——《管理寺庙条例》
好景不长,佛教喘息未定,新一轮毁灭性的寺产掠夺又开始了。1913年二次革命爆发后国民党失败,袁世凯于10月被选为正式大总统。1915年,解散了国会、成为了寡头总统的袁世凯由于扩充兵力,向列强银行借款,加上想登基称帝的计划,为解决银库紧缺又把魔爪伸向了佛教。
1915年10月29日,袁世凯颁布了大总统申令,正式公布了《管理寺庙条例》,该条例包括总纲、寺庙之财产、寺庙之僧道、寺庙注册、罚则、附则共六章,共三十一条。在该部法令中,第一次提出了佛教公益的概念。第十条规定“僧侣热心公益,自愿捐输,仍准禀明立案”。
东初法师评论该法令“内容之苛刻、剥削,尤胜于日本帝国主义二十一条的要求,这是中国近代史上政府对佛教所颁布最苛刻的法令,想藉此来消灭佛教”。在法制化的外衣下,各地豪强多假兴学为词,侵占庙产,第十条的公益规定更是为官府掠夺寺产大开绿灯。例如1918年安徽蒙城县公署为筹措教育经费,援用该条例后全县各村共有253所寺庙应被征用,形同废寺,全部寺产均予没收。蒙城县佛教会会长空华上诉北京平政院,双方诉讼达7年之久。终于1924年3月北京平政院裁定寺方胜诉,县公署败诉[1],而那时该法令已经废止了。
同时该法令第三十条规定:“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内务部颁行之寺院管理暂行规则及曾经立案之佛道各教会章程一律废止之。”由此中华佛教总会被取消,后自动改名为佛教会。但到1918年佛教会也被取消,全国僧尼、寺院处于放任自流,无人保护,听凭军阀、官僚、土豪、流氓凌侮、侵夺的状态[2]
3、暂时取消了佛教公益条款——《修正管理寺庙条例》
尽管中华佛教总会被取消,佛教界的高僧大德们仍为《管理寺庙条例》奔走,呼吁政府取消此恶法。1921年经众议院通过请愿案,北洋政府于5月20日颁布了《修正管理寺庙条例》。此时北洋政府的总统已经换成了徐世昌。
该法令对《管理寺庙条例》进行修订,分为总纲、寺庙之财产、寺庙之僧道、罚则、附则共五章,共二十四条。其中提出了保护“著名丛林及有关名胜或形胜之寺庙”的规定。尽管历来研究者对此法令的评价不高,但是比之《管理寺庙条例》,此修正条例降低了政府直接干预佛教的程度,取消了以政令直接控制弘法行动,及对寺僧惩处的条款。另外,此修正条例删除了原条例的第十条后半段,赋予地方官有权核准因公益需要而处分寺庙财产的规定,化解佛教界对政府介入寺庙财产或从寺庙获得利益的疑虑。[3]
但这样的法令颁布对寺产掠夺的现状改变作用不大。袁世凯死后,就任总统或临时执政的有14位之多。北洋政府时期是南北分裂、军阀混战的时代。由于战争不断,经济破坏严重,不论中央及地方都以建军为要政,军费开支浩繁,国家财政陷入极度虚弱紊乱之境。在这种情形下,各地军阀无不想尽办法增加收入。与佛教相关的苛捐杂税比如香烛、纸宝等捐;油灯费、经忏捐、迷信捐等。尽管暂时取消了第十条后半段,但是此法令对于寺产的提拔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大的改变,对中央及地方政府提拨庙产或抽取苛捐杂税,提供了合法的渠道[4]

[1] 《宗教与近代广东社会》

[2] 明复法师,《白公上人光寿录》,第40页。转引自黄运喜,中国佛教近代法难研究,法界出版社有限公司,2006(6)

[3]黄运喜,中国佛教近代法难研究,法界出版社有限公司,2006(6)

[4]整理自黄运喜,中国佛教近代法难研究,法界出版社有限公司,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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