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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知识] 佛典的第一与第二次结集 2016-08-23。 陈士强。 灵隐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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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4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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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典的第一与第二次结集2016-08-23 陈士强 [url=]灵隐寺[/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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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经第一次结集又称“王舍城结集”,相传是在释迦牟尼去世的当年雨季,在王舍城外毗婆罗山的七叶窟举行的。参加结集的是以释迦牟尼的大弟子迦叶为首的五百比丘。

  释迦牟尼入灭的时候,身边只有阿难等少数弟子。时在外地的迦叶等人闻讯赶去,参加了遗体火化仪式。对于佛陀的逝世,绝大多数的佛弟子悲痛万分,但也有少数懈怠比丘感到快慰。他们说:佛陀在世时,经常说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听到这种议论,迦叶十分生气,由此萌发了结集佛陀遗教,据教理僧的念头。他的想法得到了众佛弟子的赞同。于是商量在夏安居期间,在七叶窟前举行结集大会。为了支持结集,摩揭陀国的阿阎世王特地在窟前营建了精舍。以供与会者居住,并提供了所需的食物和生活用品。

   这次结集是在迦叶的主持下,从六月下旬开抬,至九月下旬结束。会上,先由优波离诵出律藏,次由阿难诵出经藏。在唱诵每一部经典时,诵持者必须逐一回答迦叶有关佛陀说法的地点、对象、缘由等方面的提问,诵出佛陀在那次说法时听说的内容,在得到与会者一致认同之后,方为定本。原始佛经的开卷语“如是我闻”意思是“我亲自听到佛这样说”,便是由此而来的。由于古印度一直盛行以记诵口述的方式传授圣典,佛教也不例外。诵出的律本和经本并没有当即记录成文,成文的佛经相传是在公元前一世纪左右才有的,当时形成的是经过核准的口语佛经,而不是文字佛经。

  另外,《大唐西域记》卷九提到,没有应邀参加五百人结集的人,在离七叶窟不远的地方,同时也举行了一次结集,称为“大众部结集”,以别于迦叶的“上座部结集”。说在第一次结集时就存在一些不同意见是可能的,因为《五分律》、《四分律》等都提到有个名叫富兰那(又作富娄那)的长老从南方赶来,与迦叶讨论经与律,提出他亲自听到的一些律文也应受持。但说当时已明显地分裂为两大派,并同时举行了两次结集,这当是部派佛教与起后的说法,殆非史实。

  第二次结集,又称“吠舍离城结集”,相传是在佛灭后一百年(一说一百一十年)于吠舍离城举行。参加结集的是以耶舍为首的七百比丘。

  耶舍是中印度拘萨罗国的佛教长老。有一次,他乞食游方,来到跋耆国的首都吠舍离城,城北猕猴池边的树林中有一处有名的佛教胜地:重阁讲堂,佛陀生前曾居此传教布道;耶舍到达的那一天,正值寺院举行布萨活动,寺僧用铜钵盛水,放在堂宇前,唤请前来观览礼瞻的信众施以金钱,多少不论,以供寺院购买所需物品。耶舍 认为这是非法求施,有违戒律。因此,不仅劝说寺僧不要这样做,而且向俗人宣说非法求施的罪过,要他们不施钱。此事激起了当地跋耆族比丘的愤怒,他们责令耶舍悔过,并向信众公开认错,然而耶舍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结果被摈出僧团。

  耶舍离开吠舍离以后,前往吠舍离以西的一些国家,如中印度的秣免罗国、韩若国、波理夜咀罗国、拘啖弥国、西印度的阿槃提国等,寻求各地僧团的支持。这些西方僧团的长老均赞同耶舍的观点,相约同赴吠舍离,裁决此事。与此同时,吠舍离的比丘也到东方活动,谋求支持。于是,以耶舍为代表的西方僧团和以跋耆比丘为代表的东方僧团,总计七百比丘,汇集于吠舍离,讨论包括乞钱在内的跋耆比丘施行的“十事”是否符合戒律的问题。这“十事”是:

  (1)角盐净,即允许用角器贮藏食盐。(2) 二指净,即允许在中午日影偏西二指时仍可进食。(3)他聚落净,即允许午饭后到别的聚落再进食。(4)住处净,即允许同一住地的僧人参加不同地点的布萨。(5)赞同净,即允许在有人缺席的情况下,议事并作出决定,然后再征求缺席的意见。(6)所习净,即允许按僧团的先例行事。(7)不搅摇净,即允许饮用未经搅拌去脂的牛乳。(8)饮阁楼伽净,即允许饮用未发酵的椰子汁。(9)无缘坐具净,即允许使用不缝贴边、大小不一的坐具。(10)金银净,即允许接受施舍的金银。

  由于参加集会的人数过多,双方各执已是,争论不休,经双方商定,各推派四位有威望的上座为代表,组成最高的仲裁委员会,在婆利迦园开会,对“十事”逐一加以审查。据上座部律典记载,经过辩论,东方僧团的代表被西方僧团的代表所说服,通过了关于“十事非法”,即违背戒律,应当禁止的决定,并将它们写进律文。相传,为统一认识,在对“十事”作出裁定之后,与会的比丘重新会诵了经藏和律藏。这次结集历时八个月而告结束。

  而据大众部律典所说,第二次结集所讨论的是“五净法”,即五种允许做的事情和行为,并且肯定可以乞求金银钱币。这未必是事实。

               摘自《内明》总2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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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4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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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25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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