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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6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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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演程居士 于 2012-3-26 10:05 编辑
按照世尊在《楞严经》中昭示出的义理来看,灯光其实只是人们见物的有力增上缘,而不是人们能够观见万物的真实主体,所以切勿因为灯光是见物的增上缘,就误认为灯光是见物的主体,因为倘若是灯在持续性的发挥见物的功能的话,那么必将导致下面两个方面的矛盾结果:(一)倘若“灯"自身能够有见,必不需要假借其他条件,而能独立完成鉴照诸法的任务。如果这个假设能够成立,那么这个能见的灯,自然就不能再称之为灯,而应当名之为见了。可是事实上,在这个世界上,绝对不存在离开人类而能发挥能见功能的“灯”;(二)假如这个能见的“灯”不假它缘,自能成见的话,那么这跟人类自身又有什么关系。换句话说,假如与人类自身没有关系的“灯”,能够发挥照见万物的作用,那就意味着人类的存在完全失去了应有的价值与意义。所以归根到底,灯只有显现万物的作用,而不是人们观见万物的主体。以此类推,与灯光发挥同样作用的眼根,也只是在发挥显色的作用,而不是人们能见的真正主体。真正起着观见一切诸法和宇宙万有的,恰恰就是含藏于每个生命个体之中的“常住真心”。只是一般凡俗“不知色身,外洎山河,虚空大地,咸是妙明,真心中物”〔2〕的微妙道理,因而直接造成“澄清百千大海,弃之唯认,一浮沤体,目为全潮,穷尽瀛渤”〔3〕的“迷中倍迷,沦落六道”的严重后果。
二、肉眼是否具有
决定性的观见作用对于肉眼是否具有决定性观见作用的问题,不同生活背景、不同思想观念、不同文化水平的人,肯定会有各自不同的看法和不同的答案。如果去询问一个普通的人(不懂得佛法或知识水平不高的人),他们一定会回答说肉眼可以观见。因为在一般人的常识观念里面,人之所以能够认识客观的事物,主要是由于人类具有可以观见客观事物的肉眼;因此人们能够观见万事万物,那是不言自明的道理。如果我们去问一位哲学家或思想家,他们或许会回答你说,肉眼能够观见客观事物,那是各种条件综合作用的结果,因为肉眼一旦离开了其他的因缘条件,人们便无法对客观的事物进行认识。
上面这两种回答的方式,或许可以完全归纳世俗人对肉眼能否有见的普遍性理解和一般性观念。不过对于这个人们自以为常识性的道理,世尊在《楞严经》卷一的后面部分和卷二的前半部分中,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详细的讨论。分析和讨论后的结果表明,不但人类具有的肉眼,并不具备观见万物的功能,而且也不可能看见客观的任何事物。而这种超越经验和常识的结论,不但可以让我们对于肉眼能否认识事物,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认识,同时还可以令人们对于认识客观事物的主体,有一个具体的把握和详尽的了解。
有关对“肉眼见物”问题的讨论,在《楞严经》中是以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的。世尊首先询问阿难:“此光明拳,汝将谁见?”阿难尊者依据常理回答佛说:“我实眼观”。对于这样的回答,世尊一开始并没有直接给予否定,而是采用比喻分析、逻辑推理的方式,来逐渐消解阿难心中的疑惑,或者可以说是评破世间之人对该问题的认识常识。在《楞严经》卷一当中,世尊只是举了二个例子(也可以说是一个例子),用以说明人们能够观见客观事物,不是肉眼而是见性发挥见功(与肉眼无关)的甚深道理。这个例子就是《楞严经》中著名的“眼有疾病”,与“健康之眼”同见黑暗的比喻。
在这个比喻当中,世尊主要阐述了肉眼无见、见性能见的道理。也就是说,人们之所以能够清楚地分辨客观事物,主要是由于见性持久地在发挥着能见的功能,而不是人们通常以为的那样,是肉眼在观见事物,为什么呢?世尊说:“彼无眼人,非见全无,所以者何?汝试于途,询问盲人,汝何所见,彼诸盲人,必来答汝,我今眼前,唯见黑暗,更无他瞩。”〔4〕这段经文的意思是说,通常一般人都会认为,凡是眼有疾病的人(盲人),都是不能看见事物的,可是世尊却在《楞严经》中,提出了与此正好相反的观点,世尊认为假如一个眼有疾病的人,不能看见事物的话,那么世界上所有盲人,都应无法看见任何事物和现象才对。可是事实上世界上的盲人,并不是完全没有观见的能力。例如我们可以去询问所有的盲人,看看他们到底有没有能见的能力,那么他们一定会异口同声地回答说,他们能够看见的只有黑暗,除此而外,再也看不到其他的任何东西。
对于世尊的这个观点,阿难尊者并没有立即表述赞同,而是以反诘的口气,再次问难于世尊,如阿难尊者在接下来的经文当中说:“诸盲眼前,唯睹黑暗,云何成见?”意思是说,呈现在盲人眼前的黑暗,怎么能够成为盲人的所见呢?世尊又进一步的反问阿难,如果盲人眼前的黑暗,不能成为盲人眼见的话,那么“诸盲无眼,唯观黑暗,与有眼人,处于暗室,二黑有别,为无有别?”〔5〕阿难赶紧回答说:“二黑校量,曾无有异。”
世尊通过这样的分析,最终使阿难明白,盲人眼前的黑暗与有眼之人在黑暗处看见的黑暗,别无二致。既然二黑没有本质差别,那就充分证明眼有疾病的人,并没有完全丧失能见的功能。换一句话说,真正能够观见万物的,并不是生长在人们面部上的肉眼。既然人人皆有的肉眼,不能观见客观的事物与现象,那么究竟是什么在发挥见物的神妙作用呢?对于这个问题,世尊在接下来的开示当中,就做了比较详细地分析与说明:
若无眼人,全见前黑,忽获灯光,亦于前尘,见种种色,应名灯见,若灯见者,灯能有见,自不名灯,又则灯观,何关汝事,是故当知,灯能显色,如是见者,是眼非灯,眼能显色,如是见性,是心非眼。〔6〕
在这段文句当中,世尊使用逻辑推理的方式,把人们观见诸法的原因,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揭示了出来。也就是说,人们对事物的认识虽然需要许多条件,但是这些辅助人们认识事物的条件,并不是促使人们认识事物的决定性因素,比如上面提到的眼、灯、尘色和见性等,真正能令人们认识、了解、区别和观见万物,恰恰是无始以来就已蕴藏于生命个体当中的“常住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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